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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法律畢業論文

專科法律畢業論文範文(通用9篇)

  作為一名學習法律的大學生,那麼我們一定要學會怎麼樣書寫法學專業的畢業論文。以下是小編精心準備的專科法律畢業論文範文,大家可以參考以下內容哦!

  專科法律畢業論文 篇1

  摘 要:多元的社會主體和社會需求決定了法律價值的多元化,法律價值之間的衝突問題也不可避免地浮現出來,如何面對和緩解法律價值之間的衝突,促進法律價值之間的融合,對我國法治社會的建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本文試圖以"孫中界釣魚執法案"為切入點,分析法律價值的內涵、衝突及其產生的原因,探討法律價值衝突的解決模式,對如何促進法律價值的融合,做出正確的價值選擇做一番思考。

  關鍵詞:法律價值 法律價值的衝突 價值選擇

  2009年10月14日晚,上海男子孫中界在駕車途中被城管執法部門"釣魚執法",被處以罰款10000元,並被扣留了車輛。後因孫中界對執法過程心存疑問而自斷手指以示清白,引發了社會各界高度關注。10月20日,對孫中界事件徹查後,對外公佈了不存在"釣魚執法"這一調查結果。但遭到了社會各方質疑,經再次調查後於10月26日公開承認 "孫中界事件"使用了不正當取證手段,並做出了道歉。

  孫中界事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反響,執法部門追求的是執法效率的提高和穩定的社會秩序,但是釣魚式的執法又明顯違背了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一邊是秩序、效率,一邊是公平正義,當法律的價值衝突展現在我們面前時,到底哪一方面才是法要最終維護的呢?到底如何行事,才能做出最正確的價值選擇呢?本文將從法律價值衝突的由來,解決模式入手,結合孫中界事件進行分析,立足於當代中國的法治建設現狀作相關的闡述。

  一、法律價值的內涵

  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係作為基礎的,法對於人所具有的意義,也是人關於法的絕對超越指向,同時,法律價值既是是人的需要的滿足,又是人的需要的法律化。法律價值不僅取決於它本身所具有的效能,更取決於人們對它的需要及需要的程度。法所追求的社會目標是多元的,因而法律價值也不是唯一的,法律價值的區分有多個維度,但是,從法的實體價值來看,一般可以把法的價值歸納為正義、秩序、自由、安全、平等、效率等。這些不同的價值在法的執行中各自發揮了獨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法律價值衝突及其由來

  (一) 法律價值衝突的含義

  法律價值的衝突是指法律價值準則本身所固有的衝突,以及社會主體在價值選擇中所面臨的兩難境地。社會生活中人們的利益和需要是多樣性的,這決定了人們的追求也必然是紛繁複雜的。當人們追求一種價值時,從單一孤立的方面來看,必定有其合理性,但是聯絡的來看,在追求一種價值時人們通常會損害或者背離另一種法律價值。人們不可能毫無成本地在自己的價值取向上得到最大的效益。

  回到孫中界釣魚執法案中來,行政部門採用釣魚執法的本意是為了調查某些極具隱蔽性的違法行為,目的也是為了提高執法效率,維護社會秩序。然而在追求效率與秩序這兩種法律價值的時候,卻盲目採用了不當的甚至違法的取證手段,明顯偏離了法律所涵蓋的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反過來說,若執法部門在執法時完全按照正義的標準,透明化的模式,按部就班的程式進行,則卻很難發現那些隱蔽的違法黑暗現象,不利於穩定社會,維護治安,即在最大限度追求正義價值的時候,不可避免的放任了安全、秩序、效率等價值的流失。因此,生活中的人們往往魚與熊掌難兩得,法律價值的衝突問題在所難免。

  (二)法律價值衝突背後的原因力

  1、 社會主體的多元性和同一主體需求的多樣性。當代社會每一個人都是法律價值的需求主體,不同的人鑑於不同的生活經歷、教育背景、處於社會分工的不同階段,理所當然地會產生各種各樣不同的價值需求。同時,社會主體並不只是單一的個人,由個體組成的階級組織同樣是價值主體,他們的價值需求與單個人的又會有所不同。像孫中界事件中,執法部門是一個組織,它代表了某個階層的利益,它與孫中界分別扮演了不同的社會角色,因而所追求的法律價值目標就大相徑庭,衝突便在所難免。此外,同一主體的價值需求也存在多樣化的特點。在不同的時間、地點,面對不同的人和事,同一價值主體會產生截然不同的價值需求。正因為這一系列價值主體方面的難以量化控制的多元因素,使得法律價值衝突油然而生。

  2、社會客觀因素。形形色色廣泛而複雜的社會生活為多樣化法律價值需求的出現奠定了基礎。為了更好地規範社會,法律必須吸取部分價值觀念,來實現社會穩定繁榮的目標。然而法律是有限的,它不會也不可能把所有的價值需求囊括進來,因而在人們看來,法律價值目標就會出現一種現實與預期的衝突。此外,改革開放後,我國形成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並存的經濟體制。從單一的計劃經濟體制到多元化的所有制經濟並存的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帶來了多樣化的法律價值觀念,也不可避免地把法的價值衝突更明顯地引入到人們的視線中。

  3、文化因素的影響。不同地域間的人們由於地理位置不同,生活方式不同,所潛移默化中形成的文化觀念也是迥然不同,當然對社會價值的理解,對法律價值的需求也會有所差距,隨著社會生活的聯絡日益密切,不同地域之間人們的交往也甚為頻繁,在交往過程中必然會引起觀念的碰撞,法律價值的衝突;再次,來自不同社會領域的人們通常也有著不同的文化氣質,這種文化氣質同樣會導致不同價值之間的衝突,如來自政治領域的人和來自經濟領域方面的人,他們的思維模式,思想觀點都各自印上了自己領域的獨特文化氣息,對法律價值的理解與需求常常也是各不相同的。

  三、法治建設下解決法律價值衝突的建議

  (一)立足於現實,以法律價值在生活中的實際排序為基礎,並且兼顧滿足價值要求的現實條件來大致安排價值的位階。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有著各種各樣的價值需求,但在一定的條件和發展階段下,人們的各種生活要求是有先後和輕重緩急的,由此帶來的價值需求也有一定的序列,比如在動亂社會,秩序是首要的,在發展經濟的時候,效率又是不可忽視的,因而,法所確認的價值必須有鮮明的民族和時代特色,它所提提倡的法律價值,必須與它所存在的那個社會環境和歷史環境相呼應。同時在不同社會條件下實現價值目標的能力也有所差異,因此法所進行的價值選擇必須從實際出發,來兼顧理想和現實的差距,才能更好地避免法律價值實現過程中所發生的摩擦和衝突。

  (二)以人為本來確定法律價值的基準。

  雖然法律價值的種類繁多,難以窮盡,但是總有一部分法律價值,在人類的歷史長河中,經久不衰,成為了法律價值這座金子塔的基座。這就是那些涉及普遍人性和需要的價值目標,諸如生命、自由、正義、秩序、安全、個人尊嚴等,因為不管社會如何發展和變化,人的生存和自由是所有歷史活動中最基本的事實,因此必須把這些目標在法律上優先考慮。而在當代我國社會提倡"以人為本"的背景下,就更應看著法律價值中對人生命、尊嚴、正義方面的看重。儘管秩序也是基本價值中一種,但是秩序價值目標的實現就是為了更好地維護正義,保護人類利益,因此,當目的和手段產生衝突,我們要選擇的當然是目的價值,而並非是正義價值追求下的手段價值。因此在"孫中界釣魚執法"一案中,儘管行政部門本意是為了更好的維持社會秩序,打擊違法現象,但是,在盲目追求秩序這一價值過程中,無形之中損害了法律的最高價值正義,它採用設圈套的"釣魚式執法",引誘普通公民違法,是極其不公正的。因此法律在執行過程中的價值選擇必須牢牢立足於以人為本這一基點,不背離法律中的一些基石地位的價值。

  (三)堅持以和為貴,引入民主,合法化的參與途徑來解決衝突。

  以和為貴是我國傳統文化留下的寶貴財富,它對新時代背景下的法律衝突解決有著良好的指引作用,以和為貴,可以在司法過程中引入多樣化的調解模式,來中和訴訟主義的爭議解決途徑,使得社會價值衝突得以緩和,法律價值觀念逐漸融合;當法律價值衝突出現時,應該用民主而非專政的方式去解決,雖然從短期角度來看,專政更容易解決問題,但是專政卻會為長遠的法治建設埋下了禍根,一個民主文明的國家就必須用合理的民主的方式去解決發展過程中的價值衝突問題,如此才能更好地推動法律價值目標的融合過程;合法化的參與途徑解決法律衝突也是我國社會當下必須注意的,法治社會的法的價值衝突必須採取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方式來達成衝突價值及其認識的統一,具體來說既要做到程式正當,又要做到內容正當。如果採用違法盲目的手段來解決,又將會導致新的法律價值的衝突。

  (四)提高社會成員的法律水平,加強主體的法律價值認同感

  社會成員法律意識的參差不齊,往往會降低法律價值的認同感。法的價值觀念是一種主觀意識,難以量化和控制,只有普及法律文化,真正提高民眾的法律修養,才能引起社會成員對法律價值的發自內心的認同,才會避免法律價值衝突的愈演愈烈。同時整個社會的法律水平提高,會進一步內化到法律執行的方方面面去,這對法律價值衝突的解決有著積極的的促進作用。立法者法律水平的提高,便能在立法過程中確立與當代社會最為吻合的法律價值,使得有現實土壤的法律價值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司法工作者法律修養的提高,便能在司法過程中,做出最為符合立法精神和主流社會價值觀念的判決;而法律水平漸高的執法工作者,便能更好地進行合法執政,合理執政,儘可能降低價值衝突的出現率,如在孫中界事件中,如果執法者有著較高的法律水準,能區分在具體事件中法律價值的先後,能始終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就不會採用"釣魚式"的不當取證手段進行執法,導致這一連串的不良社會影響;最後,守法者由於提高了自身的法律修為,便能更好地理解法律價值的精髓,所作出的行為和價值選擇將不謀而合地同社會普遍法律價值觀念達到統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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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黃建武.法律學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5

  [5]朱力宇.法律學案例教程[M].智慧財產權出版社,2005

  專科法律畢業論文 篇2

  摘要 傳統的形式推理在理論和實踐中都受到許多法學家的推崇,在法律適用中一直佔據主導地位。然而司法實踐中,由於立法漏洞、社會生活的複雜多變,很多案件中,既定的法規與推理模式無法解決這些問題,實質推理便在這樣的情形下應運而生的,而且發揮出其強大的功能。本文對實質推理的理論進行了詳細介紹,涉及實質推理的概念、特徵、優點等各個方面,同時結合實質推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運用的現狀,為實質推理的進一步推行和發揮作用提出合理建議。

  關鍵詞 實質推理 司法實踐 自由裁量 司法公正

  一、實質推理概述

  (一) 實質推理的概念

  實質性推理是指透過對法律及案件事實的綜合分析與評價,以一定的價值為指引進行的適用法律的推理過程,是基於法律意圖或目的、法律的價值取向、社會效用或社會利益、社會公平正義觀念等實質內容對法律展開的推論。 實質推理是在形式推理無法找到可以適用的規範時,依據價值判斷尋找大前提的過程,是一種更高層次的推理,對社會生活中的各類疑難案件也能提供更好的指導。

  (二) 實質推理運用的情形

  (1)法律有規定,但規定過於模糊和原則性,以至於對於同一規定的引用可以提出兩種截然相反的處理結果,需要法官根據對法律的理解加以判斷與選擇;(2)法律有規定,但是由於社會生活的變化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導致適用該規定明顯不合情理;(3)由於立法漏洞,法律本身的規定互相矛盾,對同一具體情形存在兩個互相對立的法律規定,同樣需要法官加以理解與選擇;(4)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現實生活中出現了必須處理的情形,而且沒有先前的判例和相近的法律條文可以類推適用,只能由法官根據法律意圖、價值判斷等實質的理由推匯出可適用的規定。

  (三) 實質推理的特徵

  1.可適用範圍較小。我國是傳統的成文法國家,一直推崇法律法規而拒絕判例的適用。“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則要求法官審案必須先依據現有法律條文的規定,只有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法律規範出現衝突、適用現有規定明顯不合理時才能採用實質推理方法。即只有不可能適用形式推理時實質推理才得以適用。實際上,實質推理作為形式推理的補充,在疑難案件的審理中發揮著重大作用。如胚胎爭奪案。最終就是直接參考倫理、情感、利益等價值因素對案件做出處理。

  2.結論確定性程度較低。在實質推理中,大前提是法官綜合法律的價值取向、社會公平正義觀念等因素歸納出的原理或原則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大前提的得出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結果,其推論結果融入了法官的認知、情感和價值,滲透了法官的主觀因素,因而法官自身的專業素質和認知能力在審判的最終結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實踐中甚至出現了由於不同法官對同一法律條款作出不同的解釋或推論而引起“同案不同判”的結果,因此實質推理的結果具有強烈的主管色彩和不確定性。

  3.在價值觀念上追求合理。實質推理以法律理念、價值取向、社會公平正義觀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有時甚至會照顧到特定群體的情感因素,突破法律條文的框架,真正做到情理法相容。胚胎爭奪案中,二審法院將受精胚胎定義為含有家族遺傳資訊與雙方父母有生命倫理上密切關聯性的特定的物,同時,基於對雙方父母“失獨”之痛的情感考量,為其寄託哀思、精神慰藉等人格利益,判決雙方父母共同享有胚胎的監管和合法處置權。這一判決在體現法律嚴肅性的同時,融入了人情與仁義,是對實質推理追求結論合理的體現。

  (四) 實質推理的優點

  1. 實質推理能有效地糾正形式推理的缺陷。形式推理由於大前提的固定性和推理過程的僵化性,不能對現實的變化作出及時有效的回應,因而在促進實質正義,維護社會和諧方面具有很大的侷限性。 在我國的司法大環境下,法官對案件審理的首選是形式推理,透過形式推理對案件有一個模糊的初斷,但是隨著案件從起訴、調查、辯論等各種程式的依次進行,只要法官在其中運用了實質推理,就會對自己的處理意見有一個價值評價,一旦形式推理的結果不符合公平正義等實質性要求,就能及時對其進行修正。在我國,隨著法學教育的高等化和專業化,法官的專業素養和自身素質不斷得到提高,經過專門性訓練的法官在處理案件時只要以認真謹慎的態度對待案件,就能關注到個案中形式推理是否有效,在無效推理的情形下自然也能運用實質推理對其進行修正。

  2. 是彌補法律漏洞的重要方法。隨著社會生活的迅速發展變化,新的矛盾型別不斷湧現,繼而出現了各種新型的犯罪手段,但固有的法律由於立法技術方面的原因和法律穩定性的考量,不能事先對所有的情形都作出相應的規定,也不可能因為社會生活的一些變化便對法律進行調整。由於法律的滯後性和穩定性,法律漏洞和法律瑕疵十分明顯,法律漏洞可以透過立法來彌補,但同時也需要嚴格的執法和守法來推動。具體來說,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儘管法律條文由於沒有規定或者現有規定適用於個案明顯不合理時,法官需要主動自覺運用法律推理,從現行的法律規範中提煉出符合社會公眾價值觀念的法律原則,以此為依據作出裁決,實現司法公正。因此,我國的司法審判實踐迫切要求法官盡最大努力掌握法律推理的邏輯方法並善於運用該方法,使裁判結果的理由說明“有理有據”,以克服成文法的某些固有陷。

  3. 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我國一直實行依法治國的政策,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治國的基本方針,其中公平正義是基本價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基本原則。從司法的角度而言,這些理念的落實不僅僅是一種維護秩序和追求形式正義上的價值,更應該在此基礎上,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公正,進而實現其實質正義的價值。以胚胎爭奪案一審、二審兩種不同的判決結果為例,兩種判決都是沒有錯的,只是對法律的理解和認識的角度不一樣,但從結果的可接受程度和社會反響來看,二審的結果顯然更有“人情味”,更能體現出法律對公民的關懷,更能體現出司法的實質公正。法律是冷冰冰的條文,它的作用是規範和懲戒公民的行為,但在今天的法治社會,要以法律來治理國家,就必須在適用法律時體現出對人權的尊重與保障,實現真正的實質正義,實質法律推理便是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實現的一個關鍵步驟。

  二、實質推理在實踐中的運用

  我國是一個傳統的成文法國家,只有以規範性的條文形式出現的規範性法律檔案才能成為正式的法律淵源,才能成為審理案件的依據。同時,司法受到行政的干預過於強烈,法官處理案件不再僅僅秉持公平正義理念,相反作為一項職業,法官考慮到自己未來的發展與升遷,斷案時越來越謹慎小心,只在既有的法律規範體系內進行審理。法官審案就是單純的尋找法條的過程,不敢越過法條的界限。面對法律對於沒有明確規定的新型案件,法官往往不再依靠自己對法律精神和原則的理解做出公平合理的決斷,而是直接請示上級法院處理或者層層申報最高院釋出指導意見。在這樣的司法環境下,實質法律推理受到嚴格的限制。

  刑事司法中,罪刑法定是一項古老的刑法基本原則,在定罪量刑方面直接排除了實質推理的適用。“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法官定罪量刑的依據只能是刑法的規定,自由裁量空間很小。民商事領域中,社會生活迅速變化與立法滯後性這一對矛盾始終不能得到有效解決。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引入了案例指導制度,然而這一制度只是對形式推理實踐缺陷的一項修正,並沒有將實質推理真正地運用到基層司法實踐中去。

  三、完善實質推理在司法中的運用策略

  (一)賦予法官適當程度的自由裁量權

  在實質性推理過程中,最為關鍵與核心的一步便是由價值判斷總結出大前提。在司法實踐中,這一步驟的完成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結果。我國的法治建設已經進行了多年,法官的專業素養和道德水平已經普遍較高,因此在審理案件時,應當賦予他們適當程度的自由裁量權,使得法官能夠在審案遇阻是自覺運用實質推理做出合理判決。這裡便要解決兩個問題:

  1.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實質推理的實現必須以法官得以行使自由裁量權為前提,在我國法官自由裁量的領域和範圍很狹窄,而且受到外界主要是行政權力的影響較大。首先,應當完善司法體制的建設,排除一切外部因素對司法工作的干擾。其次,鼓勵法官對新型複雜案件進行實質推理,在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的掌握與分析的基礎上,以實質公平的理念對案件做出合理判斷,在現有法律框架綜合考慮社會公平正義理念、公序良俗原則、當地風俗習慣等對案件做出判決 。

  2.確定合理的限度。法官的自由裁量達到一個“合理”的標準是實質推理的關鍵步驟,以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為界,區分對待。對於民事案件,法官自由裁量的結果應以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為準,不能達成合意的應當在兩者之間做不斷的調解與釋明工作,以一方的意見另一方能消極的認同與接受,且不會對該方的生活工作造成影響與困擾為標準。對於刑事案件,法官要特別注意保護被告方的合法權益,使被告人的人權在被追訴的過程中得以保障,在此前提下,法官應當綜合考慮案件各項事實,做出與被告人的罪行最為相當的判決,即其自由裁量的結果應以足以懲戒被告人為限。

  (二)促進實質推理中的語用學轉向

  法律推理與語言密不可分,法律推理不僅要藉助語言來進行,而且法律推理本身就是一種法律言說行為。法律語用推理是透過正當性論證尋找與特定情境的案件事實相契舍的大前提,進而推理出結論的一種推理形式。它在命題內容的基礎上,加上語用力量,透過語用行為來表達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建立一種新的法律關係,影響並指引人們的行為。

  法律語用推理強調主體間性,即主體與同樣作為主體的他者之間的關聯性與相關性。要求對內各個主體之間進行廣泛的溝通與交流,尤其是聽取被追訴人的意見,對外法律推理的結論應當說服整個社會,使公眾滿意。其次,法律語用推理對語境的依賴性很強,法律推理過程應當是一個動態的思維模式,需要在動態的語境下去理解和明確話語含義。 實質法律推理以法律的價值取向、社會公平正義觀念等因素歸納出的原理或原則性規定為大前提,推理結論的不確定性較強,也正是由於這樣的原因導致實質推理在司法實踐中受到較大限制,可適用範圍較小。促進實質推理的語用學轉向,將實質推理逐步轉變為重視主體間性的動態的推理模式,就能有效地克服實質推理的缺陷,使其在司法實踐發揮更為顯著的作用。當轉向後的實質法律推理真正深入到審判工作中時,冤假錯案出現機率一定會大大降低。

  現代社會,司法追求的目標已不再僅僅是合法性,司法活動承載了比以往更多的價值。司法活動不僅要實現公平正義,更要尊重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在這樣的背景下,實質推理凸顯出越來越重要的功能。本文重點介紹了實質推理的特徵、優點,也針對實質推理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進行了具體分析,提出了對實質推理推廣適用的一些建議,希望實質推理在未來的法治建設中能得到廣泛運用併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專科法律畢業論文 篇3

  一、法律與電影的關係

  正如亞里士多德說的“法律是沒有激情的理性”,而電影則是多彩生活的藝術再現。一般情況下,很少有人會將電影與法律聯絡在一起,法律代表著理性,甚至刻板,而電影則更多的展現了感性與浪漫。其實,法律為電影提供了非常豐富的養分與靈感;而電影則實現了對法律理念的呈現,實現了法律對電影市井輕浮氣息的洗滌。法律將電影提高到了權利宣講、社會責任代言的層次,提高了電影的震撼力與影響力。法律文化自身具有的各種懸念、衝突、對抗等特點更是與電影藝術的吸引力相契合。法律與電影之間的相互融合,促使法律與電影雙雙得到發展。受到電影廣泛影響的推動,法律的制定及權利的伸張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為社會法制變革發揮了先鋒作用。

  (一)電影實現了法律教學案例的延伸

  在現實世界裡,法律透過其特有的方式實現了世界的簡化,法律職業者在對案件進行處理的過程中僅僅需要確定法律事實即可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法律屬於一種技術體系,將現實中的情景化與背景化去除了,當事人相當於一個代號,當事人行為相當於程式碼,法律職業者所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將這些代號與程式碼依據法律的公式對號入座,從而實現對法律的適用。

  從這一意義上說,法律是對世界的簡化,而世界實際上是不能夠被簡化的,這時兩者之間就形成了一種矛盾。而電影卻能夠將法律實踐透過最為感性的方式藝術再現,為法律的適用及發展提供參考與借鑑。隨著電影中故事情節的起伏與交錯,電影對法律案件的事實進行了全面的建構,在電影中當事人從代號轉變為具體的“人”,透過電影的方式實現了法律案件的還原,對法律案例進行了擴充套件和還原,實現了法律教學案例的延伸。

  (二)電影實現了法律理解與想象的豐富

  在美國學者推動的法律與文學研究運動中對電影作品中顯示的法律觀進行了研究。透過對電影的研究實現了法律理解與想象的豐富。民眾最為基本的法律常識教育很大的一部分都來自於電影,例如《似是故人來》、《正當防衛》、《正義法庭》等,在法律題材的電影中一部分體現了某個時代的民眾對法律的思考,一部分體現了對法律制度制定的分析。此外,很多法律學家指出電影作品能夠對法律中存在的不足進行抵消。例如電影中不同的人物形象及人性、矛盾等方面的探索,為法律執業提供了基礎。從電影作品中對人性進行破譯對法律工作有著較大的幫助。在《十二怒漢》中,講述了一位陪審員對同事進行說服,宣告被告人無罪的經歷;《殺戮時刻》中傑克對自身的法律價值判斷進行了表達。

  在法律題材的電影中,最大的看點就是法庭審判的現成環節,是整個法律文化中最具有理性的部分,對各種衝突與對抗、交鋒等進行了淋漓盡致的展現。在電影中較為經典的法庭審判情節主要包括《殺死一隻知更鳥》中阿蒂克斯為湯姆進行的辯護、《費城故事》中約瑟夫為巴克特進行的辯護、《好人寥寥》中卡菲為道森與唐尼進行的辯護等。

  除了從法律的角度對法律的起源、發展、刑偵、犯罪心理等進行分析與瞭解之外,還能夠對人性、自由、民主、個人權利等方面的內容進行感知。例如在《威尼斯商人》中,夏洛克為了“一磅肉”而提起訴訟,如果從法律的角度對這種行為進行分析,不僅不會覺得夏洛克貪婪,而且會認識到夏洛克正確的維權意識。

  我國近年來的一些優秀影片也對我國的法制現狀和現狀成因做了生動的展現與深刻的剖析,比如以北京市海淀區智慧財產權庭廳長宋魚水為原型的影片《真水無香》就已生動的現實案例分析了我國社會法治基礎薄弱、民眾法制觀念淡薄的現狀以及形成此種法律文化與現狀的原因—社會經濟發展太快,民眾法制觀念發展滯後等。這對法學本科生甚至其他非法學專業本科生來講都是非常難得的“案例資料”。學生本可以透過觀賞此類電影激發對社會現實的理性思考,比起從各種網路影片上的來的相對偏激的影片資料來說,此類電影從正面給大學生以能量和看待社會現實尤其是社會陰暗面的正確方法。電影能引起人們對社會現實的思考,比起純知識講解來講更具現實意義,也更容易被廣發大學生所接受。

  從法律題材的電影中能夠對司法體制的線索進行整理,從而對法律文化觀進行考察。在法律電影的視域之下對法律文化流變的格局進行觀察與瞭解,對法律制度與文化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從而對社會變遷與法律文化發展之間的關係進行展現。

  二、電影中的法治文化與精神

  法律題材的電影中最為主要的現實意義就是對法治的文化與精神進行體現,從而提高受眾對法律意識的觀眾與瞭解,強化社會中的法制思潮,促進我國法治氛圍的形成與完善。透過電影中的法律題材能夠對法律保證人民權益的作用進行充分的體現,進而展現法律所包含的法治精神與文化。

  例如,《馬背上的法庭》中講述了雲南邊陲小鎮中老法官老馮、書記員楊阿姨與大學生阿洛組成了“巡回法庭”。這部電影引起了很多法律人士的關注,並在國內掀起了關於基層法治問題的探討與思考。這部電影實際上展現了現代法律與民間鄉俗之間的衝突,在法治理念堅持與入鄉隨俗之間尋找平衡策略。在法治社會中,鄉規民約存在的範圍僅僅侷限在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其主要的作用就是輔助法律。

  在電影中對“巡回法庭”的辦案故事進行了展現,讓受眾看到了現代法治李奶奶與鄉規民俗之間的衝突,在對沖突進行處理的過程中,一方面要重視民俗的重要性,但是更加要注重的法律制度的遵循與普及,應該透過法律法規對鄉規民約進行引導,將其逐漸納入到法律的規定中。雖有有關法律題材的電影都會讓受眾對法律進行思考,實現現代法律文化的普及與宣揚,將法律精神中的公平、正義向所有的社會成員進行傳達。

  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中國的法律與中國的電影都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並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中國的法律電影卻始終處於初級階段。中國民眾對法律電影的認識大部分都來源於西方法律電影,尤其是美國的“法庭片”。美國法律電影的成功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只有實現電源表現形式與法律主題的相互結合,才能夠實現法律與電影的共贏。

  中國的法律電影尚未形成規模,甚至連“法律電影”的概念都是模糊不清的。從整體上來講,中國的“法律電影”似乎很多,包括各種**、犯罪、官場等,但是對其內涵進行仔細的思考,這些電影很難形成想象鮮明、數量眾多、具有代表性的法律主流題材的型別片。主要的原因就是導演並未將法律或者法治作為主要的目標,而是作為線索或者點綴出現在電影中。從更深的層次分析,是由於中國的電影業並未形成在法律領域中尋找主體的自覺。在中國法律電影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秋菊打官司》、《馬背上的法庭》、《刮痧》等,在中國法律電影未來的發展過程中,需要透過大量的法律電影的推出,從而形成規模與型別,將中國人關於法律的思考與實踐透過熒屏展現在受眾面前。

  三、用電影展現法律的重要意義

  人們看到的內容與想到的內容之間必然存在一定的關係。法律題材電影的盛行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公眾看待法律事件的態度與方法。電影展示了“那些工作在公平體制中的優秀的人們,至少這個體制會以某種形式向我們傳達正義。雖然有些電影關注的是正義的缺失,但是這些電影仍然有美,就在於它沒有讓我們喪失對法律的信仰,畢竟那些失敗只是由於那些腐敗的警官們。法律理想被個人乃至集體的不忠誠所顛覆。”換句話說,電影中的法律內容已經對公眾看待法律的觀點與態度產生了重要的影響,這已經成為了法律文化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電影透過豐富的法律內容改變了公告中對律師、法官等法律工作者形象的印象。在電影中,法律程式的相關內容對公眾的思維與行為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已經成為了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公眾與製片人都對法律的公正與公平不斷追尋,但是電影中的內容與現實生活始終是存在差異的,兩者之間不可能一致。從電影中對法律及法律文化進行研究也僅僅是管中窺豹,缺乏整體性,因而透過影像對法律進行認識與理解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電影與法律進行碰撞之後就產生了非常絢爛的火花——法律電影。法律型別的電影中往往是透過對案件的描述來對法律文化進行反映。從某種程度上來講,電影在一定程度上從法律文化中實現了靈感的尋找與養分的汲取,從而提高了自身的感染力,成為了權利的宣講者與社會責任的代言人。影視中的法律有著廣泛的影響,促進了法律的制定與權利的伸張,促使電影成為了法制改革的先聲與民眾法律意識的啟蒙。

  四、將電影引入法學專業課堂教學的重要意義

  與傳統的法律理性思辨不同,電影提供給人們一個從不同視角考察問題、自由進入對話情景和更具包容力的空間。電影展示出的故事的開放性、可解釋性,這與法學專業所需的實踐是高度一致的。因此,以電影作為素材來教學,從而提高法學專業學生的素養,不但是可行的,而且是有其不可替代之優勢的。法在文化構體中屬於最為僵化的一種,而藝術則是變動的時代精神最為靈動的表達形式,兩者處在自然的敵視狀態。就其本性而言,法學是與一切展現浪漫趣味和別出心裁的思想方式相牴牾的。它們表面上愈來愈喪失了令普通人感到親和愉悅的直觀的趣味,這也無形中遮蔽了它自己獨特的審美的性質和價值,法學課程也由此變得枯燥乏味。而法律電影上演的是具體、生動而典型的,直接訴諸讀者的倫理意識和同情心的一幕幕‘人間喜劇’,將它運用到法學課堂教學中恰恰能夠彌補法學教育的不足。法學教育不只是政策宣傳或法條解釋,它需要討論、思考,透過互動來見證它的意義和價值。而電影能夠引爆學生學習的意願,它所提供的素材可以作為多元討論的媒介,而其最重要的還是教師如何引導學生去思考影片中所探討的法律議題和內涵。教師在討論過程中所提供給學生的絕不是絕對而標準的答案,而是讓學生腦力激盪、深度思考,經過討論、探索,深刻感受、沉澱,真正認識法律的面貌和內涵,才能養成法律信念力和行動力,使學生們真正相信法律、依賴法律,以法律作為自己的信念。

  電影展示的故事的開放性、可解釋性,這與實踐是高度一致的。與傳統的法律理性思辨分析方法不同,電影提供了一個人們從不同視角考察問題、自由進入對話的場域,是一個更具包容力的空間。因此,以電影作為素材來教學,從而提高法學專業本科生及其他專業有學法興趣學生的素養,不但是可行的,而且有其優勢。

  專科法律畢業論文 篇4

  在心理學中,意志是指人自覺地確定目的並支配其行動以實現預定目的的心理過程。人在反映現實世界的時候,不僅對現實世界有依據其主觀思維的認識,而且還會對它們形成一定的情感體驗,並且在自我認識和情感的支配下有意識地去改造客觀世界。這種最終表現為行動的,積極要求改變現實世界的心理過程就構成了心理活動的一個重要方面意志過程。 意志與行為有著不可忽視的密切關聯:意志引導行為。這種引導又體現在兩個方面:發動與制止。發動就是推動人去從事達到預定目的的所必需的行動;制止就是阻止不符合預定目的的行動。 由此可見,如果沒有一定的意志因素,行為也就失去了根本的心理支援,那麼這一行為就不成為我們刑法學上所談論的行為,因此也不會導致對此行為的刑事非難。

  依照刑法學傳統,罪過通常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將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它以故意和過失為內容,所以我們分別討論一下意志因素在故意與過失兩種心理狀態中的地位。

  1、根據我國《刑法》第14條第1款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心理的意志因素具有兩方面特徵:希望和放任,其表現為意志對行為的發動作用,在犯罪故意中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如果一個人僅有對自己行為的危害結果的認識而沒有形成犯罪的意志,不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便不可能自覺的確定行為的方向、步驟、方法,導致此種行為的事實。德國刑法學家克萊因指出:決意實施法律禁止的行為,或者決意不履行法律命令的行為,就表明積極的惡的意志,就是故意, 可見故意心理是在積極的惡的意志的推動下而轉化為現實中刑事非難的罪過心理的,它在犯罪的實施過程中具有決定的、主導的作用,是聯絡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的橋樑紐帶。總之,意志因素是在認識的基礎上,將人的心理外化到客觀世界的決定性因素,因此,意志是故意成立不可缺少的因素。

  2、過失心理狀態下是否存在意志因素是一個相對複雜的問題,在刑法理論上一直爭論不休。我國《刑法》第15條第1款對過失犯罪作了規定,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由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上規定的過失有兩種:(1)疏忽大意的過失;(2)過於自信的過失。

  大多數學者將疏忽大意看作是這一過失心理的意志因素,但是筆者認為,意志的存在是以認識為前提和基礎的,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中,其認識因素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也就是說行為人對於其行為的危害結果是沒有認識的,既然沒有認識有何來的意志呢?那麼這是不是意味著疏忽大意的過失心理中既無意識又無意志呢?這顯然與過失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相矛盾。對此陳興良教授認為過失犯罪心理過程是有意志參加與意識和無意識交錯活動的過程,在司法實踐中除個別衝動行為外,找不到完全沒有意志的過失犯罪。 因此筆者認為,疏忽大意並不是這種過失心理的意志因素,而是行為人的一種潛意識的`表現,這種潛意識導致了行為人的認識能力低於社會認可的正常標準,從而做出了與一般人的意志內容相反的決定,在這種決定(實際上也就是意志因素)的引導下實施了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

  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相同,筆者認為輕信同樣不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心理的意志因素,它只是導致行為做出錯誤判斷的一種潛意識,在這種潛意識的指引下,行為人做出了與防止這一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的決意相悖的選擇,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意志因素在這裡也是不可忽視的,它間接地在整個的過失犯罪的過程中發揮著作用,並最終成為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決定性因素。

  基於此筆者認為雖然在過失犯罪中意識與意志因素的表現沒有故意犯罪表現得那麼明顯,但是其在過失犯罪中的存在與作用的發揮是不可否認。

  專科法律畢業論文 篇5

  一、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實施中的不足

  “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五大險種之一,又稱年金保險或老年社會保險,指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保障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中覆蓋人群範圍最廣的險種。

  1、農民工參保不積極

  在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與相應的措施由各地方政府大都出臺的現狀下,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依舊低迷,參保率持續走低。資料顯示,至2008年末,共有21891萬人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其中,有2416萬人為農民工群體,22978萬人為外出農民工。農民工參保率約為10.SI0k。明顯低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率。目前,初級發展階段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掣肘了我國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子女、家庭和土地才是廣大農民工群體養老的真正來源,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效果並不良好。因此,謀生於城市的農民工,遊離於城市主流社會,缺乏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瞭解,更有甚者,毫無相關概念,種種原因造成了這一群體對社會保障的猶豫態度。

  2、保險關係轉移困難

  由於農民工養老保險區域壁壘的存在,造成了養老保險模式過多而各地標準不一的局面。諸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模式、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獨立保險模式等等。大致可以分為農民工群體加入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獨立養老保險制度。各地的政府出臺不同的保護政策,地方保護色彩濃厚,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及其困難。

  3、退保率居高不下

  資料顯示,目前,我國近3億的農民工群體養老保險覆蓋率小於20%,居高不下的退保率為又一不可忽視的問題。雖然,持積極態度的各地政府前後出臺各種政策欲儘量維護農民工群體的基本權益,然而,收效甚微,企業與農民工群體的反響並不積極。據統計,“不贊成為農民工購買養老保險的企業主為80%:拒絕自我購買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佔83.2%;從未買過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佔比90%以上。”

  二、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困境的制度原因

  1、法律保護主體模糊

  作為一個社會學概念,法律意義上並未對“農民工”做出具體界定,農民工群體的各項權利義務、勞動法律上的概念,均沒有相關依據。執法、司法及各種社會機關在處理農民工的相關問題時無法可依。因而,對“農民工”這一社會科學的概念予以法律意義的界定,對於農民工相關問題的解決為必要之步驟。再者,時代產生“農民工”是這個概念,這一我國戶籍制度存在的所下產生,法律領域之外的概念,正是由於其“法律意義的缺失,助推了這一特殊群體遭遇不平等待遇時往往選擇隱忍,面臨權利和義務上的不平時無處維權。想要落實農民工群體的社會保障各項制度,在當下城鎮戶籍制度與農村土地政策改革的大背景下,清晰界定其法律範圍內的含義必不可少。

  2、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參保方式的問題

  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式的多元化並不能彌補參保方式單一所帶來的缺陷,具體來說,大多數農民工收入水平的低下,由於原本就存在很大一部分社會保障意識淡薄的農民工群體,金錢給付的參保方式無疑是對其本身就不積極的參保態度雪上加霜。物價上漲、個人和家庭開支加大、在自身和家庭的生存問都面臨困境時,農民工群體幾乎沒有剩餘的金錢用於養老方面。單一的參保方式無疑是另一重大症結。

  3、制度救濟的不足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下,利益最大化的各企業不願意並採取各種方法拒絕或逃避為其所僱傭農民工繳納保險。鑑於經濟發展、推動就業以及改善經濟環境等因素的考量,各地政府往往採用了“不告不理”“不作為”等方式來處理農民工的維權問題。追求權益的法律成本亦為這一弱勢群體的一大負擔,長時間的信訪程式、大量精力的注入等因素的疊加,致使放棄自己的權利成為應對不公的常態。

  4、基金的保值增值

  社會統籌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共同組成養老保險費用,作為個人賬戶組成部分以外的社會統籌部分,其管理的不透明,資金去向的不明確、管理機制的不完善,資金分配背後的行政權利干預等等問題均為社會保障資金實現保值增值目標的障礙。資金的管理控制權是行政許可權界定體制,城鄉統籌對接問題的核心。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中,政府的責任不明,中央財政、省級財政和地方財政劃分不清、地方色彩濃厚的資金分配模式等因素,致使有限的養老保險基金面臨不斷增長的退休人員入不敷出。

  三、農民工養老保險法律完善

  1、農民工概念的法律界定

  勞動者是法律概念上農民工的首要之意,在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享有與其他勞動者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之外,作為城市化程序中的特殊群體,法律應為其提供更多的特殊保護。欲有針對性的保護這一群體的權益,釐清其法律概念是當務之急。這裡,參考各位學者對於農民工這一概念的有關界定。陸學藝認為農民工“常年或大部分時間從事第二、第三產業勞動,不享受城鎮居民的各種補貼,不享受公費醫療等勞保待遇,離土又離鄉,在城市的廠礦、機關、企業、商業、服務業勞動”。餘紅認為農民工“這一社會群體介於市民和農民之間,也介於工人和農民之間。從出生地和戶籍制度上來說,他們是生活和工作在城市的工人、經商人員、個體服務人員。”筆者認為,可將其定義為:擁有農業戶口,長期或短期從事第二第三產業勞動,不享有城鎮居民各種補貼等待遇的群體的總稱。

  2、打破一元化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參保方式

  (1)抵押財產參保以“以物養老”為參照,當農民工群體所累計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年限在退休時已然未達到標準,用自有的房產或財產作為抵押,銀行或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以抵押的資金作為養老保險費用,以滿足資金的供給。這樣,為資金短缺的困境找到一個出口,同時,農民工群體的日常生活亦不受影響。

  (2)勞務出資參保以根據勞動合同法,明確某類為地方基礎建設、安全做出持續貢獻的人員(例如清潔工、社會保安人員等)政府可以給予相應的養老保險於在工作崗位上連續工作一定年限上的人員。這裡,以勞務作為參保的必要條件,有在法律上的可實現性。然而,如何在勞務出資參保與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間找到平衡,這這一參保方式的一大難題。

  (3)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參保據資料顯示,“以土地回保障制度”在2004年於江蘇省台州市實施,農民工群體參與社會保障可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為條件。然而,當農民工群體與社保部門處於民法上的平等主體地位,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必須一法律制度為基礎。在根據農民工群體的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的制度框架下,以土地使用權為參保條件無疑為當下單一的參保方式提供了新的思路。

  3、完善各項監督機制

  (1)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據我國《勞動合同法》,有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的企業拒不繳納,責令其繳納並加相應的收滯納金;與之對應,相關法律也多采取對於違法企業處以罰金的出發措施。這一違法成本與企業的利潤相較而言顯然不足以阻礙企業違法的腳步。此處,可參照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對企業的直接管理人員予以處罰,或限制企業進入相關市場的資格。只有違法的成本遠遠高於所獲收益,才能有效減少相關企業的違法現象。

  (2)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險資金的財政監管。農民工養老保險事業以養老保險金的安全和增值為其健康執行的前提和基礎。其管理包括主要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資金收支和運營,主要是指資金募集、投資運營、資金支付等;二是資金日常管理,主要是指資金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資金監督等。資金管理各個環節相輔相成、相互滲透、相互影響,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資金管理系統。目前,由於社會各類中介機構發展程度較低,資本市場還不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規範以及制度環境尚未具備,所以要採取嚴格限量監督的模式。獨立的監管機構,對資金執行和各個環節進行嚴格的規定和監管,包括資金的徵繳、資金的籌集、管理、發放等環節進行財政監督,並在每個會計年度末進行績效考核等一系列有效舉措。

  專科法律畢業論文 篇6

  保護和改善環境,從本質上要求全國各部門協調一致,相互統一,然而由於各行政主體的趨利性,也使環境保護和治理難於協調和統一。

  一、行政執法趨利性的表現

  良性的行政執法,會使得包括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相對人利益、第三人利益等達到一個理想狀態。但在現階段,許多機關的行政執法都帶有一定的趨利性,即在行政執法中優先考慮的不是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利益,而是行政機關自身利益,其具體表現為:

  (一)行政相對人分級並區別對待

  可以分為三種不同情形:第一類情形具體就是將行政相對人分為幾個不同的等級,如國家利益、機關利益、個人利益等。然後本著國家利益至上的等級主義觀念,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過分強調國家利益高於地方和個人,這樣勢必會導致集體利益或個人利益的損害。第二類情形就是以行政機關自身的利益為準,針對同一類行政違法行為,採取不同的行政執法措施,以期達到對機關利益的保護,甚至是簡析環境法律的發展對打著機關利益幌子的機關領導個人利益進行保護。第三類情形是地方機關,利用行政執法行為,作為自己增加政績的工具,而不考慮本身此種行政行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將行政執法行為與“經濟利益”直接掛鉤,所謂“有利搶著辦,沒利看著辦,麻煩拖著辦”

  可以分為三種不同情形:第一類情形就是地方的行政執法機關,不顧法律規定,或者繞過法律或者無視法律,在本地區擅自出臺相關政策和法規,這些法規存在的目的就是為自己設定權力和免除責任,甚至明確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第二類情形是將執法行為同罰款這個行政處罰行為直接掛鉤。交過罰款之後,違法行為和違規行為都成為了合法行為,罰款就是一個“洗白”違法行為的途徑,是衝破法律大門的“破城錘”。而罰款在行政機關的角度,儼然成為了創收的手段。第三類情形就是執法交叉情形非常嚴重,對某些可以得利的違法行為,多個機關爭相進行執法,而對某些棘手的違法行為,則是互相推諉,無人執法。

  (三)行政執法過分注重眼前利益而不重視長遠利益

  不少行政機關在其行政執法過程中,將經濟利益放在首位,只看當前而不顧以後。這與我國官員在某個地區任期的時間不無關係。任期之內,有經濟利益,能讓自己管轄地區的經濟水平上升,就不顧行政行為可能帶來的相關理由。或者,對某些會損害長期利益、將來利益的行為,只要其現在有直接的利益,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行政執法不到位,行政處罰不給出。

  二、環境執法中的趨利性

  我國的環境執法部門,如環保局等都是行政機關,雖然國家對環境理由非常看重,也出臺很多相關政策,但也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上述的行政機關趨利性帶來的不良行為,具體表現為:

  (一)行政相對人分別對待

  如同上述的行政機關執法行為趨利性的第一條所述,環境執法行為也存在相關情形。比如,某些案例中可以看到,環境行政機關針對某些要承擔環境汙染責任的行為,由於此行為關係到機關領導的相關利益,就不予處罰。

  (二)擅自出臺不合理環境政策

  即環境機關,不顧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在本地區出臺特殊的環境法規,導致本地區的企業個人,也無視國家環境法律,僅僅根據地策略規進行生產,最終導致環境汙染和資源浪費等相關理由。

  (三)將排汙費作為創收手段

  環境執法中,徵收排汙費是重要的一項。在一定限度內的排汙行為,可以透過徵收排汙費,對其加以限制。

  (四)環境違法行為交叉執法

  針對同一個環境汙染行為,如果有利可圖,多個執法部門都對其進行行政執法;而若涉及掏錢出力的應承擔環境責任的行為,則誰都不願管,甚至出現管理真空。

  (五)地方保護主義嚴重

  地方公共權力機構僅僅考慮自身利益,而忽視公共利益、整體利益、國家利益。

  三、環境執法趨利性解決途徑

  針對上述的種種環境執法的趨利性引發的不良執法行為,在此討論幾點應對措施:

  1.加強依法行政,明確環境執法權歸屬。依法行政是政府權力配置和運轉的基本原則,也是我國依法治國的當然體現。環境執法也是如此。環境執法機關應該大力加強對環境執法隊伍的依法環境法律的發展的行政宣傳力度,提高環境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強化對環境執法行為的監督等。

  2.建立健全環境行政複議制度。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自上而下的一種法制監督,是介於行政監督與司法監督之間的一種監督方式,可以有效制約環境行政處罰中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建立環境行政處罰的信訪制度。受到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的個人或企業可以透過信訪渠道向有關國家機關針對環境行政機關的相關行政執法行為提出申訴。

  3、依法嚴懲違法環境行政行為。針對某些違法環境行政行為,必須加以嚴懲,如果不對此類行為進行懲戒,則針對環境執法就缺乏監督就名存實亡。前文所述的行政行為,都是由趨利性導致的,而此種趨利性由於人本身的思想道德水平不足等理由是必定存在的,必須依法對其嚴懲。

  四、小結

  行政法的理念在於透過行政行為使得各方的利益達到一個合理的狀態,而執法行為的趨利性導致了這種狀態的不正常不合理不平衡。這種趨利性在現階段仍不可避開。我們應當合理利用法律法規的制定,政策的實施,使得環境本身和社會發展合理制衡。

  專科法律畢業論文 篇7

  國際上許多法律均習慣將遵循企業主委託,負責完成企業日常經營的人稱之為經理。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出臺任何一部法律對經理一詞進行明確定義,但在《公司法》和《勞動法》中均涉及到了經理的概念,而由於兩者出發角度不同,因此使得在公司法和勞動法視角之下,經理解聘中存在適法衝突,因此解決這一適法衝突,是落實好經理解聘問題的必然舉措。

  一、公司法與勞動法在解聘經理和勞動者中的衝突

  雖然我國尚未在《公司法》當中明確指出經理一詞的具體含義,但根據相關法律內容我們不難看出,《公司法》其實是將經理歸屬在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範疇當中,其規定在沒有任何原因的前提下,董事會可以解聘經理但是有關經理解聘的具體程式,以及後續的相關保障措施等在公司法當中並未明確體現。而在我國的《勞動法》當中,其並未將經理視作特殊人員,在人事權利、工作權利等各種權利方面均享受和普通勞動者一樣的待遇,因此如果存在不正當解聘經理的行為,作為“勞動大軍”的一份子,經理有權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要求繼續和公司保持勞動關係。從而在公司法和勞動法的視角之下,在解聘經理方面產生了明顯的適法衝突。而解聘經理時究竟應該遵循勞動法還是公司法,這也成為當前全社會共同關注的一大焦點問題。

  二、產生公司法與勞動法視角下經理解聘衝突的原因

  (一)法律地位因素

  在公司當中,經理所享受的法律地位具體而言指的就是,其在公司當中所享有的民事權利以及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我國《公司法》在經過修改之後將優先公司和股份公司分別歸屬到可設和必設機構的泛舟當中,同時在《公司法》當中有關經理的相關事項均和董事會等列在統一篇目當中,指出公司在確定法人代表時可以任命經理充當這一角色,因此在《公司法》當中經理的法律地位基本等同於公司機關。

  但在《勞動法》當中將經理和其他不同勞動者視作同一主體,不存在特殊性,經理也是勞動關係中的重要一方,但鑑於其需要向企業主負責,因此在部分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勞動法》當中,選擇將經理劃分至僱主領域當中,認為經理屬於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負責直接管理普通勞動者,而普通勞動者需要接受經理的管理。因此在《勞動法》看來,在一個完整的勞動關係當中,作為公司機關的經理,和普通勞動者既相對又統一,經理一方面是勞動關係中與普通勞動者相對的一方,另一方面其本身也是普通勞動者中的一員,因此在勞動法和公司法當中,經理解聘出現了適法衝突。

  (二)解僱制度因素

  如果將經理視作公司機關,則解聘經理應當歸屬於公司法的範疇當中,但如果只是將經理視作普通的勞動者,則解聘經理更適用於勞動法。從根源上來說,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公司法,均起源於民法,其在最開始的時候將適用於企業家的法和適用於勞動者的法分別定為公司法和勞動法,因此在民法當中,勞動關係有很長一段時間等同於僱傭關係。但現如今在公司法當中,調查物件仍然是平等的主體,但在勞動法當中,調查物件主體並不平等,其核心本位不是勞動者而是社會利益。在公司內部治理當中,解聘經理作為其中至關重要的一項組成部分,其解聘的根本目標在於保障公司能夠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標,因此解聘經理始終和公司的治理需求緊密貼合。

  但在勞動法當中,對於解僱的保護制度則與公司法中的相關制度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在勞動法中認為國家法律約束和限制著解僱權利,但其僅僅只是約束和限制企業主和僱主,並不對勞動者本身起到約束和限制的作用。因而我們可以看出,勞動法中的解僱保護與社會法當中保障生存權原則有著異曲同工之妙,雖偶有爭議但本質上來說還是對企業主和僱主進行經理解聘方面的權利限制。簡單來說,公司法中解聘經理是出於最佳化公司內部治理的目的,而勞動法中解聘經理則是需要重點考慮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而二者在解聘目標上大相徑庭,進而造成了適法衝突。

  (三)解僱事由因素

  現階段在我國的《公司法》當中,規定董事會可以無因解聘經理,也就是說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且董事會也無需進行任何解聘說明的情況下便可隨時解聘經理,這與公司一直追求的經營高效率要求相符合。但如果公司在解聘經理中出現提前結束僱傭關係的情況,則其可以無因解聘經理,但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出於企業主與經理之間存在一種委任關係的角度出發,作為委託經理負責管理企業日常經營的僱主或企業主,可以隨時撤銷對經理的委託,因此即使在無因情況下也可以解聘經理。

  但在我國的《勞動法》當中,對於當前的解僱條件有著明確限制,因此並不存在實際意義上的無因解僱,通常情況下,企業主會在與經理相互商議的情況下解僱經理;而由於經理本身出現了工作過失,譬如收**賂、濫用職權或因工作失誤導致公司出現重大損失,即可解聘經理。另外在無過失的情況下,如果出現了法定的解僱事由,《勞動法》規定企業主和僱主可以解聘經理,但無論出於何種目的解聘經理,必然存在具體的解聘原由,也就是說無因解聘在《勞動法》中並未得到支援,甚至存在禁止的意味,如果企業主或僱主無任何正當理由解聘經理,則其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公司法與勞動法視角下經理解聘適法衝突的解決路徑

  (一)需要統一明確勞動法主體

  由於在公司法和勞動法當中,對經理這一勞動主體的規定之間存在衝突,進而導致解聘經理中出現適法衝突,因此有必要對經理進行重新定義。在此過程中,筆者認為可以將經理普通勞動者的身份以及法律地位排除在外,使得經理的自身屬性可以與勞動法相分離,進而可以不必再使用勞動法中的保護方式對經理解聘進行保護。目前德國等國家和地區已經開始嘗試將經理等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從僱傭勞動者範圍內剔除,譬如德國在其本國的《勞動法》當中規定企業根據相關法律要求和規定章程,委任經理作為企業的法人代表或合夥人,則經理並不屬於公司僱員,因此在解聘經理時無需按照《勞動法》中對解僱經理保護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限制。經理本身作為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將其視作公司當中的普通勞動者確實有些不妥,因此將經理以及其他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從普通勞動者的範疇當中排除,也是有效解決公司法和勞動法視角下解聘經理適法衝突的一大重要途徑。

  專科法律畢業論文 篇8

  一、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

  在世界各國的法律法規中,權力與義務都是相統一的。沒有不履行義務的權利,也沒有不享受權益的義務,權力與義務總是相伴相生的。大學生要樹立這種權力與義務相統一的觀念,在遵守法律,享受相應權利的同時,也要注意履行與此相對應的義務。培養大學生權力與義務相統一的意識,首先應該培養大學生依法行使相應權利的意識,要不斷增強大學生依據法律法規享有賦予公民應有的權利,當自身合法利益收到損害時,要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自覺維護自身利益。當身邊的親朋好友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要利用相關法律法規主動幫助他們維護利益。其次,還要不斷培養大學生的自覺履行義務的意識。要自覺維護國家安定統一、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等,此外,大學生已經是成年人,因此還應該自覺意識到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自覺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最後,還應該樹立權力與義務相統一的意識,行使相應權利之後要自覺履行相應義務。履行相應義務之後,要主動維護相應權利不受侵犯。只有做到權力與義務相統一,才是真正樹立了法律主體意識。

  二、改進高校法制教育

  (一)轉變教育觀念

  法律教育應該成為全民教育,不僅僅只屬於法律專業的教育。在我國今後的法律教育當中,要將法律教育作為一項常規的、普遍的教育推廣下去,徹底改變以往教育中把法律教育作為“工具性”教育的錯誤理念,把法律教育作為一門常識性教育在各個門類學生中進行普遍開設,改變長期以來科技與人文、專業與“非專業”不協調的局面,為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創造良好的氛圍。

  (二)改進教育方法

  現代教育要求把學生作為教育的主體,充分發揮學生在教育過程中的積極主動性。法律教育也應該遵循這個發展規律,在法律教育過程中要充分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積極發掘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改變傳統的教學模式,變單純教師講授的“單人獨奏”為師生雙向平等交流、探索的“合奏”。此外,課堂教育也不應該繼續沿用以往的“填鴨式”教學方法,而是應該探究“自主式”學習方法,學生透過自我學習、自我探究學習新知識,深化對新知識的認知與感悟。

  三、最佳化社會法制環境

  (一)健全法律執行機制

  法律的制定、執行與監督都應該有一套完整的執行機制,要做到立法的民主化、執法的程式化以及監督的常態化與規範化,在完整的法律執行機制中培養和強化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只有這樣,才能為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奠定基礎。

  (二)營造法制輿論氛圍

  良好的法制輿論氣氛對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引導大學生樹立正確的法律觀,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日產生活行為中,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網路等現代的傳播媒體,不斷宣傳法律內容、宣揚知法守法行為,樹立監督法律執行過程的意識,以提高大學生對法律地位的認識。

  專科法律畢業論文 篇9

  (一)附條件不起訴的理論基礎

  1.起訴便宜主義。起訴便宜主義,指的是檢察官雖認為犯罪已經具備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起訴。從刑事訴訟制度的歷史發展看,自20世紀初刑罰的目的刑理論取代報應刑理論後,起訴便宜主義逐漸被國際社會所承認,成為世界各國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一大趨勢。它賦予檢察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體現了懲罰和預防相結合的思想,有利於輕罪犯罪人的改造,也節約了司法資源。附條件不起訴是起訴便宜主義原則的新運用和新發展。

  2.恢復性司法理論。所謂恢復性司法是一種透過恢復性程式實現恢復性結果的非正式犯罪處理方法恢復性司法旨在建立一個使犯罪人和被害人進入對話狀態的模式,以期儘可能地將被破壞的社會關係恢復到犯罪前的狀態。該制度弱化個人的懲罰,強調社會關係的修復。人民檢察院在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時候,考慮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訴人的悔罪情況和人身危險性、證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矯正等諸多原因,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挽救、社會關係的修復,促成恢復性司法目標的實現。

  (二)附條件不起訴的實踐基礎

  2002年3月,南京市兩所中學的學生為瑣事發生衝突並引發了嚴重的故意傷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了暫緩不起訴決定,規定在3個月考察期內,肇事學生必須履行五項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從事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遵守取保候審有關規定;遵守校紀、校規,認真完成學業;每人每月至少從事一次公益活動;每人每半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玄武區檢察院彙報一次思想。如能圓滿履行所規定的義務,就作不起訴處理,否則將追究刑事責任。個別檢察機關的嘗試與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許多地區檢察機關開始推行。據初步統計,全國有19個省市200餘個基層檢察機關開展過這項制度的試點工作。但稱謂不一,如暫緩起訴制度、暫緩不起訴制度、緩予起訴制度。2008年,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意見中專門提出了設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意見。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做出規定,該項制度正式確立。

  刑事司法監督考察機制之借鑑

  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即在一定期間內保留執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鑑以完善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考察機制。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社群矯正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群矯正工作的主體為司法行政機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群矯正機構對社群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擔;參與者包括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此外,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社群矯正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等協助社群矯正機構進行社群矯正。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社群矯正執行工作,如建立社群矯正人員執行檔案,審批社群矯正人員進入特定場所,提出撤銷緩刑、假釋、減刑建議等。司法所負責日常工作:監督社群矯正人員定期報告;定期到實地瞭解、核實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組織社群服務;開展有針對性的個別教育和心理輔導等。

  社群矯正充分依靠社會力量的參與,充分發動社會工作者和社會志願者的作用。這些社會力量在心理矯治、社會適應性幫扶方面有著更多的專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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