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圖書情報與檔案管理> 醫院檔案管理論文

醫院檔案管理論文

醫院檔案管理論文

  醫院方面的檔案管理是醫院工作開展的重要方面之一。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的醫院檔案管理論文,歡迎大家閱讀。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醫院為保證檔案病歷客觀、真實、完整,保護病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加強病歷檔案規範化管理,維護醫務人員和醫院的合法利益,制定如下規定:

  一、病歷檔案管理

  (一)門診病歷由病人本人負責保管

  (二)各科室(病區)病歷歸檔前,由各科室(病區)醫護人員負責管理,各級醫師應按《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認真填寫整理,由科室(病區)質控醫師逐一複查,最後交科(病區)主任全面審閱,每份病歷完善無誤後再送交病案室。

  (三)各科歸檔病案,由病案室嚴格驗收。凡經審查屬重要缺項,應通知科室(病區)至病案室修正,一週內未修改,則按審查評分情況計入科室(病區)歸檔病歷質量分。

  (四)由病案室負責集中管理住院病歷檔案,負責病歷檔案的整理、查核、登記、裝訂、計算機資料處理、病案資訊質量稽核和控制、檔案上架和保管。任何科室(病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院病人的病歷檔案歸檔。

  (五)嚴禁任何人塗改、偽造、隱匿歸檔病歷。使用歸檔病歷者,不得擅自拆卸、破損、剪貼、損毀和複製病歷檔案。

  (六)醫院職工(包括進修醫師、實習生、研究生)不得私自藏匿出院病人病歷檔案,不得將自己或親屬的病歷檔案攜走放置家中據為已有。非本院醫務人員不得直接在病區內翻閱或攜走病歷檔案。

  (七)因醫療活動和影印等需要攜帶住院病歷離開臨床科室(病區)時,應由該科室經管醫師負責攜帶和保管住院病歷。

  (八)醫院職工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擅自進入歸檔病歷庫房翻閱病歷。

  (九)病案管理部門和個人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妥善保管病案,嚴防病案遺失,如果因遺失病案而引發醫療糾紛將由遺失科室和遺失者負主要責任。

  二、病歷檔案調閱管理

  (一)除涉及對病人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病人的病歷資料。

  (二)因科研、教學需要要查閱本科室病歷需經醫教部審批同意後查閱,僅限於在病案閱覽室查閱,不得外借出病案閱覽室。跨科查閱病案,必須填寫《病歷調閱申請書》,申請書由申請科(病區)主任、病歷所屬科室(病區)主任簽名及醫教部同意後方可查閱,閱後立即返還,查閱者不得洩露病人的隱私。

  (三)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病歷檔案時,查閱人必須出具採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和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後,經醫教部審批同意,書面通知病案管理人員提供服務。

  (四)經醫教部審批同意的其他情況可調閱病歷檔案。

  三、病歷檔案借閱管理

  (一)為防止病歷的丟失引發醫療糾紛和影響醫療糾紛的處理,醫院嚴格控制限制病歷檔案的.借閱,除正常醫療活動必須借閱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閱病歷。

  (二)對病人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師,需要借閱歸檔病歷時,必須辦理借閱手續,原則上不得跨科借閱病歷檔案。

  (三)借閱醫院歸檔病歷,只限於臨床科室查房會診、疑難病例討論、死亡病例討論,讀片討論會或病人再次入院需借出參考的病案。

  (四)臨床經管醫師借閱歸檔病歷,應填寫病歷借閱單,由科(病區)主任或副主任醫師簽字同意,並在病案管理室辦理手續後方可借閱。

  (五)各臨床科室醫護人員,無權將本科室住院病人的病歷檔案,私自借給他人。

  (六)醫院職工外出進修、出國和調離時,必須歸還自己所借的歸檔病歷,簽註銷病歷檔案借閱清單後,人事管理部門方可辦理離院手續。

  (七)凡涉及到醫療事故爭議的歸檔病歷,病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醫療事故管理條例》中的病歷影印規定。

  四、病歷檔案影印管理

  (一)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在醫教部審批同意後,提供病歷檔案影印。

  (二)我院受理下列人員或機構影印病歷檔案資料的申請:

  1、病人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人家屬及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公安、司法機關。

  (三)醫教部受理影印病歷申請時,申請人須按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病人本人的,應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病人代理人的,應提供病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病人代理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病人近親屬的,應當提供病人的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病人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病人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病人的死亡證明,死亡病人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病人與其近親屬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病人近親屬代理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影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病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病人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影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病人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影印病歷資料的,公安司法機關應出具採集證明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

  (四)申請影印病歷檔案資料,必須填寫申請表,經醫教部登記、稽核後,通知病案室提供病歷資料客觀部分的影印,並在申請人核對無誤共同簽字後,加蓋證明印章。

  (五)住院病人住院期間的病歷,因醫療活動或病人需要影印病歷資料時,必須按照上述第3條(1)(2)之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經醫教部稽核同意後,由臨床科室(病區)醫師負責攜帶和保管病歷資料到病案資料室影印。在經管醫師和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提供影印病歷檔案資料的客觀部分,並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在病人、醫師和病案室負責提供影印工作人員共同簽字後,加蓋證明印章。

  (六)醫院提供影印病歷檔案資料,可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七)醫院提供申請人影印的病歷檔案資料包括: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醫院檔案管理論文】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