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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法基礎知識講義

經濟法的法基礎知識講義

  一、代理的種類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代理可分為以下幾種: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提示:委託代理;授權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合同責任,代理人對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二、代理權

  (一)濫用代理權的行為

  1、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自己代理);

  2、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雙方代理);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

  提示: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三、無權代理

  (一)無權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3、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

  (二)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合同法》第48條規定,在無權代理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解釋:效力待定的情況下在合同成立時,處於一種待定的狀態既不能說有效,也不能說無效,從而分別區分於無效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在效力待定的情況下,被代理人有追認和拒絕追認的權力,都屬於形成權,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

  2、相對人的保護

  (1)催告。在被代理人追認前,相對人可以催告,請求被代理人對是否追認代理權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催告在性質上屬於意思通知行為,不屬於形成權。

  (2)撤銷權。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此為撤銷權。

  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①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無權代理,則不能行使撤銷權。②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本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無撤銷權的行使。

  【例題1】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授權不明的,應當由( )。

  A、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不負責任

  B、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被代理人不負責任

  C、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D、先由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無法承擔責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

  答案:C

  解析:授權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例題2】下列代理行為中,屬於濫用代理權的有( )。

  A、超越代理權進行代理

  B、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沒有代理權而進行代理

  D、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行為

  答案:BD

  解析:選項Ac屬於無權代理。注意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的區別。

  【例題3】2007年7月5日,甲授權乙以甲的名義將甲的一臺膝上型電腦出售,價格不得低於8 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 000元的價格購買。乙遂對丙說:“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說最低要8 000元,但我想6 000元賣給你,他肯定也會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義以6 000元將膝上型電腦賣給丙。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該買賣行為無效

  B、乙是無權代理行為

  C、乙可以撤銷該行為

  D、甲可以追認該行為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根據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該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歸為無效,因此選項A不正確;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本題中乙無撤消權,當人丙也不是“善意相對人”,因此選項C不正確。本題正確答案應選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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