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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本科畢業論文名稱與商標權的衝突的論文

法律學本科畢業論文名稱與商標權的衝突的論文

  論文的選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夠確定的.若選擇的畢業論文題目範圍較大,則寫出來的畢業論文內容比較空洞,下面是編輯老師為各位同學準備的法律學本科畢業論文。

  一、藥品商品名稱與商標權的關係

  (一)藥品名稱概念

  藥品名稱包括通用名稱及商品名稱。由於藥品的特殊性,WHO(世界衛生組織)制定了藥品國際非專利名稱(INN),即國際通用名稱。無論各國的專利名稱和商標名稱如何,都可使全世界範圍內一種藥物只有一種名稱。我國與之對應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稱,即藥品的通用名稱或稱藥品的法定名稱。

  藥品商品名稱是藥品生產企業在申請註冊藥品時,根據自身需要而擬定的藥品名稱。06年藥監局釋出的《藥品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進一步規範藥品商品名稱的管理通知》中規定,藥品生產企業對本企業生產的藥品,可根據實際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稱之外,另行擬定商品名,報衛生部藥政管理局批准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該商品名作為商標註冊;藥品商品名稱須經藥監局批准後方可在藥品包裝、標籤及說明書上標註;藥品說明書和標籤中標註的藥品名稱必須符合藥監局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的命名原則,不得使用與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藥品商品名稱的特殊性在於實行審批制度,由國家食品藥品臨督管理局負責。嚴格來說,藥品商品名稱並非是智慧財產權上的法律概念。在註冊為商標之前,它僅是某個藥品的通俗名稱,不受法律保護;除非是知名藥品的特有名稱,才作為一種商業標識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而一旦成為註冊商標受商標法保護後,實質上可以稱之為藥品商標名。所以,藥品商品名並不應視為藥品名稱,而是定性為商業標識更加準確。

  (二)與商標的比較

  由於商標必須具有顯著性特徵,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藥品功能等特點的標誌,但藥品商品名稱卻可以體現其自身的特點和功用。

  藥品商標雖與藥品名稱同為使用在藥品上的標記,但兩者的功能有所區別:藥品的商品名稱不同,則意味著處方藥名、賦形劑、原料質量、生產過程等不同;藥品商標則用於識別不同藥品生產廠商或藥品品種、劑型,同時具有品質擔保功能,保證藥品的同等質量,維護其良好聲譽;另外,還兼有廣告性和宣傳性。

  藥品名稱和商標可能互相轉化:藥品商品名稱透過使用獲得顯著性後可作為商標註冊;而商標也可能因為使用不當而喪失顯著性,從而演變為藥品通用名稱,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註冊商標,但最後喪失了顯著性特徵。已取得商標註冊證的商標可以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藥品商品名。

  二、藥品名稱與商標權的衝突

  (一)可立停案案情簡析

  原告為九龍公司生產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在1994年1月由原衛生部藥政管理局批准其商品名為可立停。2003年2月,九龍公司重新申請並取得了藥監局頒發的包括可立停商品名在內的新的藥品登記證書。1999年至2005年期間,康寶公司就其可立停糖漿廣告的畫面及其文字內容多次向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批,並獲得該局的廣告投放批准。2000年6月6日,康寶公司提出爭議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對爭議商標予以核准註冊。本案經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一審、二審判決及最高院駁回再審的申請後,終於落下帷幕。

  (二)衝突表現

  藥品名稱與商標權的衝突主要是藥品商品名稱與商標之間的混淆及糾紛,表現為:

  1.在實際使用中,消費者極易混淆藥品包裝上的藥品商品名稱與商標,在發生侵權糾紛時,應如何斷定文字標識所代表的內容是商標或藥品商品名稱?

  本案中,九龍製藥廠生產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的商品名為可立停,康寶公司在其糖漿藥品上註冊了可立停為商標,如何判斷可立停字樣是商標還是藥品商品名稱?根據本案二審判決意見,康寶公司雖以註冊商標方式在其糖漿藥品上使用可立停字樣,但由於可立停文字的位置、字型和顏色比通用名稱愈酚甲麻那敏糖漿更突出和顯著,使消費者誤認為該藥品的名稱為可立停。因此,認定了康寶公司是以該藥品商品名稱的方式來使用可立停文字。所以,判斷文字標識是商標標識還是藥品商品名稱,應以相關消費者的認知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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