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投資合同

酒店投資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

  甲方:

  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

  地址:

  聯絡電話:為弘揚中華美食,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推廣“微波美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協議中甲乙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於共同投資、代理、僱傭、承包)關係。

  第二條: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對方任何行為的權利。任何一方的職員不是對方的僱員,也不是對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對對方及其勞動關係和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雙方進行合作,甲方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1、認同格蘭仕文化;

  2、能按照雙方商定的裝修方案進行裝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製作門頭、燈箱、噴繪等廣告設施。

  3、能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開店手續和證明。

  第四條: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援:

  1、合同期間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費50000元;

  2、乙方不參與甲方微波美食店經營;

  3、乙方無償提供格蘭仕微波美食店店面形象標識、設計方案及其相關指引;

  4、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義務提供微波美食菜系配方及技術支援;

  5、乙方無償提供格蘭仕微波爐一臺;

  6、合作期間內,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內增加微波爐、電磁爐、空調、電飯煲等電器裝置,乙方有義務以出廠優惠價提供以上系列產品(需向微波美食專案組提出書面申請);

  7、乙方提供的電器產品在國家規定的三包期內,提供免費的維修服務;

  8、乙方製作部分關於微波美食宣傳單頁、海報;

  9、乙方在媒體上對微波美食店給予宣傳推廣;

  10、其他事項:

  第五條:甲方應該盡到如下義務:

  1、合法經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

  2、合作期間甲方承擔店內、店外裝修設計(參考《格蘭仕微波美食店專業指南》);店內桌面選單,桌面立牌可參考《格蘭仕微波美食店專業指南》及附件;

  3、店內須增設價格適中的微波美食菜系(不少於10款菜式)供顧客選擇,並在此基礎上積極推廣微波美食,開發適當特色的微波美食新菜系;

  4、店內須積極推廣光波爐的消毒殺菌功能,倡導綠色環保;

  5、根據雙方協商的結果,在店內張貼乙方有關微波美食的宣傳品,並根據需要更換微波美食宣傳品;

  6、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擺在店內使用,有條件的可擺在醒目位置,並能讓消費者容易識別為galanz產品;

  7、應在店內醒目位置設立“格蘭仕光波爐消毒專區”,有醒目的宣傳品,並且儘可能在顧客面前用光波爐現場消毒;

  8、雙方協議維護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產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單獨出售、轉讓、贈於、質押。

  9、其他事項:

  第六條:乙方的'權力與義務

  乙方不定期對甲方微波爐美食店的門頭、燈箱等物品的使用進行跟蹤抽查,甲方應給予配合,對不合格的地方應該根據乙方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七條: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年後,甲方若無違法本協議的情況出現,微波爐及乙方提供其他產品的所有權轉移至甲方。

  第八條:甲方經營的“微波美食店”,若出現以下情況,乙方可無條件的收回微波爐和其他物品:

  1、甲方經營過程中,出現有損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商業利益、商譽)的情況;

  2、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未滿 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經營的;

  3、己方未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用於本協議規定的用途;

  4、甲方和乙方的競爭對手進行有關宣傳、聯合銷售等行為時。

  第九條:若甲方轉讓微波美食店,必須將微波爐一起轉讓,並且保證微波爐繼續在美食店內使用,保證門頭、燈箱設施不變。該轉讓包括但不限於實際經營者的變更、營業執照的變更、經營地址的變更等。

  第十條:不可以抗力處理:

  如果甲方經營的微波美食店因拆遷、建築物改造、整體規劃變更等行為導致不能經營的,若經營期限未滿三年,甲方應退還乙方微波爐;

  第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若在協商開始後15天內未能解決,雙方同意將糾紛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為 年。

  第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公章: 公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酒店投資合同】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