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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放棄繳納社保之後發生事故應該由誰擔責

員工放棄繳納社保之後發生事故應該由誰擔責

  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 吳勝利 彭紫薇

  “社保”是很多人都很關注的問題,一經公司錄用我們關心的問題大概就是試用期能不能上社保、什麼時候交、大概交多少等相關問題。但是也有些員工因為覺得自己的工資現在還不穩定,不著急辦理社保,所以在辦理社保的時候會簽訂一些放棄繳納社保“申請書”自動放棄購買社會保險,公司認為如果出了事情的話也就不關公司的事情了,但是這個真的能夠讓公司免責嗎?

  20xx年7月11日,江某入職蘇州某公司,入職時,江某填寫《申請書》,表示自願放棄購買社會保險。但是後來江某因病手術,20xx年3月14日至20xx年4月13日請假1個月後來江某返回公司上班,因醫療費用支付、社保繳納的問題與公司發生爭議,接下來就去打官司了。

  按道理,如果江某參加了保險之後很多醫療費用就可以報銷了,但是沒有參加保險的'話到底應該找誰?雙方各有說辭,江某認為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費用的責任在公司,公司應當承擔醫療費,而公司認為江某在職時未能及時參保,江某也對此負有責任,所以不同意支付醫療費用。

  後來仲裁委和一審法院認為公司未繳社保導致江某不能報銷醫療費,公司需承擔責任,一審法院判公司需支付江某醫療費。公司不服上訴,蘇州中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認為用人單位一旦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應依法為其繳交社會保險。本案中,雖江小二簽訂了放棄購買社會保險的承諾,但其放棄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義務,應認定為無效。

  看了這個案例,作為公司的一方再也不要覺得有了申請書就有了護身符,趕緊給你沒有買保險的員工上保險!其實公司沒有給員工買保險要承擔的責任還是挺大的,我們都知道,如果員工不幸發生工傷事故,不僅包括安全事故、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還包括工作過程中突發不明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等等這些無法預料的突發情況,所有的工傷待遇都得由公司買單。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而且發生工傷致殘的還要根據其殘疾情況進行高額的補償費用,真的是得不償失!

  所以,員工放棄繳納社保,最終吃虧的還是公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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