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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創業的合同

合夥創業的合同範本

  有和別人合夥創業的朋友們請注意,小編特地為大家準備了合夥創業的合同範本,以供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茲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___人,為經營_________________而締結本協議,當事人一致同意根據下列條款組建合夥企業。

  第一條 組織形式、企業名稱、經營場所、合夥期限、經營範圍

  1.組織形式:合夥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相關配套規定組建合夥企業。

  2.企業名稱:全體合夥人以____________名義從事經營。

  3.經營場所:全體合夥人的主要經營場所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夥期限:合夥關係從本協議簽訂之時發生,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終止:(1)提前達到本協議預期的目的;(2)某一合夥人死亡、精神錯亂、破產之後,其他合夥人不願維持合夥關係;(3)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

  5.經營範圍;全體合夥人共同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項經營活動,經營範圍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並由營業執照所載明的內容為準。

  第二條 出資

  1.全體合夥人出資總額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或總計為十成),每一合夥人已按下表所列的種類、數量履行出資義務。 出資人姓名、出資種類、價值量(以人民幣為單位)、佔出資總額的百分比

  在合夥關係存續期間,為了擴大經營規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資時,各合夥人自接到通知後____________日內,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資數額。以上出資為合夥人共有財產。

  2.合夥人除參與盈餘分配外,不得因出資而要求其他報酬。

  3.合夥人的股權不得轉讓於本協議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夥人退夥時按退夥時的財產狀況,根據本協議載明的出資比例和退夥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資的義務返還出資。不能用實物返還的,應當允許折價返還現金。

  5.退夥人出賣已返還的財產時,本協議當事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條 盈餘分配

  1.盈餘是指每一會計年度內的營業總收入減去成本,並按營業總收入的________%,提前後備基金後的純利潤。

  2.純利潤的________%,按出資比例分配。

  純利潤的________%,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據不同工種,由內部工作承包合同規定)。 純利潤的________%,作為福利費用,按人數平均分配。

  3.本協議當事人均享有參加盈餘分配的權利。

  4.盈餘分配方案連同每會計年度經營收支明細帳,在會計年度終止前的一個月公佈。

  5.合夥人在分配方案公佈之後,實施之前,可對分配方案和帳目進行稽核,任何人對分配方案持有異議,應由合夥人全體會議討論裁決。

  第四條 合夥事務的經營管理

  1.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參與。若有爭議,依半數以上的主導意見決定。合夥人無論出資數額大小,每人對合夥事務僅有一票表決權。

  2.全體合夥人推選__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負責人根據過半數的主導意見制定執行方案,主管執行過程中的一切事務;負責人亦可提出經營方案,制定經營計劃,交全體合夥人會議討論透過。

  3.在合夥事務範圍內,每一合夥人(或合夥負責人)都可以代表全體合夥人對外開展業務,每一合夥人(或合夥負責人)在經營業務範圍內的活動由全體合夥人負責。

  4.合夥人處理合夥事務應像對待本人的`事務一樣慎重。

  5.合夥人處理合夥事務的勞動報酬由內部工作承包合同規定,合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經營體內索取回扣。

  6.合夥人有權在每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查閱帳簿,主管財會的合夥人不得拒絕。

  第五條 合夥債務的分擔

  1.合夥人按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所定的盈餘分配比例(或出資比例)分組合夥債務,合夥人接到履行債務通知後應於___________日之內,將各自所應分擔的份額,交給主管財會的合夥人。

  2.新的合夥人對他加入合夥前的合夥債務應按核定的出資比例和盈餘分配比例分擔清償(或不分擔清償義務);退夥人對退夥時已存在的合夥債務,不論到期與否,都應承擔清償義務。

  第六條 入夥與退夥

  1.接納新的合夥人須由本協議當事人一致同意。

  2.合夥人在本協議存續期間不得宣告退夥,但出現下列情形除外:(1)本協議第一條第四款所列的提前終止原因;(2)合夥經營連續在__________月內出現虧損;(3)一半以上的合夥人在表決中對合夥經營投不信任票。

  或者用下列規定:合夥人可以宣告退夥,但在退夥前一個月應以書面形式向其他合夥人轉達退夥意向。

  3.退夥時按本協議第七條規定進行清算。

  第七條 合夥的終止

  1.無論合夥關係因何種原因終止,都應即時向全體合夥人公佈資產負債表。

  2.終止時的清算程式如下:(1)清償合夥債務;(2)結清未付工資;(3)返還出資;(4)分配盈餘。

  (此項在沒有規定存續期的合夥關係中,作為一種可供選擇的方案。)

  第八條 其他

  1.合夥會計年度從每年______月_____日開始,至同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合夥所有的明細帳目應充分顯示合夥的經營狀況、資金週轉狀況和納稅情況。

  3.合夥負責人應在年終將年度資產負債表和經營報告的影印件交送每個合夥人,如果合夥人在收到上述影印件之後的一個月內沒有向合夥負責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反對意見,推定他對該年度的經營狀況沒有異議。

  4.合夥人以商號的名義開列銀行帳戶,銀行支票和期票應由合夥負責人與主管財會的合夥人共同簽署。



  本協議締約人簽名: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締約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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