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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職業健康培訓課件

煤礦職業健康培訓課件

  以下就是小編整理的煤礦職業健康培訓課件,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章 管理和監測

  1、煤礦企業必須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塵、互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煤礦企業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總粉塵:

  (1)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礦每月測定1次;

  (2)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二)呼吸性粉塵:

  (1)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採、掘(剝)工作面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每個取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取樣,1個班次內至少採集2個有效樣品,先後採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小於4個;

  (2)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

  (三)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理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1次;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小於3個。

  第二章 健康監護

  1、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新入礦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接塵工人的職業健康檢查必須拍照胸大片。

  煤礦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接觸粉塵、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患者,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崗位,並做好健康監護及職業病報告工作。

  體檢時間間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在崗接觸粉塵作業工人,岩石掘進工種每2~3年拍片檢查次;混合工種每3~4年拍片檢查1次;純採煤工種每4~5年拍片檢查1次。

  (二)對離崗工人必須進行離崗的職業性健康檢查。

  (三)對接觸毒物、放射線的人員每年檢查1次。

  職業性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職業病治療應由取得相應資格的職業衛機構承擔。

  2、I期塵肺患者每年複查1次。

  疑似塵肺患者(0+):岩石掘進工種每年拍片複查1次、混合工種每2年拍片複查1次、純採煤工種每3年拍片複查1次。

  3、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從事接塵作業:

  (一)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病。

  (二)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

  (三)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臟或胸膜病變。

  (四)心、血管器質性疾病。

  (五)經醫療鑑定,不適於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4、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

  (一)本規程第七百四十六條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風溼病(反覆活動)。

  (三)嚴重的皮膚病。

  (四)經醫療鑑定,不適於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5、癲癇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嚴禁從事煤礦生產工作。

  6、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深度近視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2m以上)作業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7、粉塵、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除採取防治措施外,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防塵或防毒等個體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章 煤礦職業安全健康相關規定

  一、預防職業危害的有關規定

  《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對預防職.業危害的主要規定:

  (1)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2)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職工交納工傷保險費。

  (3)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新入礦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接塵工人的職業健康檢查必須拍照胸大片。

  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患者,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崗位,並做好健康監護及職業病報告工作。

  二、職工因公患塵肺病應享受的待遇

  (1)塵肺病是煤礦職工的主要職業病,煤礦職工因.公患塵肺病屬於工傷,除此之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或視同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②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④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的;

  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2)煤礦職工工傷(包括因公患塵肺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至四十三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3)煤礦企業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人診斷或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在診斷和醫學觀察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4)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費用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單位承擔。

  (5)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對工傷認定不服或對經辦機構核定工傷認定有異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6)因公患塵肺病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外,職工有權依法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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