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其他> 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

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

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

  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有哪些呢?一起來看看吧。

  具體措施:責令繳納;責令提供納稅擔保;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阻止出境。

  【注意1】區分稅款徵收方式與稅款徵收措施:稅款徵收方式是徵稅的方法,稅款徵收措施是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的手段。

  【注意2】區分稅款徵收措施與稅務行政處罰:稅款徵收措施屬於行政強制措施,是納稅人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國家採取的強制其履行的手段,並非處罰。

  (一)責令繳納

  1.前提條件——應稅未稅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

  (2)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

  (3)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

  (4)未辦理稅務登記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後

  (5)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繳納稅款義務的行為

  【注意】(1)(2)(3)條自欠繳稅款之日起應加收滯納金。

  2.仍不繳納的後果

  (1)(2)(3)(4)→稅收強制執行程式

  (5)→納稅擔保程式

  (二)納稅擔保

  1.擔保方式

  保證、抵押、質押

  2.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複議的。

  (4)其他。

  3.納稅擔保的範圍

  稅款;滯納金;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連結】票據法:追索內容

  (三)保全與強制執行批准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保全前提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或不能提供擔保具體措施(1)書面通知銀行凍結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陷阱:凍結全部資金)

  (2)扣押、查封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陷阱:全部財產)強制執行前提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具體措施(1)書面通知銀行從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注意】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不適用的財產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全國稅收徵管規範(1.0版)》對保全和強制執行的特別規定保全提前執行(1)稅務機關在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時,符合法定情形的,有權提前處理保全財產

  (2)提前處理需要拍賣、變賣的,所得由稅務機關儲存價款,繼續實施保全措施延長符合法定情形,需要延長稅收保全期限的,應逐級報請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1)案情複雜,期限內確實難以査明事實

  (2)被査物件轉移、隱匿、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其他證據材料

  (3)被査物件拒不提供相關情況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阻撓檢查

  (4)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納稅人轉移、隱匿、損毀或者違法處置財產,從而導致稅款無法追繳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提條件:稅務行政相對人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不履行

  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逾期不起訴→不履行

  複議申請人對終局裁決的複議決定逾期不履行

  程式:稅務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通知稅務機關征收入庫現金扣繳前提條件:稅務行政相對人未按限繳期限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且有處於保全狀態或擔保狀態的現金

  程式:稅務局局長批准→下達現金扣繳的書面文書

  (四)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注意】核定應納稅額、責令提供納稅擔保、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是本部分易混知識點,需重點關注。

  實戰演練: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稅款徵收方式的有( )。

  A 查驗徵收

  B 定期定額徵收

  C 查賬徵收

  D 查定徵收

  答案:ABCD

  解析:稅款徵收方式包括:查賬徵收、查定徵收、查驗徵收、定期定額徵收。

【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