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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電動車新規定

上海電動車新規定2017

  2017年上海電瓶車上牌規定出臺了,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上海電動車新規定2017,歡迎閱讀參考!!

  實施時間:3月1日起

  實施範圍: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應登記並取得非機動車牌證;腳踏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自願登記;三輪摩托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將沿用原有通告,使用期延至12月26日。

  電動腳踏車如何申領?

  2014年3月1日前購買的,在2014年3月16日前帶齊身份證明、購車證明、車輛合格證明等申領。

  2014年3月1日後購買的,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申領。

  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腳踏車(含已取得外省市號牌):

  2013年11月8日前購買的,所有人憑購車發票等合法來源憑證及有關材料,到區(縣)交警支(大)隊設立的登記點申領臨時號牌。

  2013年11月8日後購買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

  備註:

  因購車發票遺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合法來源憑證的電動腳踏車,原則上不予辦理登記。但對2013年11月8日前購買的,確係公民個人所有且所有人當場簽署《電動腳踏車來歷承諾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視情核發臨時號牌,每人限登記一輛。

  2017年上海電瓶車上牌規定

  一、本市對電動腳踏車登記有什麼規定?

  根據新修訂的《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應當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本市電動腳踏車牌證,並且按照規定安裝、隨車攜帶,方可上道路行駛。

  外省市號牌電動腳踏車需要在本市通行的,也應當向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本市電動腳踏車牌證並且按照規定安裝、隨車攜帶。

  二、本市電動腳踏車牌證具體有哪些?

  本市電動腳踏車牌證有兩類:

  一是根據《上海市非機動車登記規定》核發的正式牌證,即電動腳踏車號牌和行車執照。

  二是根據電動腳踏車過渡期管理措施的有關規定核發的《臨時號牌》。

  三、申領電動腳踏車正式牌證有什麼規定?

  對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腳踏車(含外省市號牌),其所有人應當根據《上海市非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有關規定,憑購車發票等合法來源憑證及有關材料,到區(縣)交警支(大)隊非機動車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申領電動腳踏車號牌、行車執照。具體時間要求為:車輛為2014年3月1日前購買的,應當在2014年3月16日前申領;車輛為2014年3月1日後購買的,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申領。

  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腳踏車(含外省市號牌)不能提供合法來源憑證的,不予核發正式號牌,但其中屬於公民個人在2013年11月8日前購買的,由所有人當場簽署《電動腳踏車來歷承諾書》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視情核發《臨時號牌》,但每人限登記一輛、不得委託辦理。

  四、什麼是電動腳踏車過渡期管理措施?

  “電動腳踏車過渡期管理措施”是指根據新修訂的《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市電動腳踏車管理的實際情況,對無法取得正式牌證但符合一定條件的電動腳踏車限期核發《臨時號牌》,並允許其在規定時限前上道路行駛的管理措施。具體分兩階段開展:

  (一)限期核發《臨時號牌》

  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展《臨時號牌》核發工作,2014年9月1日後(含本數),停止核發。

  (二)允許車輛憑《臨時號牌》上道路行駛

  申領取得《臨時號牌》並且按照規定安裝、隨車攜帶的,可以在2017年3月1日前(不含本數)上道路行駛,行駛時應當遵守有關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規定。電動腳踏車未取得本市號牌、行車執照,或者臨時號牌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交通事故處理、駕駛人法律責任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執行。

  2017年3月1日後(含本數),《臨時號牌》失效,禁止車輛繼續上道路行駛,違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五、《臨時號牌》的核發物件有哪些?

  (一)2013年11月8日前(不含本數)購買的'非產品目錄電動腳踏車(含外省市號牌);

  (二)2013年11月8日前(不含本數)購買的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腳踏車(含外省市號牌),因無法提供合法來源憑證未取得正式號牌的。

  六、什麼是非產品目錄電動腳踏車?

  根據新修訂的《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本市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要求的電動腳踏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要求而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腳踏車簡稱為“非產品目錄電動腳踏車”。

  目前,由市經信委牽頭編制的本市電動腳踏車產品目錄納入了2600多個品牌型號的電動腳踏車車輛產品。該目錄(含車輛產品的品牌、型號、技術引數及車輛彩照)可在市腳踏車行業協會網站(查詢。

  七、為什麼要對非產品目錄電動腳踏車實行過渡期管理措施?

  近年來,本市電動腳踏車總量增長迅速,其中有相當數量的非產品目錄電動腳踏車也在本市道路上行駛。這些非產品目錄電動腳踏車因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要求無法取得登記、納入規範管理,客觀上處於較為無序、混亂的狀態,給道路通行造成了一定影響。但是,由於目前本市確有相當一部分市民已經購買了非產品目錄電動腳踏車,如一律禁止其上道路行駛,將給市民帶來經濟損失和交通出行的不便。因此,新修訂的《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從進一步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同時保護市民財產權、方便市民出行的角度考慮,作了過渡期管理措施的有關規定。

  八、核發《臨時號牌》的地點和時間是什麼?

  (一)核發地點

  為了方便市民,本市公安機關將在各區(縣)交警支(大)隊、部分公安派出所等部門設立158個《臨時號牌》登記申領點,登記申領點的具體資訊將於2月24日左右在“上海市交通安全資訊網”(www.shjtaq.com)、“上海公安門戶網”(www.police.sh.cn)等網站上公佈。

  (二)辦理時間

  每週一至週六(國定假日除外)的上午8:30至下午4:30

  九、如何申領《臨時號牌》?具體需要提交哪些證明、憑證?

  申領《臨時號牌》,應當現場交驗車輛,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身份證明

  1、所有人是本市戶籍的,提交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委託辦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2、所有人是外省市戶籍的,提交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和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明原件及影印件;委託辦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3、所有人是單位的,提交本市核發的《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原件和影印件及IC卡、辦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的委託書原件。

  4、上述代理人或辦理人是外省市戶籍的,代理人或辦理人還需提交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二)有關憑證

  1、電動腳踏車購車發票(須為2013年11月8日前開具)。

  2、無購車發票且系公民個人所有的,由所有人當場簽署統一格式的《電動腳踏車來歷承諾書》,不得委託辦理。

  上述身份證明和有關憑證均應在有效期內。

  《電動腳踏車來歷承諾書》可以在登記申領點領取,也可以從“上海市交通安全資訊網”(www.shjtaq.com)和“上海公安門戶網”(www.police.sh.cn)下載、列印。

  十、哪些非產品目錄電動腳踏車不能申領《臨時號牌》?

  (一)2013年11月8日後(含本數)購買的;

  (二)單位所有的車輛不能提供合法來源憑證的;

  需要說明的是,公民個人所有且所有人當場簽署《電動腳踏車來歷承諾書》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視情核發《臨時號牌》,但每人限登記一輛、不得委託辦理。

  (三)無法提交有關證明、憑證,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或者與真實情況不符的;

  (四)車輛具有違法拼裝、加裝、改裝情形或者因毀損等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的;

  (五)車輛有被盜、搶嫌疑的。

  十一、《臨時號牌》遺失、毀損的是否可以補領、換領?取得《臨時號牌》的電動腳踏車是否可以辦理轉移登記(過戶)、變更等業務?

  《臨時號牌》遺失、毀損的,可以在2014年9月1日後向原登記申領點所在的區(縣)交警支(大)隊非機動車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換領,經比對有關資訊無誤後予以補發、換髮,補發、換髮後原《臨時號牌》作廢。2014年9月1日前暫不辦理《臨時號牌》補發、換髮業務。

  《臨時號牌》屬於臨時牌證,取得《臨時號牌》的電動腳踏車屬於過渡性車輛,因此不予辦理轉移登記(過戶)、車架和電動機變更等業務。因車架、電動機損壞等原因無法使用的車輛自然報廢淘汰。

  十二、申領或者補領、換領《臨時號牌》是否付費?

  申領或者補領、換領《臨時號牌》不收取費用。

  十三、友情提醒

  鑑於屆時《臨時號牌》核發工作量可能較大,各登記申領點將根據實際情況,酌情采取發放預約號、限定每日申領人數等分流措施,在此也提醒廣大市民密切關注相關資訊,合理安排申領《臨時號牌》的時間,避免發生集中申領的情況,並聽從登記申領點工作人員的指引和安排。對因此給廣大市民造成的不便,希望給予理解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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