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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有哪些專案

關於工傷保險待遇有哪些專案

  工傷保險待遇的專案標準中,傷殘撫卹金低於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養老金標準計發;傷殘撫卹金高於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傷殘撫卹金標準計發。如果工傷職工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就不應當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

  一、工傷保險待遇有哪些專案

  1、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被保險人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被保險人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工傷、職業病醫療管理辦法,規範工傷醫療。

  被保險人治療非工傷所致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2、被保險人因工負傷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發給傷殘撫卹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至75%。其中: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2)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18至24個月工資。其中: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3)舊傷復發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本單位職工出差標準報銷。

  3、被保險人工傷評殘後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

  護理費依照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

  4、工傷職工的養老和非工傷醫療按照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到達退休年齡時應辦理退休。傷殘撫卹金低於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養老金標準計發;傷殘撫卹金高於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傷殘撫卹金標準計發。

  5、被保險人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1)按傷殘等級分別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6至16個月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O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2)工傷人員復工後,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企業按工資降低部分的90%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3)舊傷復發的,停工醫療期間按本人舊傷復發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享受工傷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

  (4)傷殘程度被評為五至十級,如本人願意自謀職業並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後本人自行擇業的,由企業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10級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領取,不影響被保險人按照失業保險規定應當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待遇。

  6、因工死亡待遇:

  (1)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卹金,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按50%發給,直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的範圍和條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卹金。

  (2)發給其供養親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喪葬補助金。

  (4)因工緻殘1一4級享受傷殘撫卹金期間死亡的,按本條(一)、(三)款的規定執行,併發給標準為24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工亡補助金。

  二、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條例》規定了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幾種情形。 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如果工傷職工的情況發生了變化如勞動能力得以完全恢復而無需工傷保險制度提供保障時,便失去了享受補償待遇的條件。在此種情形下,應當停止其工傷保險待遇。

  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如果工傷職工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就不應當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

  兼職工,工傷保險如何處理

  工傷保險國家為了勞動者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種保險制度,使勞動者因工而受到生命健康威脅時能獲得一定基本的'生活保障。那麼,兼職工作為一種特殊的勞動者,其工傷保險是如何規定的?能享受工傷待遇嗎?本文整理了兼職工,工傷保險如何處理的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案例:孫某為某服裝有限公司製衣工,該公司為孫某參加了工傷保險統籌。2012年9月,因該服裝公司放假,孫某便到另一服裝廠從事短期工作。2012年11月13日,孫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頭部受傷。孫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12年12月,經該服裝廠申請,孫某的受傷被認定為工傷。該服裝廠在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孫某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時被拒絕,並被告知因服裝廠沒有為孫某參加工傷保險統籌,應由服裝廠自行承擔,與為孫某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服裝有限公司無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答覆符合規定嗎?

  律師回答:根據《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服裝廠應當及時為孫某辦理工傷保險繳費手續並繳費,不能因孫某在原單位有工傷繳費就自然地免除了自己的責任。否則,到頭來還是要由自己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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