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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折舊最新方法

2017年固定資產折舊最新方法

固定資產折舊指一定時期內為彌補固定資產損耗按照核定的固定資產折舊率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或按國民經濟核算統一規定的折舊率虛擬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下面是pincai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折舊方法

簡介

企業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有多種,基本上即可以分為兩類,即直線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舊法(包括年數總和法和雙倍餘額遞減法),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選擇不同的方法.企業折舊方法不同,計提折舊額相差很大.

企業應當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提足折舊後,不管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直線折舊法

(1)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是指將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均衡地分攤到固定資產預定使用壽命內的一種方法。採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折舊額相等。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 =(1 - 預計淨殘值率)/ 預計使用壽命(年)*100%

月折舊率 = 年折舊率 / 12

月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價 * 月折舊率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據實際工作量計算每期應提折舊額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如下: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價 * (1 - 預計淨殘值率)/ 預計總工作量

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 = 該項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 *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加速折舊法

(1)年數總和法

年數總和法也稱合計年限法,是指將固定資產的原價減去預計淨殘值後的淨額,乘以一個以各年年初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做分子,以預計使用年限逐年數字之和做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折舊額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 =尚可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年限的年數總和*100%

預計使用年限的年數總和=n*(n+1)/2

月折舊率 = 年折舊率 / 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預計淨殘值)*月折舊率

(2)雙倍餘額遞減法

裝置入賬帳面價值為X,預計使用N(N足夠大)年,殘值為Y。

則第一年折舊C<1>=X*2/N;

第二年折舊 C<2>=(X-C<1>)*2/N

第三年折舊 C<3>=(X-C<1>-C<2>)*2/N

··· ···

最後兩年需改為直線法折舊。

折舊年限

內容界限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一般應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企業在實際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最低年限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裝置,為3年。

「釋義」本條是對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的規定。

雖然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長短,只是涉及繳納稅款的時序問題,但是國家每年財政收入的要求、通貨膨脹或者緊縮等經濟情況的變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決定了,若不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作一個基本要求,仍然會影響到國家的稅收利益。所以,國家需要根據不同型別的固定資產的共有特性,對不同類別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作一個最基本的強制規定,以避免國家稅收利益受到大的衝擊。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並未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作直接的規定,而是籠統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參照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原外資稅法實施細則則對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作了規定: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三)電子裝置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本條基本沿用了外資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調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作除外規定的權力;其次,將飛機的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10年;再其次,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4年;最後,將電子裝置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3年。

本條的規定,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一)房屋、建築物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

房屋和建築物作為最主要的固定資產,其構造、屬性等方面相對較為特殊,使用壽命相對較長,價值相對較高,其使用價值的體現也是一個相對較長的過程,根據收入與支出配比原則等要求,其折舊年限也應相對較長,所以本條規定,房屋、建築物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築物的現實使用情況。本條所說的房屋、建築物,是指供生產、經營使用和為職工生活、福利服務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其中房屋,包括廠房、營業用房、辦公用房、庫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築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臨時工棚、車棚等簡易設施)、場、路、橋、平臺、碼頭、船塢、涵洞、加油站以及獨立於房屋和機器裝置之外的管道、煙囪、圍牆等;房屋、建築物的附屬設施,是指同房屋、建築物不可分割的、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通氣、通水、通油管道,通訊、輸電線路,電梯,衛生裝置等。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

飛機、火車、輪船作為交通工具,與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效能較強,價值較高,使用期限相對較長,折舊年限也相應較長;機器、機械及其他生產裝置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較長等特性,折舊年限也應相對較長。所以本條規定,此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其中火車,包括各種機車、客車、貨車以及不單獨計算價值的車上配套設施;輪船,包括各種機動船舶以及不單獨計算價值的船上配套設施;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包括各種機器、機械、機組、生產線及其配套裝置,各種動力、輸送、傳導裝置等。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

此類固定資產,是除機械、機器和其他生產裝置之外,但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即不是直接的生產工具,而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起到輔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傢俱等,它們的使用壽命相對較短,其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

除了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其他運輸工具,相對而言價值較低、使用年限較短,其折舊年限也就應相應較短,所以本條規定,此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此類固定資產包括汽車(小型汽車,越野汽車)、電車、拖拉機、摩托車(艇)、機帆船、帆船以及其他運輸工具。

(五)電子裝置,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

原外資稅法實施細則規定,電子裝置的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考慮到現在科技日新月異,技術更新換代較快、電子裝置的使用年限相對縮短等各種現實因素,本條將電子裝置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3年,使企業的折舊扣除額向前提前。本條所稱的電子裝置,是指由積體電路、電晶體、電子管等電子元器件組成,應用電子技術(包括軟體)發揮作用的裝置,包括電子計算機以及由電子計算機控制的機器人、數控或者程控系統等。

(六)企業在確定折舊年限上的自主權。

前述所規定的折舊年限,只是各項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只是一個基本要求,它並不排除企業自己規定對資產採用比最低折舊年限更長的折舊時限。也就是說,企業可以根據固定資產的屬性和使用情況,在比本條規定的相關資產最低折舊年限更長的時限內計提折舊。

(七)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折舊年限的權力。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作出不同於本條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規定。因為考慮到現實情況非常複雜,各種固定資產的屬性、使用情況等也會發生變化,若不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而適時調整的權力,容易造成僵化、機械,難以適應實踐的需要。所以,根據本條的授權,可以在不修改條例的情況下,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作出不同於本條所原則確定的各種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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