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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的原因及其危害

水汙染的原因及其危害

  導語:水汙染會毒死水生生物,影響飲用水源、風景區景觀,危害人體健康。那麼水汙染的原因是什麼?下面小編整理的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水汙染的原因及其危害

  水汙染原因

  隨著科學的發展、時代的進步、人口的迅猛增長,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受到汙染,生態環境受到破壞,生態系統也會隨之遭到破壞,環境問題已從地域性走向全球性,人類必須愛護地球,共同關心和解決全球性的環境問題。因為我們“只有一個地球。”

  水汙染主要是由人類活動產生的汙染物造成,它包括工業汙染源,農業汙染源和生活汙染源三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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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類生產活動造成的水體汙染中,工業引起的水體汙染最嚴重。如:工業廢水,它含汙染物多,成分複雜,不僅在水中不易淨化,而且處理也比較困難。

  工業廢水,是工業汙染引起水體汙染的最重要的原因。它佔工業排出的汙染物的大部分。工業廢水所含的汙染物因工廠種類不同而千差萬別,即使是同類工廠,生產過程不同,其所含汙染物的質和量也不一樣。工業除了排出的廢水直接注入水體引起汙染外,固體廢物和廢氣也會汙染水體。

  農業汙染首先是由於耕作或開荒使土地表面疏鬆,在土壤和地形還未穩定時降雨,大量泥沙流入水中,增加水中的懸浮物。

  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農藥、化肥的使用量日益增多,而使用的農藥和化肥只有少量附著或被吸收,其餘絕大部分殘留在土壤和漂浮在大氣中,透過降雨,經過地表徑流的沖刷進入地表水和滲入地表水形成汙染。

  城市汙染源是因城市人口集中,城市生活汙水、垃圾和廢氣引起水體汙染造成的。城市汙染源對水體的汙染主要是生活汙水,它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各種汙水的混合液,其中包括廚房、洗滌房、浴室和廁所排出的汙水。

  世界上僅城市地區一年排出的工業和生活廢水就多達500立方公里,而每一滴汙水將汙染數倍乃至數十倍的水體。

  水汙染的危害

  日趨加劇的水汙染,已對人類的生存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成為人類健康、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障礙。據世界權威機構調查,在發展中國家,各類疾病有80%是因為飲用了不衛生的水而傳播的,每年因飲用不衛生水至少造成全球2000萬人死亡,因此,水汙染被稱作"世界頭號殺手"。

  水體汙染影響工業生產、增大裝置腐蝕、影響產品質量,甚至使生產不能進行下去。水的汙染,又影響人民生活,破壞生態,直接危害人的健康,損害很大。

  (1)危害人的健康水汙染後,透過飲水或食物鏈,汙染物進入人體,使人急性或慢性中毒。砷、鉻、銨類、b苯並(a)芘等,還可誘發癌症。被寄生蟲、病毒或其它致病菌汙染的水,會引起多種傳染病和寄生蟲病。重金屬汙染的水,對人的健康均有危害。被鎘汙染的水、食物,人飲食後,會造成腎、骨骼病變,攝入硫酸鎘20毫克,就會造成死亡。鉛造成的中毒,引起貧血,神經錯亂。六價鉻有很大毒性,引起皮膚潰瘍,還有致癌作用。飲用含砷的水,會發生急性或慢性中毒。砷使許多酶受到抑制或失去活性,造成機體代謝障礙,皮膚角質化,引發皮膚癌。有機磷農藥會造成神經中毒,有機氯農藥會在脂肪中蓄積,對人和動物的內分泌、免疫功能、生殖機能均造成危害。稠環芳烴多數具有致癌作用。氰化物也是劇毒物質,進入血液後,與細胞的色素氧化酶結合,使呼吸中斷,造成呼吸衰竭窒息死亡。我們知道,世界上80%的疾病與水有關。傷寒、霍亂、胃腸炎、痢疾、傳染性肝類是人類五大疾病,均由水的不潔引起。

  (2)對工農業生產的危害水質汙染後,工業用水必須投入更多的處理費用,造成資源、能源的浪費,食品工業用水要求更為嚴格,水質不合格,會使生產停頓。這也是工業企業效益不高,質量不好的因素。農業使用汙水,使作物減產,品質降低,甚至使人畜受害,大片農田遭受汙染,降低土壤質量。海洋汙染的後果也十分嚴重,如石油汙染,造成海鳥和海洋生物死亡。

  (3)水的富營養化的危害在正常情況下,氧在水中有一定溶解度。溶解氧不僅是水生生物得以生存的條件,而且氧參加水中的.各種氧化-還原反應,促進汙染物轉化降解,是天然水體具有自淨能力的重要原因。含有大量氮、磷、鉀的生活汙水的排放,大量有機物在水中降解放出營養元素,促進水中藻類叢生,植物瘋長,使水體通氣不良,溶解氧下降,甚至出現無氧層。以致使水生植物大量死亡,水面發黑,水體發臭形成“死湖”、“死河”、“死海”,進而變成沼澤。這種現象稱為水的富營養化。富營養化的水臭味大、顏色深、細菌多,這種水的水質差,不能直接利用,水中斷魚大量死亡。

  治理措施

  加強水源調配方面的研水資源不足是影響水質的重要因素,河水不流,水質就會惡化。應加強水源調配方面的研究,如何既節約水源又保護水環境是必須研究的課題。建設一批汙水處理廠,應加強處理水的應用,處理廠與輸水管道應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將處理後的潔淨水引入河道,這樣既節約水資源又可保護水環境。

  為了推動對水資源進行綜合性統籌規劃和管理,加強水資源保護,解決日益嚴峻的缺水問題,開展廣泛的宣傳教育以提高公眾對開發和保護水資源的認識,1993年1月18日,第47屆聯合國大會確定自1993年起,將每年的3月22日定為世界水日。

  面對嚴峻的缺水、水汙染問題,我們應積極行動起來,珍惜每一滴水,採取節水技術、防治水汙染、植樹造林等多種措施,合理利用和保護水資源。

  水汙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水汙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水庫、運河、渠道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汙染防治。

  海洋汙染防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必須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逐年增加水汙染防治的投入,合理規劃城鄉建設和工業佈局,制定水汙染防治規劃,採取措施,使地表水環境質量按功能區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對船舶汙染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衛生、國土資源、建設、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及主要河流、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機構,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損害水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或控告。

  因水汙染危害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流域水汙染綜合治理規劃的要求和本地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汙染綜合治理實施方案,並採取經濟、技術政策措施,保證水汙染綜合治理目標的實現。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表水環境功能區的水質量負責。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水利等有關部門劃分水環境功能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下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環境功能區,必須符合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環境功能區的要求。

  第八條 省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組織對省界和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地表水體出境斷面水環境質量的監測;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跨縣的地表水體出境斷面水環境質量的監測;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內的地表水體水環境質量的監測。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定期釋出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狀況公報,每季度釋出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汙染源汙染物排放達標情況的公報。

  第九條 向水體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排汙單位),其汙染物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標準。

  第十條 省轄淮河流域和海河流域應當執行國務院批准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十一條 排汙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排汙申報登記表》;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專案(以下簡稱建設專案)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排汙申報登記表》。

  申報登記的排汙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在改變前向原申報登記的機關變更申報登記。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對排汙單位申報登記的排汙事項進行嚴格的稽核。排汙單位不得拒報或者謊報有關排汙事項。

  第十二條 省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省水利和有關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制定全省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內水汙染防治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排汙總量控制實施方案。

  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應當確定需要削減排汙量的單位、每個排汙單位重點汙染物的種類及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需要削減的排汙量以及削減的時限要求。

  第十四條 排汙單位必須按照環境保護部門核發的排汙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汙許可證規定的汙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濃度和排汙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汙染物。

  第十五條 排汙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繳納排汙費或者超標準排汙費並負責治理。

  排汙費和超標準排汙費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將汙染物排放控制在該建設專案所在縣級行政區域的排汙總量控制指標內,排汙總量控制指標已滿的縣級行政區新建、擴建專案的,必須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削減已有汙染源的排汙總量,報省環境保護部門稽核後,方可按照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程式報批。

  第十七條 建設專案的水汙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水汙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水汙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執行。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專案投入試生產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審批該專案的環境保護部門申請水汙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未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專案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水汙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驗收。

  第十八條 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和水汙染防治設施的設計、建設,必須透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汙染防治科學技術的研究與開發,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條 禁止新建化學制漿造紙、釀造、印染、染料、電鍍、製革、選金、煉油、農藥、煉硫、鍊汞、以及其他嚴重汙染水環境的小型企業;已建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關閉。

  嚴格控制新建、擴建、改建化學制漿造紙、釀造大中型企業;確需建設的,必須報省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後,方可按規定的管理程式報批;未經省環境保護部門同意的,有關專案審批部門不得辦理手續。

  第二十一條 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水汙染排放標準或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必須限期治理。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個體工商戶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環境保護部門決定。

  第二十二條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向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治理計劃,定期報告治理進度,並按期完成治理任務。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限期治理的專案進行檢查和驗收。

  第二十三條 排汙單位必須保證水汙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禁止偷排超標準廢水。

  嚴禁擅自拆除或者閒置水汙染防治設施,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閒置的,必須報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批准。

  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確定的削減汙染物排放量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設定排汙口,並安裝汙染源自動監控裝置。

  第二十四條 省和設區的市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省內入海河流的監督管理,控制本行政區出境斷面的排汙總量,保證入海河流水質符合排汙總量控制的指標。

  第二十五條 採用氧化塘處理汙水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汙染地下水。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限制含磷洗滌用品的生產和銷售,淘汰含磷洗滌用品。

  第二十七條 使用農藥、化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使用規定。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必須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汙染。

  第四章 生活飲用水源的保護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保、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飲用水源保護的技術要求提出城市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區域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協商不成的,由省環境保護部門會同省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二級保護區。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體取水口附近劃定一定範圍的水域和陸域作為一級保護區。在一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範圍的水域和陸域作為二級保護區。

  各級保護區應當有明顯的地理界限,設定永久性的標誌。

  第三十條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第三十一條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農民合理使用農藥、化肥、植物生長調節劑等,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發展生態農業,防止對生活飲用水源的汙染。

  第三十二條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和生活飲用水地下源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除遵守國家水汙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場;

  (二)禁止在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放養禽畜、網箱圍網養殖。

  第三十三條 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飲用水地下水源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量、開採方式和汙染源的分佈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水質,適用國家《地下水質標準》Ⅱ類標準。

  第三十四條 供水單位必須加強對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水環境質量監測,並採取措施,保證所供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質標準的規定。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供水單位供水質量的監督,保障人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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