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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應訴答辯狀

交通事故應訴答辯狀

交通事故應訴答辯狀 一篇

答辯人: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xxxxxxx,聯絡電話:xxxxx

現就原告訴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責任劃分、投保情況等無異議。

二、本案答辯人不承擔責任,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 事故發生時,答辯人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5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時,仍處於保險期內,並且答辯人所駕車的車輛具有合格的行駛證、答辯人具有駕駛證,駕駛行為完全合法。根據保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本案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予賠付。

三、答辯人為救治原告墊付了16615.89元,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給答辯人。

首先,為救治答辯人,原告直接向醫院交付押金為15500元,xx(原告的外甥女婿)給答辯人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從答辯人手中取走了15500元的押金條。

其次,入住時,因需掛號、檢查等答辯人還為原告墊付了1115.89元的醫療費,該筆費用未計算在住院費用清單內,醫療費票據由答辯人保管。

希望法院將上述答辯人墊付的16615.89元直接判令由保險公司支付給答辯人。

四、答辯人對原告訴請賠償的部分專案和金額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實。

1、殘疾賠償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

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原告是1930年6月3日出生,今年已經83歲了,依據法律規定殘疾賠償金應計算5年。

原告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原告系城鎮人口,也無法證明原告在城鎮居住且工作一年以上。

綜上,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五年計算,即7154元×5年×10%=3577元。

2、營養費:沒有醫院加強營養的醫囑,不予認可。

3、護理費:沒有提供護理人員的身份證明、誤工證明、收入證明,不予認可。

4、交通費過高,請求法院酌情支援。

以上答辯意見,請合議庭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以保障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南郊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20XX年6月15日

交通事故應訴答辯狀 二篇

再審答辯人(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XX,公民身份號碼X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系XX員工,住濟南市市中區XXX,手機號碼XXX。

再審被答辯人(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徐X,公民身份號碼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XX職工,住濟南市市中區XXX,手機號碼XXX。

再審被答辯人(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保險濟南公司”),組織機構程式碼792645439,營業執照註冊號370100100001200,範住所濟南市歷下區山大路201號創展中心,電話0531-82385792。 負責人:史江波,經理。

雪永師律

再審答辯人於2014年10月01日收到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送達的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2014)魯民申字第978號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應訴通知書、送達回執和民事再審申請書副本各一份。 再審答辯人現依法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 答辯請求

1、 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濟民二終字第54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和第三項,維持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

院(2012)市民初字第5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2、 依法維持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濟民二終字第54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維持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2)市民初字第5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和第三項。

二、 事實和理由

1、 本案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後,再審被答辯人陽光保險濟南公司應依法向再審答辯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1)、首先,經過投保人簽字或蓋章且經過保險人蓋章的內容具體明確的投保單是保險合同,保險人在投保單上蓋章之時是保險合同成立並生效的時間。隨後,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是其對投保單這一保險合同約定內容的確認,保險單的約定內容應當與投保單的約範定內容一致。因此,本案中對保險期間的起止時間的約定應以投保單上的約定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主席令第15號)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二十一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主席令第11號)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和“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雪永師律

依據以上法律規定,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向保險人提交其簽字確認的內容具體明確的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的意思表示,是要約。保險人在投保人向其提交的投保單上簽字或蓋章,是保險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是承諾。這時,保險合同成立並生效。因此,經過投保人簽字或蓋章且經過保險人蓋章的內容具體明確的投保單是保險合同,保險人在投保人簽字或蓋章的內容具體明確的投保單上蓋章的時間就是保險合同成立並生效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主席令第11號)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以,保範險合同成立並生效後,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是其對投保單這一容一致。如果保險單的約定內容與投保單的約定內容不一致,應以投保單的約定內容為準。 雪永師律保險合同約定內容的確認,保險單的約定內容應當與投保單的約定內

在本案二審階段庭審中,再審被答辯人陽光保險濟南公司向二審法院提交了其持有的徐X向其提交的投保單。這份投保單足以證明在投保單中對保險期間的起止時間沒有約定,更沒有約定保險期間自2011年11月26日零時起至2012年11月25日二十四時止。而再審被答辯人陽光保險濟南公司向投保人簽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卻寫著保險期間自2011年11月26日零時起至2012年11

月25日二十四時止。所以,本案中的投保單和保險單關於保險期間的起止時間不一致。因此,本案保險期間的起算應該以投保單對保險期間的起止時間的約定為準。

(2)、其次,本案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都是再審被答辯人陽光保險濟南公司在投保單上蓋章之時,而不是2011年11月26日零時。再審被答辯人陽光保險濟南公司應當自其在投保單上蓋章之時開始履行保險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在本案中,如前所述在投保單中沒有對保險期間的起止時間進行約定。對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也沒有約定。依據以上法律規定,再審被答辯範人陽光保險濟南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之時起按照投保單中的約定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履行保險義務,自保險合同成立後開始計算保險期間。 雪永師律

(3)、最後,本案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後,再審被答辯人陽光保險濟南公司應依法向再審答辯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3、 2011年11月25日10時許,再審被答辯人徐X向再審被答辯人陽光保險濟南公司提交了投保單,再審被答辯人陽光保險濟南公司在投保單上蓋章表示同意承保;然後,再審被答辯人徐X依法、依約向再審被答辯人陽光保險濟南公司支付了保險費;再隨後,再審

被答辯人陽光保險濟南公司向再審被答辯人徐X簽發了保險單和保險標誌。然後,2011年11月25日17時40分再審被答辯人徐X駕駛保險車輛與再審答辯人發生保險事故。如前所述,再審被答辯人陽光保險濟南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之時起按照投保單中的約定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履行保險義務,自保險合同成立後開始計算保險期間。因此,本案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後,再審被答辯人陽光保險濟南公司應依法向再審答辯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所以,貴院應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濟民二終字第54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和第三項,並依法維持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2)市民初字第5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2、 對於再審被答辯人徐X提出的鑑定異議,濟南三和司法鑑定所於2012年6月8日作出的《關於王XX一案的異議答覆函》已經範作出了明確的答覆。再審答辯人在此不再重複。 雪永師律

況且,再審被答辯人徐X提出的再審請求第一項和第二項相互矛盾。從此可以看出,再審被答辯人徐X一直以其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為由不願意承擔其應該承擔的相應賠償責任。

根據以上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為了規範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業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助推器”和“穩定器”功能,規範保險市場秩序,推動保險服務水平的提高,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為了規範法官行為,保障司法公正,再審答辯人現提出以上答辯意見,請貴院依法採納並依法裁判。

此致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再審答辯人:王XX

答辯日期:二零xx年十月八日

交通事故應訴答辯狀 三篇

答辯人:李X、男、43歲、漢、住北京市豐臺區

被答辯人:王X、男、24歲、漢、住北京市海淀區

答辯人因王X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原告訴求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並請法庭對訴訟費的承擔依法判決。

事實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錯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2007年10月25日06時40分,在海淀區北四環路主路中關村1橋,答辯人李X駕駛寶來牌轎車(京G6XXX)由西向東正常行駛,適有李XX駕駛騏達牌轎車(京JTXXX)同向行駛至此,騏達轎車(京JTXXX)前部與寶來轎車(京GXXX)尾部發生碰撞,致使寶來轎車(京GXX)的右前部將進入四環主路站在隔離設施一側行車道上候車的張X、王X撞到,發生交通事故。[事實見: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鑑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勘查筆錄。]

2、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及調查情況

事故認定書查證核實:“答辯人李X體內酒精含量為0mg(毫克)/100ml(毫升),寶來轎車(京GXXX)已按規定定期檢驗,經人工檢驗,該車整車制動有效,答辯人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可見答辯人不存在任何不當駕車行為,所駕車輛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隱患。

3、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錯誤

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責任認定中認定:“李XX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同車道行使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規定,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負主要責任。答辯人李X架車未確保安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因此負次要責任。”

事故認定書在事實認定中並不存在答辯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不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行為,相反,所查證事實都明確答辯人不存在任何不當駕車行為,所駕車輛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隱患。對答辯人來說不存在任何過錯,純屬一場意外事故,應確定無責任。(《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當事人有責任;當事人沒有過錯的,應當確定當事人無責任。)

事故認定書對被答辯人的過錯視而不見,認定其無責任是錯誤的。

[資料:]四環路是北京市城區的一條環城快速路,平均距裡北京市中心點約8公里。北京四環路全長65.3公里,全線共建設大小橋樑147座,並設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主路雙向八車道,全封閉、全立交,設計時速為100km/h。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五十七條 行人和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二)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三)行人不得在車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傳送物品;

(四)不得在車行道上等候車輛或者招呼營運車輛;

……

跟據事故認定事實,依據上述規定,被答辯人的行為明顯是違反了相關規定,存在過錯,應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無責任。

4、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法律依據錯誤

事故認定書依據《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所列13.1“凡‘確定責任一’至‘確定責任五’未列舉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確定事故責任是錯誤的。而是應依據《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所列:

12確定責任六 -- 確定三方以上當事人責任

12.1三方以上當事人責任,參照本標準確定。

及:

8 確定責任二 -- 根據附錄AB分類確定責任

8.1遇有無法適用"確定責任一"列舉情形的,按照"附錄"中依過錯行為的交通事故類別確定當事人有無A類行為,並確定當事人有無附錄中B類行為,然後根據以下方法確定當事人責任:

……

8.1.4雙方當事人均只有A類行為或者均有A、B二類行為的,雙方為同等責任。

當事人過錯行為及事故分類表

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

6機動車未按規定會車、後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事故

38、104310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

12行人未按規定通行事故

79、305712行人進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的。

確定被答辯人和本案另一被告方李XX負同等責任,答辯人無責任。

二、被答辯人訴求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醫療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並由原始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誤工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並由原始證據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護理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並由原始證據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交通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並由原始證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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