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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休假制度

企業職工休假制度2016

一、目的:明確公司各類假期,以確保該政策符合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並盡力使員工的工作和生活獲得平衡。

二、範圍: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三、原則:基於國家、江蘇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理解。

四、規定內容:

4.1.1法定假期

所有員工有權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期,每年共計11天,即

1)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 春節,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 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4) 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 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6) 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7) 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備註:以上假期具體按最新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執行)

法定假期加班或值班工資待遇:如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或值班,按照基本工資的三倍支付。按照《勞動法》規定,在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踢除11天國家法定假期。據此,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4.1.2其他假期:

1) 定義:依據國務院2007年第513號令, 以下假期為部分公民可享受的假期,不同於法定假期,公司可結合自身情況選擇性提供該假期,如因工作或個人問題導致員工當年內未享受該假期,則視為自動放棄,公司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補償。

2) 五四青年節:

針對年齡為18-28週歲的員工,放假0.5天,如逢六、日或其他法定假日不補;

3) 三八婦女節

針對公司的全體女性員工,放假0.5天, 如逢六、日或其他法定假日不補。

4.2年假

1) 定義:依據國務院令第514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 期限:

1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10年 5天

1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20年 10天

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員工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Ø 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Ø 員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Ø 員工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Ø 員工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3事假

1) 任何員工請事假必須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2) 員工在事假期間,公司不支付其工資;但在有未休年假的前提下經直接主管批准後可用當年帶薪假期充抵;超過年假部分的事假,公司按規定扣除當日工資;

3) 事假申請的最小單位是0.5天(4小時);

4) 凡請事假未獲批准擅自離崗的,視為曠工;

(備註:中勞薪字[1959]第07號 規定事假不享受工資。)

4.4病假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醫療期規定:

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Ø 員工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Ø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Ø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Ø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Ø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Ø 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Ø 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Ø 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Ø 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Ø 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醫療期內根據工齡按照以下比例計發員工在六個月以內醫療期的工資:

Ø 工齡不滿兩年的計發60%;

Ø 已滿兩年不滿四年的計發70%;

Ø 已滿四年不滿六年的計發80%;

Ø 已滿六年不滿八年的計發90%;

Ø 已滿八年及以上的計發100%;

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Ø 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40%;

Ø 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50%;

Ø 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

(備註:此處工資為本人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

4.5婚假

1) 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1-3 天婚假。

2) 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1-3天法定婚假外,延長10天晚婚假。(《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3) 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 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6) 婚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原則上應在結婚登記後一年內一次性休完,確因工作需要無法一次性休完者,最多分兩次使用,餘則不再補假。

(備註:1、婚假及喪假《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婚喪假期間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工資,對於期限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原勞動部曾於1959年6月1日釋出(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規定:企業職工在請婚喪假3天內,工資照發;2、根據《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法定年齡結婚,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

4.6產假

依據《勞動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檔案規定:

1) 產前檢查假:女員工懷孕後,可遵醫囑定期產檢,每次半天。初次請休產前檢查假時,須提供醫院檢查證明。

2) 女員工分娩:

Ø 分娩假為98個日曆天,包括產前15天與產後83天(可根據實際情況前後調整);(2012年4月18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

Ø 晚育(年滿24週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個日曆天;男員工可享受10天護理假。(《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Ø 如遇難產或剖腹產,可增加15天。

Ø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名嬰兒,增加15天。

Ø 產假為一次性休假,按日曆天計算.女員工產假期間享受基本工資和補貼。(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

3) 已婚女員工實行節育手術或流產後,可憑醫院證明及處方按國家規定申請帶薪計劃生育假;

4) 女員工在病休期間生育的,產假期間按產假處理。產假期滿後,仍需病休的,從產假期滿之日起,按病假處理;

5) 哺乳假

前提: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已婚、計劃內生育)。

時間:每天兩次,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為每天一小時,但不能累積存

休)直至嬰兒一週歲。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名嬰兒,每次增加30分鐘。

若哺乳期滿時值盛夏,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1-2個月。嬰兒身體

特別虛弱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可酌情延長。

4.7工傷假

工傷假按國家及當地有關規定執行,主要依據《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

1) 工傷假須經過當地相關勞動機構認定並出具工傷證明;

2) 工傷在申報過程中或在未得到相關勞動機構認定前,休假待遇參照病假標準執行,待工傷正式被認定後由公司一次性補足待遇差額;

3) 工傷假期的長短根據相關規定處理。如果員工在工傷假後經醫院證明可以重新上崗而不返崗工作的,按曠工處理。

4.8喪假

1)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給予帶薪喪假1-3天;

2) 喪假以工作日計算,應提前獲得直接主管書面批准;

3) 外地奔喪視路程遠近,員工可額外享受適當的路程假;

4) 喪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為全薪;

5) 超出規定期限的假期,按事假計算且須按程式辦理請假手續。

4.9探親假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只適用於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其他所有制企業可以自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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