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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起訴書

職務侵佔起訴書

職務侵佔起訴書範文1

被告人羅某某,男,1966年*月13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0125****10130018,漢族,大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匡遠鎮迎賓路114號*幢3單元401室,因涉嫌職務侵佔罪,於2015年4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2015年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男,1982年*月2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402****10295136,漢族,大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沙坪壩區雙碑街雙碑街*號附1號19-2號。因涉嫌職務侵佔罪,於2015年3月2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2015年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曹某涉嫌職務侵佔罪,於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於審查起訴期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偵查機關於2015年10月27日補查重報,本院於2015年9月1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成都佳和萬興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禾公司,註冊地址:成都市成華區建設南街9號,法定代表人:楊亮)隸屬於佳州投資有限公司(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路13號3層202室內,法定代表人:雷學峰)。成都佳和萬興房產開發有限公司是佳州投資有限公司在成都的子公司。

佳禾公司開發的“佳洲星城”專案” 位於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建設支巷1號,由成都市中房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成公司”)和成都星源行房地產經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源行公司”)代理銷售。

被告人羅某某,2013年1月起擔任成都佳和萬興房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被告人曹某2014年4月擔任該公司銷售經理。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羅某某、曹某在“佳洲星城”專案銷售活動中,隱瞞真相,在佳禾公司規定的銷售低價基礎上加價2-6萬元向客戶報價,然後虛構交1萬抵2萬元、交2萬抵4萬元、交3萬抵6萬的所謂“團購”銷售政策,要求購房戶須參加“團購活動”,才能享受購房優惠政策,同時,二被告人授意星源行公司”公司派駐 “佳州星城”專案銷售經理王某某、繆某某,中成公司派駐“佳州星城”專案銷售經理邱某某及其下屬在銷售過程中執行該“團購”銷售政策,並商定團購費收入按照“4:4:2”的比例進行分成,即羅某某、曹某佔4成,銷售人員佔4成,銷售經理佔2成。

在實施該虛假團購活動中,王某某、繆某某、邱某某等人以收取現金或刷POS機的方式收取購房客戶1-3萬元不等的“團購費”後,最終按佳禾公司規定的最低銷售價格與購房客戶成交,收取的“團購費”由成都世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或成都金德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開具加蓋印章的收據。

同時查明:在實施該虛假團購活動中,被告人羅某某、曹某要求銷售經理王某某、繆某某、邱某某等人將收取的團購費用現金部分分配完畢後立即上繳至曹某處,透過POS機轉賬至曹某持股的成都世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團購費用由曹某分配完畢後返還至王某某、繆某某、邱某某處進行再分配。經四川衡立泰司法鑑定所鑑定,截止2015年1月,共有68名購房客戶繳納“團購費”,羅某某、曹某等人收取的團購費用共計1,389,233元。

同時查明:被告人羅某某、曹某實施的`“團購”銷售政策,在佳州投資有限公司和佳和公司均無審批手續,兩公司也未與其他單位簽訂合作協議,團購費的收據上均未加蓋有兩公司的印章,羅某某、曹某收取的“團購費”也未進入兩公司賬戶。

成都佳和萬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接到購房客戶反映的團購費問題後,於2015年3月5日向公安機關報案。2015年3月25日11時許,被告人曹某在成都市錦江區橡樹林路166號橡樹林小區1期7棟附被公安機關擋獲;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羅某某在成都火車北站進站口公安機關擋獲。

另查明:案發後, 被告人曹某清退贓款共計27384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曹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司財物歸個人所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蘇

2015年11月24 日

附:

1.二被告人現羈押於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六冊、起訴書十三份,補充材料兩頁、提訊證兩張。

職務侵佔起訴書範文2

被告人羅某某,男,1966年*月13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0125****10130018,漢族,大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匡遠鎮迎賓路114號*幢3單元401室,因涉嫌職務侵佔罪,於2015年4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2015年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男,1982年*月2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402****10295136,漢族,大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沙坪壩區雙碑街雙碑街*號附1號19-2號。因涉嫌職務侵佔罪,於2015年3月2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2015年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曹某涉嫌職務侵佔罪,於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於審查起訴期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偵查機關於2015年10月27日補查重報,本院於2015年9月1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成都佳和萬興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禾公司,註冊地址:成都市成華區建設南街9號,法定代表人:楊亮)隸屬於佳州投資有限公司(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路13號3層202室內,法定代表人:雷學峰)。成都佳和萬興房產開發有限公司是佳州投資有限公司在成都的子公司。

佳禾公司開發的“佳洲星城”專案” 位於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建設支巷1號,由成都市中房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成公司”)和成都星源行房地產經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源行公司”)代理銷售。

被告人羅某某,2013年1月起擔任成都佳和萬興房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被告人曹某2014年4月擔任該公司銷售經理。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羅某某、曹某在“佳洲星城”專案銷售活動中,隱瞞真相,在佳禾公司規定的銷售低價基礎上加價2-6萬元向客戶報價,然後虛構交1萬抵2萬元、交2萬抵4萬元、交3萬抵6萬的所謂“團購”銷售政策,要求購房戶須參加“團購活動”,才能享受購房優惠政策,同時,二被告人授意星源行公司”公司派駐 “佳州星城”專案銷售經理王某某、繆某某,中成公司派駐“佳州星城”專案銷售經理邱某某及其下屬在銷售過程中執行該“團購”銷售政策,並商定團購費收入按照“4:4:2”的比例進行分成,即羅某某、曹某佔4成,銷售人員佔4成,銷售經理佔2成。

在實施該虛假團購活動中,王某某、繆某某、邱某某等人以收取現金或刷POS機的方式收取購房客戶1-3萬元不等的“團購費”後,最終按佳禾公司規定的最低銷售價格與購房客戶成交,收取的“團購費”由成都世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或成都金德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開具加蓋印章的收據。

同時查明:在實施該虛假團購活動中,被告人羅某某、曹某要求銷售經理王某某、繆某某、邱某某等人將收取的團購費用現金部分分配完畢後立即上繳至曹某處,透過POS機轉賬至曹某持股的成都世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團購費用由曹某分配完畢後返還至王某某、繆某某、邱某某處進行再分配。經四川衡立泰司法鑑定所鑑定,截止2015年1月,共有68名購房客戶繳納“團購費”,羅某某、曹某等人收取的團購費用共計1,389,233元。

同時查明:被告人羅某某、曹某實施的“團購”銷售政策,在佳州投資有限公司和佳和公司均無審批手續,兩公司也未與其他單位簽訂合作協議,團購費的收據上均未加蓋有兩公司的印章,羅某某、曹某收取的“團購費”也未進入兩公司賬戶。

成都佳和萬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接到購房客戶反映的團購費問題後,於2015年3月5日向公安機關報案。2015年3月25日11時許,被告人曹某在成都市錦江區橡樹林路166號橡樹林小區1期7棟附被公安機關擋獲;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羅某某在成都火車北站進站口公安機關擋獲。

另查明:案發後, 被告人曹某清退贓款共計27384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曹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司財物歸個人所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蘇

2015年11月24 日

附:

1.二被告人現羈押於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六冊、起訴書十三份,補充材料兩頁、提訊證兩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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