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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語言文字工作制度

小學語言文字工作制度

導語:以下是小學語言文字工作制度全部內容,僅供參考。

語言文字工作關係到國家的統一、民族的團結、社會的進步和國際的交往。為貫徹落實《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實現我校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制度化,更好的普及文化教育,發展科學技術、提高工作效率,以此加強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依法治校、依法執教。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以普通話為校園語言,教師以普通話為教學語言,學生以普通話為交流語言,公共活動以普通話為交際語言。

二、說普通話,寫規範字,用文明語,做文明人是學校語言文字工作的宗旨。

三、 成立學校語言文字領導機構,各部門配合學校整體工作,形成推普工作網路。實行責任分工,職責明確。辦公室負責教職工語言文字工作,教研組負責教師和學生日常用語使用普通話,寫規範字,學校少先大隊輔導員負責語言文字工作的活動和宣傳,後勤負責校園環境、室內外各種標牌規範使用漢字和語言文字工作宣傳牌的設定。

四、普及普通話和用字規範化是素質教育的重要方面,是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重要內容。學校語言文字工作組與教研組、各班級實行目標管理,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學校具體情況,把教師普通話水平和推普工作納入教師考核、獎懲、聘任、競爭上崗等各環節,把對學生普通話的訓練、測試等納入班級管理考核之中。

五、教師要積極參與普通話培訓和測試,不斷提高自身規範用語水平,使我校全體在崗教師普通話達標率100%,並把語言文字規範的要求納入到教師業務考核和教學基本功能力考核中,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晉級和評優、外出考察的條件之一。學校不得錄用沒有取得普通話資格證書的教師。在職教師,必須全員參加普通話培訓與考核,逐步提高普通話水平。

六、學校名稱牌、標誌牌、指示牌一律使用規範漢字,手書繁體標牌必須配放規範字副牌。

七、教師書寫漢字必須使用規範漢字,除書法作品外,一律不得使用繁體字、生造簡化字、異體字。教師寫宣傳欄,在黑板上寫字等,必須用規範字,不得草率、連筆。

八、充分發揮語言教學活動在普及普通話,用字規範化中的主渠道作用。語言教學要重視提高學生語言文字規範意識和語言文字應用能力。切實改變重知識,輕能力,培養良好的`聽說習慣和語言習慣,巧妙引導學生對語言文字的興趣,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如講故事、閱讀、朗誦、硬筆書法、毛筆字等活動,不定期的檢查學生的語言文字水平。對做的好的教師及學生給予適當獎勵。

九、加大語言文字規範化宣傳力度,做好科學研究工作,要在教師中開展形式多樣,富有實效的語言文字規範化宣傳教育活動,並面向社會做好宣傳,對於做的好的個人和班級作為評選優秀個人和優秀集體的依據之一。

小學語言文字工作制度(二)

為全面推進我校語言文字工作制度化、標準化、規範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教師法》、《教育法》和國家語委、國家教委頒佈的《關於開展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的決定》以及《安徽省實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結合我校語言文字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學校成立語言文字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工作網路覆蓋教育教學、管理的各個層面,實行分管領導負責制、逐級管理。制定學校語言文字工作規劃、制度,切實加強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以下簡稱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與指導,將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範漢字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計劃,作為素質教育和精神文明建立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條 學校張貼各種宣傳標語,製作固定宣傳欄,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語言文字環境。

第三條 學校開設普通話訓練課(晨讀)、書法(寫字課)等課程,開展各種語言文字類活動,將普及普通話和漢字規範化工作納入教育教學基本內容和常規管理。

第四條 普通話、規範字是校園基本用語用字。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用語用字:

(一)校內交談用語;

(二)公務接待用語;

(三)各種會議用語;

(四)校園廣播用語;

(五)課堂用語(外語教學除外);

(六)說課、演講、詩詞朗誦、講故事等各種師生評比競賽用語;

(七)檔案、規章制度、決定、辦法、通知、公告、信函等一切公文用字;

(八)公用印章、標牌、標誌牌、指示牌、名稱牌、標語牌、會標、獎狀、證書以及公務用字;

(九)學校組織的師生徵文、教師論文、資訊簡報等用字;

(十)校園網及辦公平臺、課件、電子教案等漢語資訊科技產品用語用字;

(十一)教案、板書、作業批改、試題試卷、黑板報、牆報等教育教學用字;

(十二)教室、辦公室、會議室、多功能室、廁所等各種環境文化設計用字;

(十三)票據、報表、選單等用字;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校園內不得使用下列漢字:

(一)已簡化的繁體字;

(二)已淘汰的異體字和舊字形;

(三)已廢止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中的簡化字;

(四)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舊譯計量單位名稱用字;

(五)有損社會文化環境,帶有不良文化傾向的用字。

第六條 使用漢字、標點符號、漢語拼音等,應當執行國家現行有效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簡化字總表》、《標點符號用法》、《漢語拼音方案》和《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等標準。

學校語言文字辦公室負責組織專人檢查測試。

第七條 學校教師實行普通話等級制度,不定期組織普通話水平培訓與測試。

1954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教職工,應當參加普通話水平測試,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具體要求如下:

語文教師不得低於二級甲等。達到一級水平人數不得低於所有語文教師的20%。

非語文教師不得低於二級乙等。達到一級水平人數不得低於所有非語文教師的10%。

非教學人員不得低於三級甲等。達到二級水平人數不得低於所有非教學人員的40%。

第八條 學校教師實行普通話證書上崗制度。未達標的教職工,一律不能上崗;未達標的教師應分期分批參加長豐縣教體局語委辦組織的普通話培訓、測試。

加強普通話達標後的測後管理,杜絕證書一到手,方言又出口現象,引導與鼓勵教師自覺地把普通話作為自己的職業語言,並不斷提高普通話水平。

第九條 學校新增教師時應進行普通話水平測試,達到相應等級標準的方可錄用。

第十條 學生必須按照《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的規定,說普通話和規範使用漢字。

第十一條 學校將《語言文字工作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各年級學科、教師業務考核管理,並作為各級各類評先選優的硬性指標。

第十二條 精心組織每年的推普周宣傳活動,促進學校語言文字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建設。

第十三條 加強語言文字工作檔案管理,及時規範整理、及時歸檔,做好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最終解釋權屬學校語言文字工作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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