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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最低工資標準

2017廣東最低工資標準

廣東省2016年、2017年最低工資標準不上調,將繼續按照2015年5月釋出的標準執行。近期釋出的《廣東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成本行動計劃(20162018年)》透露了上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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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不含深圳市)於2015年5月釋出的最低工資標準分四類:其中一類地區是廣州,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895元/月;二類地區是珠海、佛山、東莞、中山等四個珠三角城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510元/月;三類地區是汕頭、惠州、江門、肇慶四個城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350元/月;其餘地區為四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210元/月。

中國最低工資標準制度始於2004年3月1日。實施十二年來,這是廣東省第三次宣佈不上調最低工資標準。之前兩次分別是在2009年和2012年,均為全球經濟危機之後。

最低工資標準與企業工資指導線類似,均可視為區域經濟的風向標。此前2015年11月,廣東省曾公佈2015年企業工資指導線:工資增長基準線為8.5% ;上線為12.5%,下線為零增長或負增長。在過去十餘年間,廣東省企業工資指導線 “下線為零增長或負增長”的情況,僅在全球爆發金融危機的2009年出現過。

珠三角區域內中小型勞動力密集型企業雲集。紡織、電子等行業均採用“底薪+計件工資”的薪酬模式。部分小微企業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工人每天工作8小時的底薪。

對這部分小微企業來說,提升最低工資標準將加大其人力成本。據廣東省人社廳網站公佈的資料:2010年至2015年間(除2012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平均提高率分別為:2010年21.1%,2011年18.6%,2013年19.1%,2014年19.1%和2015年19%。

這一增速遠遠高於GDP的增速。公開資料顯示,自2010年至2015年,廣東省GDP的增幅分別為:2010年12.4%,2011年8.0%,2012年10.2%,2013年8.5%,2014年7.8%和2015年8.0%。

2月19日,國家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公開活動上發表講話。他認為現行的用工制度脫離勞動生產率,工資剛性上漲,降低了中國勞動力市場的靈活性。

“最近十年,特別是最近八年,工資超過勞動生產率兩三個百分點,使得我們競爭力越來越不足,實際上代工制是靈活用工,不可能長期發展。法律造成的扭曲,使生產力極大地退出。我們一直說要提高工資收入,但推得太早了。” 樓繼偉說。

《廣東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成本行動計劃(20162018年)》稱:將合理調節最低工資標準增長。堅持收入水平增長幅度與勞動生產率提高相適應,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機制。將適當降低最低工資標準增幅,原則上不超過當地同期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增長幅度。

根據當前經濟下行壓力較大、企業經營困難的情況,人社部決定在一段時間內將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的時間,由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改為兩至三年至少調整一次,且調整幅度原則上不超過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幅度。

根據2003年釋出的《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在此基礎上,近年來我國最低工資標準穩步提高,有些省份調整週期幾乎是一年一次。但2016年,對最低工資標準作出確定和調整的省份則大大減少。據不完全統計,截至今年5月14日,全國僅上海、江蘇、重慶、廣東等四省市對今年最低工資作了明確,且江蘇、重慶更多是對2014年釋出的最低工資標準作出調整。

延長最低工資調整週期,與經濟下行時期企業經營困難有關。根據人社部統計,過去五年間,全國最低工資標準年平均增幅為13.1%。

今年年初,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就曾公開表示,“最近十年,特別是最近八年,工資增長超過勞動生產率兩三個百分點,使得我們競爭力越來越不足,實際上代工制是靈活用工,不可能長期發展。”

從今年已對最低工資作出明確的四省市調整幅度來看,漲幅普遍放緩。以上海為例,在去年調整的基礎上,從今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020元調整到2190元,增加170元,比上一輪調整略少30元。

根據廣東省日前釋出的供給側改革方案,廣東今明兩年內則將暫停上漲最低工資。事實上,從近年來全國最低工資增速來看,漲幅基本在逐年走低。2011-2015年,已經調整地區平均增幅分別為22.1%、20.1%、17%、14.1%、14.9%。

在多個省份人社部門釋出的`今年工作重點中,關於工資保障制度的措辭,多用“完善並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合理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或者“建立健全最低工資標準動態評估和調整機制”等新表述方式。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透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

在我國,失業人員在滿足: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三個條件後,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遇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即: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卹金。

(4)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介紹的本人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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