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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加班費幾天

中秋節加班費幾天2016

中秋節加班費怎麼算?小長假要不要在公司加班?加班費怎麼算才合理?聘才小編一一告訴你。

中秋節臨近,按照規定,勞動者可享有三天法定假期。可是,由於種種原因,許多工作單位卻需要員工留在公司加班。小長假要不要在公司加班?加班費怎麼算才合理?聘才小編一一告訴你。

放假調休是在哪幾天?

2016年中秋節放假安排為:9月15日至17日放假調休,共3天;其中:

9月15日(星期四)為法定節假;

9月16日、9月17日(星期五、星期六)為休息日(公休日);

9月18日(星期日)正常上班。

國務院2016年部分節假日安排通知

中秋節放假調休時間安排

中秋小長假,加班費怎麼算

在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

這個21.75天是如何計算出來的?依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據此,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資可折算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

小時工資可折算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x 8小時)

網友支招“拼假”,你敢試嗎?

看到假日的時間安排後,網上有人提出來,可以提前3天請假,也就是9月12日-14日,請3天年假,加上10日、11日雙休,18日再請假一天,可拼成“2+3+3+1”9天的長假。

更大膽的拼假思路是,既然國慶節已經有7天假期,可以在9月最後一個工作周請假直接接檔國慶長假,這樣一來,從9月24日(週六)至10月7日休假,就能連休14天!

將年假、雙休、法定假日拼湊成一個超長假,理論上可行,實際上,很多人只敢想不敢做。按照規定,只要工齡滿1年的人,就有5天的年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這意味著,員工如果想如此拼接假期,前提是必須得到單位的同意。

節假日加班工資發放四大誤區:

最後,勞動者還需要增強維權意識,警惕節假日加班工資發放的4大誤區,捍衛自己的合法利益。

誤區一:安排“補休”可拒付加班工資

2013年7月,劉某因公司生產需要而被安排五一勞動節期間加班。可劉某在次月初領取工資時,發現工資中並沒有包含加班工資,遂要求公司發放,而公司認為雖然劉某曾被安排加班,但事後已經讓其補休,兩者相抵之後,劉某無權索要加班工資,劉某為討個說法而提起了訴訟。法院判決支援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記者採訪瞭解到,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相關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補休,便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但其中所指的僅僅是“休息日”,而非“法定休假節日”,也就是說,“法定休假節日”並不在其列,而劉某追討的加班費恰恰是國家的“法定休假節日”,所以,公司應該支付劉某“法定休假節日”的加班費。

誤區二:發放“紅包”可少付加班工資

2014年9月,蔣某某所在的公司為完成大批訂單的生產任務,而要求全體員工加班,並於當天以發放“紅包”的形式對加班員工給予了“獎勵”。公司對蔣某某支付加班工資的要求以已發放“紅包”為由拒絕,蔣某某覺得“紅包”中只有50元現金,還沒有自己日工資的一半,遠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300%,遂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另行發放加班工資。蔣某某的訴請最終得到了法院的支援。

根據有關規定,該公司仍然必須向蔣某某等員工發放加班工資。“紅包”與加班工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紅包”充其量只能算是獎金,獎金作為一種工資形式,作用在於對與生產或工作直接相關的超額勞動給予報酬,是對勞動者在創造超過正常勞動定額以外的勞動成果時,所給予的'物質補償。而加班工資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從事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是對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增加額外勞動量的補償。故如果單位明確所給付的“紅包”是加班費,其數額可以高於法定最低標準,而不能低於法定最低標準,不足部分應予補足;如果“紅包”是單位發放的獎金,則單位還應另行支付加班費。

誤區三:只是“值班”不必付加班工資

在2015年春節放假期間,宋某某所在的公司為按期完成交貨任務,安排了包括宋某某在內的23名員工在日常的各自崗位從事生產。公司說安排的只是值班而非加班,大家無權獲取加班工資。感到受到愚弄的宋某某等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援了宋某某等的請求後,公司因不服而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

按規定,公司應當支付加班工資。“值班”與“加班”雖只是一字之差,卻含義迥異。值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擔負一定的非生產性的責任,主要是因單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擔任單位臨時安排或制度安排的與勞動者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值班只需支付“值班津貼”,具體標準由用人單位按其規章制度確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任務,勞動者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本案中,公司安排宋某某等“在日常的各自崗位從事生產”,顯然不屬於值班,公司之舉明顯屬於偷換概念。

誤區四:每月計薪天數30天

2013年春節,正在家過節的劉某某等17名員工,突然分別接到公司通知,因客戶提前提貨,要求立刻回公司加班,並許諾將按國家規定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可當大家領到加班工資時卻發現被“縮水”了,因公司是按每月為30天計薪天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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