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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答辯狀

民事訴訟答辯狀

民事訴訟答辯狀如何寫? 以下是pincai小編收集的關於《民事訴訟答辯狀》的範文,僅供參考!

範文一:民事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X份(按被答辯人人數確定份數)。

範文二:民事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馬某, 委託代理人:張xx 被答辯人:王某, 因被答辯人王某訴答辯人馬某侵犯其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根據《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在本案中,被答辯人所稱我侵犯其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不成立,具體理由如下: 一、我

答辯人:馬某,

委託代理人:張xx

被答辯人:王某,

因被答辯人王某訴答辯人馬某侵犯其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根據《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在本案中,被答辯人所稱我侵犯其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不成立,具體理由如下:

一、我在主觀上並無過錯,並且已盡了法律上規定的相關注意義務與告知義務,被答辯人所稱的侵權行為在主觀要件上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被答辯人王某2010年1月10日出去溜達一事,我曾予以勸告,告知其天剛下完雪,路滑,不讓其外出,但其不予理睬,仍然執意外出。此事有證人李福為證。因此,作為快樂晚年公寓(gongyu)的老闆我已盡了安全告知義務,同時由於被答辯人王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具備這一生活常識,明知在其身體有殘疾的情況下,不顧自己腿腳有傷,雪天路滑外出有可能發生意外這一事實,仍然堅持柱雙柺外出進行這一危險行為,以致發生凍傷的後果,而發生凍傷後未能及時與我或其父母聯絡,又未能及時打電話報警,且在其附近有正在營業的超市,其仍未尋求幫助,而是在發生嚴重後果之後才聯絡相關人員,其個人具有嚴重過錯,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在其出走後我透過各種尋找他,並通知了其父母,這有通話記錄為證,因此,我在主觀上並無過錯。

二、我對被答辯人王某的腳部凍傷並未施加任何違法行為,並無民法通則上所規定的侵權行為必須有違法行為的法律要件。

被答辯人王某所稱其在7時許在公寓外叫門一個小時爬進公寓的.說法是沒有依據的,因為我公寓的大鐵門之內有一個門斗(為擋風避寒所用),門斗裡面是摺疊門,且沒有鎖上,一推即可進入,當時屋內有人,但未聽到叫門聲。此事實有證人證言予以佐證。故被答辯人稱其叫門一個小時的說法顯然是荒謬的。此外,即便其在門斗內未進入屋內,也不可能發生凍傷。我想提醒一下,被答辯人只是腳部凍傷了,反而面部和耳部均未凍傷,這是令人不解的。庭審筆錄顯示被答辯人出走時天氣不冷,同時其自己可以住雙柺走,並且到了轉盤處,往回走,不可能走四五個小時,被答辯人前後說法不一致,值得推敲。

三、我在被答辯人外出之前進行的勸告和其發生凍傷後果之間並無因果關係。

我正是出於保護被答辯人王某的身體健康才對其進行好言相勸,而其無視我的好言勸阻不顧身體狀況和天氣仍執意外出,發生體力不支走不動,並摔倒於外面馬路,從而發生柺杖損壞,棉鞋丟失,腳部暴露於外面,才導致其凍傷這一後果,該損害後果是其自己行為造成的,不能把此損害責任盲目推加給答辯人,這是不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理念與原則。因此,我作為公寓老闆對於住戶的相關注意義務已經履行,並未侵犯其生命健康權和身體權。

四、我說明一下在案件事實上有許多值得推敲的部分。

1、被答辯人在其所謂於1月10日受凍傷後的43天后(即2月23日)才住院,不符合常理。若果真因為10日凍傷,被答辯人會立即去醫院治療,怎麼可能等到43天以後才去醫院治療?換言之,這43天內被答辯人因為其他原因而導致受傷住院是完全有可能的;同時剛剛發生損傷時是完全可以以較小代價將損害彌補,而被答辯人卻耽誤最佳救治,實屬惡意擴大病情,希望法官秉持公平正義之理念,辨明是非真偽,作出正確裁判。

2、根據王某的父親所說,其在路上曾遇到其子王某,明知其子有殘疾,卻未在雪天路滑的情況下將其安全送回。我公寓在被答辯人外出後曾打電話告知其父,其父理應保障其子王營安全順利返回公寓,反而卻不顧父子情意,對其置之不理,這是令人難以理解的,另一方面他父親見到他後,未管被答辯人,也說明被答辯人當時思維意識行為都很正常,且此後被答辯人在庭審中承認曾去過燒烤店,在那裡是否飲酒值得懷疑。

3、我公寓接受的住戶是生活能夠自理的人,公寓負責住戶的吃飯和洗衣服,對於神志清楚、意志自由的被答辯人的外出公寓無權干涉,在已經明確進行勸阻未果之下,其仍堅持外出,並且在馬路摔倒後不能行動,從而使自己腳部受傷,公寓不應負責。

4、如果被答辯人真的無法進屋,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完全可以打電話或向公寓對面的超市求救,不會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乃至擴大,因此,可以斷定,被答辯人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根據《民法通則》第131條之規定,受害人對於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根據以上的事實和理由,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事實與法律,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此致雙陽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馬某

201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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