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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廣告新規的影響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的影響

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透露,國家工商總局正在加緊建設網際網路廣告監測中心,目前正處於“邊建設、邊使用”狀態,到今年底就能覆蓋佔全國市場份額95%以上的網際網路廣告平臺,預計明年會全部建成。以下是聘才網小編精心整理的相關文章,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歡迎閱讀!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的影響

網際網路廣告迅速發展的同時,虛假違法廣告問題也時有發生。據一位參與制定的人士透露,《暫行辦法》原計劃是與《廣告法》同時在2015年9月1日頒行,但由於涉及多個網路平臺巨頭,利益博弈較為複雜,延緩至今,“魏則西事件”是助推因素之一。

那麼,《暫行辦法》到底講了什麼內容?哪些網際網路平臺的核心利益會被觸及?廣告額又會受到怎樣的影響?

1、付費搜尋首次被定義為廣告

《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網際網路廣告,是指透過網站、網頁、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媒介,以文字、圖片、音訊、影片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網際網路廣告包括含有連結的文字、圖片或者影片等形式的廣告,電子郵件廣告,付費搜尋廣告等。

付費搜尋,或稱競價排名,是近年來出現的一種網路推廣方式。與自然搜尋的結果不同,付費機構的推廣資訊會出現在搜尋結果靠前的位置。在國內,付費搜尋並不會在明顯位置標出“廣告”字樣,只會在連結邊上用淺色字型顯示“推廣”倆字,使用者很容易混淆。

2、醫藥、保健品、菸草等廣告未經審查,不得釋出

除了付費搜尋,輿論最為關心的就是醫藥廣告方面。《暫行辦法》也對醫療廣告進行了明確的回應和闡釋。

《暫行辦法》明確,禁止利用網際網路釋出處方藥和菸草的廣告。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不得釋出。

3、電商平臺各種推廣,也屬於廣告範疇

按照規定,網際網路廣告經營者釋出廣告時,“網際網路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在此之前,電商平臺的廣告一直未被監管部門提及,甚至未被大多數網民知道,其實電商的站內搜尋,也屬於付費搜尋這種商業模式。

《暫行辦法》出臺之後,淘寶、京東等電商平臺搜尋結果頁面中的推廣資訊,也將被納入廣告範疇管理。電商內部有各種各樣的廣告產品,廣告是淘寶等非自營電商平臺的核心商業模式,新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辦法將對電商行業產生深遠影響,加強稽核及廣告展示規範。

4、社交網路中的商品推廣,需要標註廣告資訊

除了硬性的展示廣告,社交平臺上還有一些屬於原生廣告,即與非廣告內容樣式相似的廣告。此外,社交媒體的搜尋框和排行榜中,比如微博的`“熱門話題”,也有不少的推廣資訊位置。

在新的管理辦法出臺之後,社交平臺的廣告必須明確標識,並按照《廣告法》對廣告進行稽核。

5、電子郵件廣告,受到更為嚴厲的限制

《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未經允許,不得在使用者傳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

這一點對郵箱企業的影響,非常之大。目前,大多數郵箱企業走得仍是廣告模式,免費為與提供郵箱服務,把使用者的注意力資源利用廣告變現。但現在這個條款,看著比較一刀切,未經使用者同意就不得附加廣告。目前,163郵箱等底部一般都是攜帶廣告的,但並不太影響使用者體驗。

6、自媒體釋出廣告,納入監管

《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網際網路廣告,並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網際網路廣告的釋出者。

這意味著諸多釋出廣告的自媒體,也將被納入監管範圍。根據《暫行辦法》,自媒體釋出廣告,需作為廣告發布者中的自然人對廣告負責。

7、程式化購買廣告,被納入規範視野

《暫行辦法》用三條內容規範起程式化購買廣告問題,分別是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其中,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主要規定了各方的義務,而第十四條屬於定義解釋條款,分別解釋何為廣告需求方平臺、媒介方平臺和廣告資訊交換平臺。

業內人士透露,在徵求意見時,阿里媽媽對該條規定應該“意見很大”。阿里媽媽目前並沒有足夠能力稽核透過交易中心的釋出內容,該種模式也是計算機技術背景下的商業創新,所以,“實體上的規定並不多,可能也是擔心影響商業模式的創新。”

辦法並沒有將各種平臺界定為廣告發布者,只是列舉了具體義務,廣告需求方平臺經營者應當清晰標明廣告來源,平臺應當查驗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身份證明檔案、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等資訊,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

8、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都有制止釋出違法廣告的義務

一些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由此需要進入整改的行列。整改的內容,則是加強對網際網路廣告內容的稽核,特別是對一些要求獲得前置許可的廣告,審查不能流於形式。

9、“一鍵關閉”功能,確保能夠正常使用

《暫行辦法》第八條對這一條款作出了具體規定: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釋出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識,確保一鍵關閉;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使用者點選廣告內容。

網民上網,幾乎都經歷過這樣的困擾,彈出來的廣告,要麼找不到關閉的按鈕,要麼明明有一個關閉“×”號,點選之後非但關閉不了,反而被引到了一個新頁面。

“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使用者點選廣告內容”等內容,都凸顯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10、不得攔截過濾他人正當經營的廣告

《暫行辦法》規定,網際網路廣告活動中不得提供或者利用應用程式、硬體等對他人正當經營的廣告採取攔截、過濾、覆蓋、快進等限制措施,不得利用網路通路、網路裝置、應用程式等破壞正常廣告資料傳輸,篡改或者遮擋他人正當經營的廣告,擅自載入廣告;不得利用虛假的統計資料、傳播效果或者網際網路媒介價值,誘導錯誤報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他人利益。

該款實際主要是大型廣告公司的訴求,他們甚至提出一種新的權利,即廣告的釋出權。比如,點開優酷影片,可能會有一定時間的廣告,如果付費買會員就可以關掉,於是360等就曾設計瀏覽器,直接遮蔽影片廣告,包括搜狗也曾設計過類似產品,一度引起糾紛。

總而言之,《暫行辦法》的釋出,對於付費搜尋、電商推廣、社交推廣等,都明確納入了廣告範疇,BAT成為了不折不扣的大型“廣告公司”;自媒體、程式化等新興的媒體形式及購買方式,也納入了監管範疇;監管範疇的擴大、廣告的明確標識、廣告發布更為嚴格的內容審查、一鍵關閉功能等等,都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消費者利益。

如果各大廣告發布平臺及廣告主嚴格按照《暫行辦法》執行,至少醫藥、保健品、菸草等數十億的廣告額,將會受損。在強化廣告發布者的稽核義務後,虛假類廣告、沒有營業執照企業的廣告,將會進一步減少,廣告發布者在接單時,會更為謹慎。郵箱類企業的廣告經營模式,變得岌岌可危。對於一些強調CPC、CPS、CPA結算的效果類廣告模式,在明確廣告標識、一鍵關閉、防止誘導點選之後,廣告額也會受到不少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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