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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

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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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範本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條 本人保證在申請設立本公司前,在中國境內未曾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並承諾在本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出登記前,不再在中國境內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公司型別: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 。(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九條 股東姓名: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實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100%,於 年 月 日。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 者等權利;

  (二)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或質詢;

  (四)查閱、複製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二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 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 下的手續;

  (三)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註冊後,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股東簽字後公司歸檔儲存。

  第十四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批准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批准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每 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編制年終財務報告,並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經營決策會議;

  (二) 向股東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歸股東所有。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於 年 月 日訂立,自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 年。

  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範本 篇二

  唐山市***有限公司章程

  為了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唐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唐山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型別: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條 公司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工商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四章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認繳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貨幣        


       

                

合計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xx萬元,以上出資股東已約定於xxxx年xx月xx日前足額繳納。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由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出任執行董事、經理;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經理的報酬事項;

  (3) 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准公司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9) 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定;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決定對其他企業投資事項;決定對他人擔保事項;

  (13) 制定公司內部管理設定及公司管理的具體規章。

  (14) 對設立分支機構事宜作出決定。

  第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免。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制定實施投資方案,並報股東審議批准;

  (三) 擬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並報股東審議批准;

  (四) 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並報股東審議批准;

  (五) 擬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並報股東審議批准;

  (六) 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並報股東審議批准;

  (七) 決定除應由股東決定以外的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及公司管理的具體規章;

  (八)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合同、檔案;

  (十一) 代表或委託代表參加與公司有關的訴訟;

  (十二)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十三) 對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監事提起訴訟;

  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執行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任免。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二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法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三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 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十七條 高階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具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四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至 年 月 日,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1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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