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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八項權利和義務

從業人員八項權利和義務

  從業人員是指在本單位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數,包括在崗職工、再就業的離退休人員以及在各單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臺方人員、兼職人員、借用的外單位人員和第二職業者等,但不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係的職工。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從業人員八項權利和義務,歡迎閱讀。

  從業人員八項權利

  從業人員,是指在生產經營單位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的人員。我國《勞動法》稱為勞動者或職工。《安全生產法》第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八大權利:

  (1)知情權。即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2)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批評權、檢舉、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6)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7)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三大義務:

  (1)嚴格遵守單位規章制度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保護品;

  (2)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即要求從業人員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危險報告義務。即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

  延伸閱讀:

  你知道安全生產八項合法權益嗎?

  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的《關於落實和維護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合法權益的通知》精神,勞動者的安全生產合法權益主要有以下8項:

  一、知情權

  勞動者對於勞動安全知情權與勞動者的生命安全關係密切,知情權是保護勞動者生命安全權利以及其他相關權益的重要前提,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者有權瞭解所在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制訂和執行情況;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為保證勞動者知情權的落實,《安全生產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履行告知義務。生產經營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時候,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標明有關保障勞動者安全、防止職業危害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等事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等告知勞動者。勞動者只有瞭解了這些情況,才有可能提高安全意識,有針對性地採取相應措施,保護自身的生命安全。

  二、獲得教育培訓的權利

  接受教育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對勞動者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企業的義務。《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勞動者只有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才能增強事故預防和自救能力,防止生產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

  三、獲得勞動安全保護的權利

  勞動者的這部分權利主要是透過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義務來實現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當生產經營單位採取了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了新裝置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瞭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技術、裝置。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參加企業安全生產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廣大勞動者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透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參與所在單位的管理,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章制度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應定期向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認真傾聽廣大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有權要求所在單位組織整改並提出措施、建議和參與整改。

  五、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權

  這項權利是保護勞動者生命安全的一項重要權利。勞動者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對於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違反規章制度指揮生產活動,對於管理人員強迫命令職工在沒有安全保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危險作業,對於勞動保護條件不完備、事故隱患不排除、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的生產作業場所,有權予以拒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此降低勞動者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六、緊急撤離權

  勞動者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安全生產法》對勞動者的緊急撤離權的規定體現了法律以人為本的思想。由於事故的不可預測性,在有些情況下,也有可能出現了危險徵兆,但事故並未發生。為了防止“萬一”的情況下發生事故,法律賦予了勞動者這項權利。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勞動者使用緊急撤離權而降低勞動者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

  七、批評、檢舉、控告權

  勞動者有權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企業不得因此降低勞動者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

  八、獲得賠償權

  勞動者在生產安全事故中受到傷害,可依據國家關於工傷保險的規定獲得醫療救治及經濟補償。在某些情況下,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職工還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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