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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暫存款清理調研報告

2016年關於執行案件暫存款清理調研報告

2016年關於執行案件暫存款清理調研報告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部署開展執行案款專項清理活動,並將其作為打響解決執行難攻堅戰的“第一槍”,足以說明執行案件暫存款的發放對於當事人與法院解決執行難的重要意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截止至今年第一季度未發還的執行案件暫存款資料為基礎,對未發還的執行案件暫存款的基本情況、未發還原因進行了分析,並就規範執行案件暫存款管理、建立長效機制提出建議。

一、未處理執行案件暫存款的基本情況

截止到2016年第一季度,浦東新區法院執行案件暫存款系統顯示,明確為執行案件的未處理暫存款共有4063筆,涉及金額共計3.84億元。有以下特點:

1.小金額執行案件暫存款筆數佔比近半,總金額所佔比例很低。在4063筆未處理執行案件暫存款中,單筆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共有2025筆,佔所有未處理執行案件暫存款總筆數的49.8%,但涉及金額僅為95.31萬元,佔所有未處理執行案件暫存款總金額比例僅為0.25%;其中有281筆單筆金額在人民幣100元以下。

2.大金額執行案件暫存款以拍賣價款為主,筆數佔比較少。單筆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共有41筆,涉及金額共計人民幣10172.63萬元,佔所有未處理執行案件暫存款總金額的26.5%;其中共有30筆拍賣所得價款,涉及金額5861.93萬元。

3.款項與執行案件資訊不一一對應。在所有未處理案件暫存款中,涉及案件數量為3091件,其中共有972筆執行案件暫存款系案號重複;也有一筆案件暫存款的處理涉及多個案件的情形。

4.未處理時間跨度大,清理難度高。在未處理執行案件暫存款中,未處理期限從不滿十五天到超過五年以上,時間跨度較大,特別是其中2140筆未處理期限超過一年的執行案件暫存款,由於到賬時間較長,因資訊變更與人員流動,清理難度高。

二、未處理執行案件暫存款原因

1.法院自身對執行案款暫存款管理工作存在缺失。執行實踐中,部分案件承辦人因為結案壓力大,往往在案款到賬後即辦理報結手續,發還案款的態度不積極,導致部分案件暫存款不合理宕賬。同時也存在著原承辦人退休或調離執行崗位,未做好執行案件暫存款處理的交接,致案款未能及時發還的情形。

2.當事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時發還。因當事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時發還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因單筆金額較小申請執行人要求集中領取(此種情形多集中在每月提取被執行人的工資收入或養老金的案件),或是金額較小,法院多次通知不領取。二是當事人無法通知。主要包括因案件執行期限較長申請執行人住地或聯絡方式變更、刑事案件受害人無聯絡方式、應返還被執行人的剩餘拍賣所得價款,被執行人去向不明三種情形。三是當事人無法提供合法領款手續。因申請執行人死亡、單位合併、分立、登出等原因,而權利繼受人暫未提供合法領款手續。

3.法定事由不能發還。執行案件暫存款發放涉及其他案件,因其他案件程序差異、被另案財產保全或執行凍結、案件雙方當事人互負義務,一方未履行以及執行聽證程式等法定事由不能發還致執行案件暫存款無法及時發放。

4.因案款資訊缺失導致無法及時處理。當事人自行透過銀行或網路銀行等轉賬方式支付款項的情形日益增多,案款資訊缺失,使得相關案件資訊難以確認,導致執行案件暫存款無法及時處理。

三、執行案件暫存款管理的建議

1.嚴格管理制度。應多措並舉,改變案件承辦人“重案件執行,輕代管款發放”的思維模式:一是完善執行案件暫存款管理制度。明確所有執行案件暫存款無法定事由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發放完畢,未及時處理的案件不得報結,確有客觀原因無法及時發還的應寫明原因。二是開展定期清理、考核工作。法院應對執行案件暫存款進行定期梳理、全面清理,同時把執行案件暫存款作為執行案件考核的重要內容,邀請監察部門介入,強化對執行案件暫存款發還的監督。透過完善管理制度,強化管理,杜絕因法院自身工作存在問題導致的案件暫存款無法及時發還。

2.提升執行案件暫存款系統的資訊化水平。案件款項到賬後,相關係統即自動向當事人傳送資訊或其可以自行查詢其案件到賬情況,如此既便於其及時領取,也可以督促承辦人及時發還。同時系統對於缺乏關鍵資訊且來源不明的案款自動拒收。

3.建立預防機制。首先,最大限度地發揮銀行轉賬方式在執行案件暫存款發還程式中的作用,探索在立案階段為當事人執行案件暫存款辦理申請銀行轉賬發還的相關手續。其次,在執行立案環節或執行過程中,製作執行案件暫存款的繳款說明告知繳款義務人的付款方式和注意事項,預防資訊不全造成執行案件暫存款處理延誤。最後,完善執行案件暫存款的財物系統。對當事人透過網上、銀行轉賬等方式支付相關款項,缺乏案號或當事人等關鍵資訊的,案款系統直接拒收或退款,防止案款長期宕賬。

4.加強告知督促。針對通知不來領取或怠於行使權利的其他抵押權人,透過電話、簡訊、傳送書面通知等多種渠道督促其及時領取或儘快啟動權利主張程式,如其本人無法通知,通知其親屬,督促及時領取執行案件暫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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