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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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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計立項與授權

(一)審計立項

審計立項是指確定具體的內部審計專案,即審計物件。審計物件包括集團下屬的各子公司,集團內部的各職能部門、各項經營活動或專案、系統等。

審計物件的選擇一般由以下三種方式決定:

1、集團法審部透過對集團的經營活動進行系統地分析風險來制定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表,經批准後逐項實施。

2、由集團總經理或董事會下達的計劃外專項審計任務。

3、由被審計者提出審計要求,經批准實施審計業務。

(二)審計批准與授權

對於已立項的審計專案,法審部應在審計實施前以正式報告的形式報集團總經理/主管副總經理稽核、批准與授權。

二、審計準備

在確定內部審計事項後,審計人員開始審計準備工作,制訂審計計劃。審計準備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初步確定具體審計目標和範圍

1、內部審計的總目標是審查和評價集團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協助集團組織的成員有效地履行他們的職責。針對已確定的具體審計任務,審計人員應制定具體的審計目標以有助於擬定審計方案和審計工作結束後的審計評價。

2、內部審計的範圍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恰當性、有效性。

2)財務會計資訊、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可靠性。

3)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

4)資產的完整和利用情況。

5)工程專案的預(概)、決算情況。

6)投資專案的可行性、可控性和效益性。

7)對法律、法規及政策、計劃的遵守、執行情況。

審計人員應根據具體的審計任務確定具體的審計範圍以確保審計目標的實現。

(二)研究背景資料

在制定審計計劃時應收集、研究審計物件的背景資料。 當審計物件為集團子公司、職能部門時,背景資料主要包括其組織結構、經營管理情況、管理人員相關資料、定期的財務報告、有關的政策法規和預算資料等。 當審計物件為某一專案、系統時,背景資料主要指其立項、預算資料、合同及相關責任人資料等。 如果在以前年度實施過內部審計,則應調閱以前的審計檔案,關注以前的審計發現及審計物件對審計建議的態度。

(三)成立審計小組並確定審計時間

不同的審計專案要求審計人員具備不同的知識和技能,根據實際業務的需要,審計部門應安排適當的審計人員,指定審計專案負責人,成立審計小組,並對審計工作進行具體的安排。審計小組成立的.同時,應初步確定審計時間,包括審計開始的時間、外勤工作時間、審計結束及審計報告的提出時間。

(四)準備初步審計方案

審計方案是說明審計目標、範圍和具體進行的程式。完成審計工作後,審計方案是審計工作的記錄。審計方案在計劃審計工作時由審計負責人初步制定,並在審計工作實際進行中根據需要進行修改和調整。在被審計單位背景資料不全或實施突擊性檢查等情況下,審計人員也可以在審計過程中制訂和完善審計方案。

(五)計劃審計報告的提交方式、時間和物件

(六)發出審計通知書

在審計前,審計人員應通知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的時間、審計目標和範圍,並要求被審計單位及時準備相關的檔案、報表和其他資料、告知需要配合的相關事項。在經授權實施突擊審計的情況下,審計部門可不預先通知被審計單位。以上為審計工作的準備階段,完成準備工作後,審計工作即進入外勤工作階段,主要包括步驟(三)、(四)、(五)、(六)。

三、初步調查

(一)審計座談會

審計開始前,審計人員應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召開審計座談會。瞭解基本情況,說明審計的目標和範圍以及審計中需要提供的各種資料和需要協助的範圍等。

(二)實地考察

審計人員應實地觀察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地點、裝置、職員及業務情況,對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獲得感性認識。

(三)研究檔案資料

對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及實地考察過程中得到的檔案資料進行整理歸檔,並進行查閱、研究。

(四)編寫初步調查說明書

初步調查完成後,審計人員應編寫簡要的初步調查說明書,概括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及初步調查的實施情況。

四、分析性程式及符合性測試

(一)分析性程式(比較、比率和趨勢分析)

審計人員應根據財務報表和有關業務(專案)資料計算相關比率、趨勢變動,用定量的方法更好地理解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狀況或專案的實施和完成情況。主要的分析、比較包括:

實際與預算的比較;

年度內各月份資料的比較及趨勢分析;

年度間資料的比較及趨勢分析;

賬戶間關係分析;

財務和經營比率與前期、同類經營機構的分析比較;

審計人員透過比較和分析各項指標所發現的異常情況,應引起充分關注,從而有針對性地採取更詳細的審計程式來審查重點領域。

(二)描述和分析內部控制設計的恰當性

審計人員應採用繪製流程圖、文字說明等方式描述被審計單位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審計人員應在認真研究、分析被審計單位現有內部控制系統的相關制度、規定等檔案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系統設計的恰當性進行評價。

(三)初步分析和評價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

1、審計人員可採用內部控制調查表或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獲得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相關資訊。

2、審計人員可採用對經營活動進行“穿行測試”或小樣本測試的方式,初步評價內部控制系統的執行情況。

“穿行測試”是審計人員針對關鍵控制點,選取一定的交易和經營活動進行程式測試或檔案測試(根據組織的記錄來追蹤選定測試專案的整個過程)。小樣本測試是選擇較少的樣本量對選定專案進行測試、複核,以測試真實性,瞭解經營活動或專案實施的實際處理是否與預期一致。

3、研究資訊系統的控制制度、進行資訊系統的相關測試。

資訊系統的內部控制涉及到被審計活動的資訊收集、處理、傳遞和保管各個環節。尤其是集團各下屬企業和部門的資訊系統控制的有效性、恰當性直接影響其資金、資產安全及財務資訊等的準確、完整性。審計人員應對被審計單位資訊系統的內控制度進行全面熟悉與分析,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關的測試。

4、分析重大風險領域,確定重點審計的範圍及方法。

透過對內部控制系統進行描述和測試後,審計人員應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情況進行分析並做出初步評價,評估風險,確定控制薄弱環節以及審計的重點。

五、實質性測試及詳細審查

(一)實質性測試及詳細檢查

實質性測試及詳細檢查是在對內部控制的初步評價基礎上,運用適當的審計技術詳細審查、評價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

(二)審計證據的收集及判斷

審計人員應收集充分的、可靠的、相關的和有用的審計證據(包括檔案、函證、筆錄、復算、詢問等),進行稽核、分析與研究,形成審計判斷。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加總相關明細賬戶餘額與總賬餘額比較核對二者是否一致。

2、運用統計抽樣,抽查會計記錄,從憑證到賬戶。

3、巡視庫房,抽查清點庫存物品等賬面存貨,確定存貨的保管情況以及存貨資產的存在性、完整性及計價的準確性。

4、清查固定資產,確定資產的管理、使用情況以及增減值情況。

5、盤點現金,核對銀行存款餘額,確定貨幣資金的安全性及賬實核對情況。

6、函證主要往來賬戶餘額,選取無法函證或未取得回函的重要賬戶實行替代程式,確定往來結算的準確性。

7、稽核收費系統的收入日報表、商品銷售日報表、現金收入日報表,交叉核對並與系統核對一致。

8、稽核各類經濟合同,對重要合同簽訂的招、投標及執行情況進行審查與評價。

9、審查工程的預、決算資料,復算工程量,確定工程支出的合理性、準確性。

10、檢查採購計劃、採購合同與fapiao、入庫單、付款支票是否一致。

11、採用分析性複核程式,審查成本計算的準確性、折舊計提的正確性等。

12、檢查涉稅專案,確定被審計單位是否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稅款。

13、稽核費用的發生情況、審批手續,確定其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

14、其他審計程式

六、審計發現和審計建議

內部審計人員透過執行初步調查、符合性測試和詳細審查,收集適當的、有用的及相關的審計證據,並透過分析與評價形成審計發現,並提出適當的審計建議。

(一)審計發現

審計發現應包括事實、標準及期望、原因及結果。事實是指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發現的實際情況、相關問題。標準及期望是指評價這些問題所依據的相關政策、規範、考核目標、預算指標等。原因是審計人員分析的實際情況與相關標準產生差異的原因。結果是指實際情況與標準產生差異造成的影響及相關風險。審計人員應用書面文字、相關圖表等詳細闡述相關的審計發現,審計人員成文的審計發現應有相關的審計證據來支援。

(二)審計建議

審計人員應根據具體的內部控制情況及相關的審計發現提出具體的、適當的審計建議,以利於被審計單位完善內部控制、降低經營風險。

七、審計報告

(一)審計複核與監督

審計專案負責人應對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底稿及收集的相關證明資料進行詳細的複核,並對審計人員實施的相關審計程式進行適當的監督和管理。

(二)整理審計工作底稿並編寫意見交換稿

1、外勤工作中,審計人員應對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及收集的相關檔案、報表、記錄等證據資料及時整理、歸類。審計人員應根據統一的標準對審計工作底稿及證據資料編制索引號,以便查閱。

2、召開退出會議前,審計專案負責人應編寫詳細的意見交換稿,也可以編制審計報告初稿代替。意見交換稿應簡要說明專案的審計目標、審計範圍、實施的審計程式,並對具體的審計發現和初步的審計建議進行詳細闡述。

(三)交換意見

與被審計單位的溝通包括重大問題的溝通及退出會議上的意見交換。

1、重大問題主要是指,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正在進行的重大違規或對集團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被審計單位馬上採取相關的措施。審計人員應根據具體情況分析所發現問題的實質及影響,確定溝通的物件,並報集團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批准。

2、召開退出會議,就相關審計發現與審計建議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

外勤工作結束前,審計人員應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召開退出會議,就意見交換稿上的相關問題聽取被審計單位的解釋與意見,並詳細記錄。雙方應在意見交換書上簽名確認。對在有關問題上的不同意見,可由被審計單位進行書面陳述並交與審計人員與審計人員的審計發現與建議一齊歸檔,以便查閱、分析。

(四)編制正式審計報告

外勤工作結束後,審計專案負責人應及時編制正式的審計報告。正式的審計報告是在意見交換稿的基礎上根據與被審計單位溝通的結果,正式編制完成。審計報告應用簡捷、扼要的文字闡述審計目標、審計範圍、審計人員執行的審計程式以及審計結論,並適當地表明審計人員的意見。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建議的看法,也可根據需要包括在審計報告中。

(五)稽核並報送審計報告

審計部門負責人應對審計報告及相關的審計資料進行詳細稽核,確認後正式報送給集團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並對審計結果進行簡要的口頭彙報。法審部也應將經批准的審計報告送與被審計單位並確認其已收到。

八、後續審計

在出具了正式的審計報告後,審計部門應關注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果及集團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對相關事項處理決定的態度。在認為合適的一段時間以後,由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後續審計,確定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得到了恰當的解決。對於暫時無法解決的問題是否告知並得到了集團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的批准。審計人員應對相關的風險進行評價,並將後續審計的結果及相關的風險評價報告集團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

九、審計評價

審計評價是指法審部負責人對具體審計專案的執行情況、審計方法、審計程式及審計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的總結、評價。審計評價由審計人員的自我評價、審計專案負責人的專案評價及法審部負責人的總結評價三個層次構成。每一個審計專案完成之後,法審部負責人都應督促審計人員、審計專案負責人及時做出書面總結、評價,法審部負責人也應根據實際情況簽署相關的意見和建議。

十、審計檔案

完成以上九個步驟後,審計人員應對審計資料進行整理、裝訂、編號,形成內部審計檔案,並由法審部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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