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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傷傷殘鑑定標準是什麼

新工傷傷殘鑑定標準是什麼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已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釋出,將於2015年1月1日實施。新標準是在充分聽取各地意見的基礎上對《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以下簡稱“原標準”)進行的修改和完善。為實現新舊標準平穩過渡,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標準實施後,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提出的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按照新標準進行鑑定。

二、新標準實施前,已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但尚未作出鑑定結論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按照新標準進行鑑定。若因標準發生變化導致鑑定級別低於原標準的,按照就高原則作出鑑定結論。

三、新標準實施前已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新標準實施後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或者再次鑑定申請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按照新標準進行鑑定。

四、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及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提出再次鑑定申請、且鑑定級別發生變化的,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自作出鑑定結論的次月起作相應調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作調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計發標準,按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前最後一次的鑑定結論確定。

工傷傷殘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工傷傷殘鑑定程式

申請工傷傷殘鑑定的程式一般為:

先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並詳細填寫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業蓋章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鑑定。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受傷嚴重的,還可以由社會保障科介紹,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鑑定。根據工傷鑑定結果,傷者可以得到因工傷引起的有關損失補償。

在申請過程中,如果遇到所在企業不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鑑定的,那麼傷者必須憑與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證明自己與企業的勞動關係,才可以辦理工傷鑑定。因此,有關部門提醒,外來務工人員在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的時候,應該一式兩份,自己手中留一份。這樣在出現以外糾紛時,才可以有所依據,透過正當途徑切實保障自身的權益。

工傷傷殘鑑定具體情況 依據國家標準(GB/T—)《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鑑定結果分10個等級,其中傷殘1—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傷殘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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