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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產假新規

2016福州產假新規

【產假規定】

1、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15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的產假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自願生育獨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者增加15天

7、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注:晚育者增加產假的前提是24週歲後生育的第一胎

福州產假的分類一覽

【產假天數】

1、 基本產假:98天

2、 難產產假:98+15=113天

3、 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產假:15天

4、 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產假:42天

5、 自願生育獨生子女產假:98+35=133天

6、 晚育產假:98+15=113天

7、 生育多胞胎產假:98+嬰兒數*15

【產假辦理】

辦理材料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和獨生子女證

辦理地點

直接諮詢公司的人事部門並辦理

【溫馨提示】

1、申請哺乳假需要提供出生證

2、《獨生子女證》應在子女出生後3個月辦理

3、獨生子女證全稱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

4、按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權力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以及考勤獎金,不影響晉級、調工資,並計算其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並申請勞動仲裁。

懷孕和產假待遇

1、對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有毒有害作業或從事其他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特殊工種作業的女職工,應暫時調換工種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懷孕女職工的單位,有條件的應設立孕婦休息室。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每天享受工間休息一小時,算作勞動時間,並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加班加點;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其工作場所應設工間休息座位。

3、准予定期做產前檢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算作勞動時間。

4、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指定的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所在單位應全部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5、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6、女職工在懷孕、產假、哺乳期間,所在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保證其獲得基本工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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