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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理性批判

實踐理性批判

實踐理性批判

《實踐理性批判》標題釋義

在康德看來,人的理性可分為兩種:一者為理論理性,或者叫思辨理性;一者為實踐理性。

理論理性講求認識,它要解決的是認識如何成為可能這個問題。在《純粹理性批判》一書中,康德正是圍繞這個問題展開論述的,這個問題也叫做先天綜合判斷如何得以成立。康德讓理論理性所做的工作,就是為知識謀求先天的形式和後天的質料。康德有句名言,思想沒有內容是空洞的,直觀沒有概念是盲目的[1]。只有當感性為知識提供經驗的質料,而知性提供先天形式即十二範疇時,認識才成為可能。

在康德之前,談論人的認識主要有這兩派,一派以萊布尼茨、笛卡爾為代表,講求認識的基礎是理性,他們通常以三段論為衡量標準,要求所有的知識必須經由這樣的演繹,才準確而可靠。另一派持經驗論觀點,比如休謨,他們認為所有的知識都來源於經驗,但經驗只有機率上的準確,沒有普遍性。譬如人們通常藉助於經驗,判斷所有的烏鴉都是黑色的,但是也有得了白化病的烏鴉,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謬誤推論,是因為經驗只能帶來或然性,也就是機率上的準確。

但經驗派給哲學界帶來最大的震撼還是對因果律的抨擊,休謨認為因果律不過就是習慣上的聯想,因為人的認識來自於經驗,而所有的經驗又可以還原為人的表象,表象與表象之間的連結,就只能依賴心理的知覺。十九世紀馬赫用經驗派的觀點來理解物理學,人們都嫌他太繁瑣甚至荒唐。通常我們理解的物理學,是指對構成宇宙的物質和能量的規律研究[2],但馬赫覺得這並不精準,他說物理學需要研究三個方面:第一,研究表象之間的聯絡的規律;第二,揭示感覺之間的聯絡的規律;第三,闡明感覺和表象之間的聯絡的規律[3]。如果我們看康德的《自然科學的形而上學基礎》,會發現康德用的是先天的知性範疇解釋牛頓的物理學,根本就沒有用感覺經驗來解釋物理學,因此,對康德而言,經驗派的觀點根本站不住腳。

如果說理論理性講求認識物件,那麼實踐理性則講求如何“現實地實現這些物件”[4],直白地說,就是怎樣做才能道德上成就“善”。

康德讓實踐理性做的工作,便是去尋找一條先天的法則,一條所有的理性存在者都必須要遵循的法則,他稱之為道德律令。但是為什麼要去追尋這樣的一條法則?難道我們不能憑藉本能過適意的生活嗎?

康德認為,這是我們理性的宿命,如同我們的理性會不由自於地跨越經驗的雷池,將現象等同於本體,這是理性的必然結果,我們不得不如此,“我們之所以意識到純粹實踐法則……乃是因為我們注意到理性藉以給我們頒行純粹實踐法則的必然性。”[5]並且,為德行謀求經驗的基礎,絕對完全不可能。一旦將道德委質於經驗,由於主體於經驗物件之間的連結從屬於感覺,而感覺又關涉個人的欲求,這樣道德法則就變成了幸福原則,講求嗜慾,謀求幸福。十九世紀的邊沁創作《道德於立法原理導論》,在書中他直言不諱地講,道德就是謀求最大的幸福。這在康德看來不可思議,“德行之所以偉大,不是因為能獲得多大的利益,而是招來多大的犧牲。”[6]

經驗只會讓道德淪為追求幸福的工具,甚至變成少數人的工具。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中,對經驗派的道德學說大加撻伐,任何將道德建立在個人幸福之上的做法,不僅是矛盾的而且是毀滅德行,“一些學派膽敢對於上天呼聲充耳不聞以維護其不費腦筋的理論,因此唯有在這些學派令人糊塗的思辨之中,這種矛盾才能維持下去。”[7]經驗派對幸福的謀求必將會毀滅德行,因此,為了讓道德的根基穩固屹立,康德在理性的追溯中尋找道德的根基。

《實踐理性批判》一書標題,就暗示了康德將要做的工作。但這個標題,實際上暗含了多重的意思。原德文標題為:Kritik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從德文語法上講,der praktischen Vernunft這個片語可以作第一格,那麼der就表示attributing to的'意思,Kritik是由實踐理性做出的,即實踐理性向自身發起的批判;當der praktischen Vernunft作第二格時,起定語作用,表從屬關係,即批判的物件是實踐理性,這也是英文翻譯者通常採用的譯法——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總而言之,實踐理性向自己發起了批判,它自身既是手段又是目的。

從第一層面講,實踐理性向自身發起了批判,為的是證明理性可以自為地決定意志,而不受因果律約制,同時也證明了自由意志的存在。在原理分析論中,康德用了四個定理來闡明純粹理性如何確立實踐法則:第一,實踐法則必然是先天的;第二,凡是參加了經驗成分的實踐原則,都是自愛原則或者叫個人幸福原則,必須被驅除出去;第三,實踐法則具有單純的立法形式;第四,意志自律是建立道德法則的前提。這樣一來,理性在尋求普遍的法則時,透過這四個定理,為自身確立了一條實踐的原理。它是一條先天的、形式的以及無條件的定言命令,因為它自身拒絕任何經驗質料,而對有限的存在者而言,他們的意志不能完全契合道德,於是這就是一條具有普遍的立法形式的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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