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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級傷殘鑑定標準及賠償

2016年十級傷殘鑑定標準及賠償

十級傷殘鑑定標準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傷殘達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應認定為十級傷殘,享受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注:2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稚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注:2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注:2為平方),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注:2為平方);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 8 ;

17)雙眼矯正視力≤0. 8 ;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損傷保守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補術後;

46)輸卵管修補術後;

47)乳腺修補術後;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病I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工傷十級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工傷傷殘等級賠償標準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4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2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0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4個月

(二)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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