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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傷情鑑定標準

最新司法傷情鑑定標準

9月2日,因在審查逮捕期間無法確定被害人小波所受傷害是否構成輕傷,武漢市漢陽區檢察院根據相關規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對犯罪嫌疑人張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當天,張某被取保候審。

2013年3月,張某走路時與被害人小波不小心撞到了一塊,雙方發生口角,進而扭打起來。打鬥中,張某一拳打破了小波的眼鏡,鏡片劃傷小波右眼。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讓小波去作傷情鑑定,如果達到輕傷標準,馬上立案。

小波不想走法律程式,想讓張某出點錢私了,但張某不同意,小波則堅持不去作司法鑑定,二人僵持不下。轉眼8個月過去了,看張某仍不妥協,小波無奈,便去作了司法鑑定。

鑑定結果顯示,小波右眼外傷導致右眼淚小管斷裂,右眼下瞼、右眼虹膜撕裂及右眼眼球挫傷,損傷程度為輕傷。

拿到鑑定結果,小波再次找到張某,以此相要挾,向張某要錢。張某還是不給錢,堅持要走法律程式。直到今年7月,小波只得拿著鑑定結果到公安機關要求立案。立案後,公安機關提請漢陽區檢察院批准逮捕張某,該院檢察官楊國曉承辦了此案。

楊國曉審查案卷後發現,小波輕傷鑑定所依據的《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已於今年1月1日廢止,新標準即時生效。根據新的鑑定標準,小波傷情鑑定結果是否會有變化?楊國曉反覆審查案件材料、核實證據,認為按照新的人體輕傷鑑定標準,小波的傷情可能構不成輕傷。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為慎重起見,該院建議公安機關約小波再作傷情鑑定。但無論公安機關採取何種方法都無法聯絡到小波,審查逮捕期限已到,漢陽區檢察院依法作出了上述處理。

為降低交通事故受害人維權成本、規範司法行為、提升審判效率,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組成課題組調研2014年以來交通事故案件傷殘鑑定情況,分析該類案件的特點、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建議。

一、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特點

2014年以來,南川法院受理交通事故糾紛案件318件,存在傷殘等級鑑定的案件267件。從相關資料分析來看,傷殘等級鑑定存在如下特點:

1.重複鑑定比率高。鑑定意見的作出絕大多數都是專業、審慎和合法的。然而267件案件中,鑑定兩次及以上案件多達97件,佔比36.33%。另有4件案件因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改變傷殘鑑定等級而未進行重新鑑定。

2.自行委託採信難。存在重複鑑定的97件案件中,承辦法官對第一次自行委託鑑定意見全部未予採信;採信共同委託的第二次鑑定意見86件,佔比88.66%。

3.鑑定意見改變多。在97件重複鑑定案件中,第二次鑑定改變第一次鑑定意見的案件89件,佔比91.75%。

二、成因分析

1.質證認證難以實質展開。傷殘等級鑑定屬於相關領域專業知識在司法實踐中的實際運用。無論是傷殘等級鑑定本身還是鑑定意見的質證、認證,都必須以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為支撐。然而,由於訴訟參與者、裁判者傷殘鑑定專業知識的欠缺,訴訟過程中對鑑定意見的質證、認證就難以在實質層面展開。

2.鑑定意見可信度不高。為方便和經濟,第一次鑑定大都委託本地鑑定機構進行,而本地鑑定機構的鑑定人員大多屬於當地人,在人情社會中,鑑定意見容易受到合理懷疑。從鑑定意見書本身來看,有的鑑定意見本身也有值得懷疑之處,一些受害人傷殘狀況明顯不同但鑑定等級相同;千篇一律的鑑定意見書體例及內容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鑑定意見的權威性。

3.法官規避責任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但因法官本身對鑑定意見存有顧慮,且不允許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會提高裁判案件的上訴風險甚至是申訴上訪風險,法官為了規避相關的責任風險,導致單方委託鑑定採信難。

三、重複鑑定導致的問題

1.受害人維權難。在傷殘鑑定問題上,受害當事人時常處於非常尷尬的境地:如果不自行委託鑑定,那麼各項訴訟請求難以具體明確;如果自行委託鑑定,鑑定意見則面臨難以被採納的風險。此外,傷殘等級鑑定費用一般在1000元左右,反覆的鑑定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2.訴訟程式不規範。因鑑定時限需要扣除在法定審限之外,案件承辦人在審限中止節點的操作中故意延長扣除時限的可能性較高,因此存在鑑定程式的案件往往是隱性超審限的重災區。

3.審判效率低下。從審判管理統計資料來看,2014年,南川區法院凡是存在重新鑑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實際審理期限都在110天以上,最長高達353天,實際辦理天數都超過了法定審理時限。

四、完善建議

1.完善專業人員出庭制度。建立專業人員出庭的申請期限制度。為了防止鑑定人或專家證人出庭作證導致反覆開庭影響審判效率,建議實行鑑定意見書必須隨起訴狀等訴訟材料同時送達制度,並特別提示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申請,否則視為對鑑定意見沒有異議。明確鑑定人不得收取出庭費用。鑑定機構收取了相應鑑定費用,出庭作證應當是鑑定人的當然義務。此外,明確鑑定人出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可以避免鑑定人故意模糊鑑定意見書的表述而變相牟取利益。完善專家證人出庭費用制度。專家證人出庭有利於形成平等的訴訟雙方,至於專家證人的選擇和費用,建議由申請人自行選擇並先行墊付費用,最終根據認證情況,由質證敗訴方承擔相應費用。

2.探索專家陪審員制度。為法官提供專業認證知識,最便捷的.途徑就是推行專家陪審員制度。各法院可以根據自身審判實際,根據案件型別、案由及案件數量、鑑定需求等確定選任相關專家陪審員若干名。同時,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存在鑑定等專業問題的民事簡易程式案件,適用合議制審理。

3.規範鑑定程式和鑑定意見。構建訴前共同委託鑑定機制。為了從根源上減少爭議,可以透過法律或司法解釋的方式,賦予受害人委託鑑定之前承擔通知相關人員的義務,促進訴訟參加人約定合理時間共同委託鑑定。不在約定時間參加共同委託鑑定或交通事故後逃逸無法通知的,直接採信單方委託鑑定意見。單方委託鑑定的委託人對通知事實、交通事故後逃逸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規範鑑定時間點,時間節點不同可能會引發鑑定機構對受害人傷情判斷的差異,從而對鑑定意見造成實質影響,因此,建議以法律形式明確鑑定的時間節點。規範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書的不規範往往引起不必要的合理懷疑,特別是容易引起訴訟參與人對鑑定機構及其人員權威性的懷疑,因此,建議規範鑑定意見書的體例、文字表述等。

4.明確重新鑑定舉證責任。當前關於重新鑑定的法律規定較為籠統,這造成司法鑑定工作隨意性較強的同時,也給法官造成巨大的責任風險壓力。建議進一步明確鑑定申請人的舉證責任以及未提供必要證據或證據不足的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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