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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傷鑑定標準及量刑

輕微傷鑑定標準及量刑2016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鑑定提供根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於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頒佈試行,共計六章第五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於釋出<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的公告》為進一步加強人身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化、規範化工作,現將《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釋出,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司發[1990]070號)、《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法(司)發[1990]6號)和《人體輕微傷的鑑定》(GA/T 146-1996)同時廢止。

第一條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鑑定提供根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鑑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鑑定人有權瞭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查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鑑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罰

【相關】意外傷害保險(Accident Injury Insurance )是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見,對於輕微傷,國家做為民事糾紛或者治安案件處理,對於輕傷或重傷案件,才會追究刑事責任。

對多人參與的傷害案件,不能查明具體哪個行為致傷,但是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都實施了傷害行為的,按照共同犯罪論處,同時按照行為人在傷害中的地位、作用確定罪責。

輕傷案件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撤銷案件的。對於輕傷案件,被害人可以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訴。按照浙江省的相關意見,如果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安機關可以撤案,檢察階段可以作相對不起訴。可見,對輕傷案件,國家慎用強制措施,慎用刑罰。對輕傷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會危害性已經消除、沒有逮捕必要的,不得采取逮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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