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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重傷鑑定標準

人體重傷鑑定標準2016

根據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公佈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司法部15日發出通知要求抓好標準的貫徹落實,進一步嚴格規範法醫臨床執業活動,推動法醫臨床類司法鑑定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建設。

據介紹,今年8月30日,五個部門以聯合公告的形式公佈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將於2014年1月1日施行。屆時,現行使用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鑑定》將廢止。

為結合醫學的新進展,適應法律特別是刑法的最新修改,新公佈的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鑑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通知說,這是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術標準,是司法機關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和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直接影響到公正司法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維護。

為確保該標準的實施,司法部提出三點要求,一是各地在標準施行前,對現有從事法醫臨床鑑定的司法鑑定人開展全員培訓,並認真組織考核;二是要嚴格法醫臨床司法鑑定人的准入條件;三是要切實加強法醫臨床司法鑑定的執業監督。

司法部正會同公安部組織專家編寫新公佈的標準的釋義。

2014年1月1日《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正式施行後,1990年《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鑑定》同時廢止。如何在未決案件中適用標準,成為檢察機關司法實踐中的一個困惑。結合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筆者認為,對於新舊傷情鑑定標準的適用,檢察機關應嚴格對照新舊傷情鑑定標準,對被害人傷情進行分析判斷,並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依法處理。從舊兼從輕原則一方面體現了定罪量刑以行為時有法律明文規定為限的思想,防止以事後法裁判先前行為;另一方面體現了保障行為人權益的觀念,當適用新法有利於行為人時,應適用新法。

對於處於不同訴訟階段涉及新舊鑑定標準適用問題的案件該如何處理,筆者認為,應分以下五種情況區別對待。

一是新鑑定標準生效後已移送起訴的案件。公安機關於2014年1月1日後移送起訴的案件,如果是按照舊的鑑定標準對被害人傷情進行鑑定,檢察機關可退回公安機關,不予受理。待適用新的鑑定標準對被害人傷情重新鑑定後,再根據新的鑑定意見依法處理。檢察機關審查案件的職責之一就是審查行為人是否應當受到刑事追究,如果因為鑑定標準的變化致使被害人的損傷程度不確定,進而可能阻卻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追究,那麼該案不符合受理條件。如果根據新的鑑定標準仍達到追訴標準的,檢察機關應當受理案件,否則,檢察機關不應受理。

二是檢察機關已受理審查但尚未提起公訴的案件。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後,鑑定標準發生變化,那麼依據舊的鑑定標準所作的鑑定意見的準確性會存在疑問,進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此時,檢察機關除可自行鑑定外,也可依法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建議公安機關適用新的鑑定標準對被害人的傷情重新鑑定,再嚴格對比新舊鑑定意見,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進行認定。若按照新的鑑定標準,被害人的傷情也達到追訴標準的,檢察機關應繼續審查起訴,若達不到,檢察機關可建議公安機關撤銷刑事案件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是檢察機關已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尚未作出判決的案件。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鑑定標準發生變化,為維護指控的嚴肅性,保證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應依法建議法院延期審理,進行補充偵查,並適用新的鑑定標準對被害人傷情進行重新鑑定。若新的傷情鑑定意見達到追訴標準的,則應區別以下三種情形:(1)新的鑑定意見和舊的鑑定意見一致的,檢察機關應堅持原先的指控,由法院依法判決。(2)新鑑定意見表明被害人損傷程度較舊的意見為重的,檢察機關應以舊鑑定意見為指控依據,堅持原先的.指控,不得變更為較重的鑑定意見而起訴。(3)新鑑定意見表明被害人的損傷程度較舊的鑑定意見為輕的,檢察機關應以新的鑑定意見為指控依據,可依法變更起訴,由法院依法判決。若新鑑定意見達不到追訴標準的,也應區別對待以下三種情形:(1)雙方當事人就民事賠償部分已達成和解協議的,原則上應由檢察機關撤回起訴,依法處理。(2)雙方當事人未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協議的,檢察機關應當配合法院儘量促成雙方當事人就民事部分達成和解,然後再由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力促社會矛盾化解,案結事了。(3)雙方當事人確已無法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協議的,檢察機關公訴部門要及時向上級院請示彙報,並和法院積極溝通,制定處置預案,避免產生新的矛盾,化解社會風險,或者由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由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四是法院已作出有罪判決,且該判決已經生效的案件。為維護法院生效判決的既判力,無論新的鑑定標準是否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產生影響,檢察機關均不應再提出抗訴。

五是法院已作出有罪判決,但尚未生效的案件。在當事人上訴和檢察機關抗訴期限內,新的鑑定標準生效,依據新的鑑定標準會對被告人的定罪或者量刑產生影響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對待:(1)如果當事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依據新的鑑定標準改判被告人無罪的案件,檢察機關對二審法院的無罪判決不應再提出抗訴;(2)如果當事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沒有依據從舊兼從輕原則進行改判的,檢察機關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3)如果當事人沒有上訴的,檢察機關也不宜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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