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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鑑定標準

2016年傷情鑑定標準

標準將涉及訴訟的人身損害傷殘鑑定都統一在一個架構內。業內專家指有關傷殘評定的鑑定意見作為證據將更加規範統一

近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釋出《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下稱《分級》),明確自2017年1月1日起適用於全國範圍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業界專家指出,長期以來中國各地司法鑑定標準不一,造成多頭鑑定、重複鑑定,《分級》將規範中國司法鑑定業。

財新記者瞭解到,《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將被廢止。2017年1月1日後,上述《分級》標準將替代《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這意味著,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傷害案件、僱員損害等所有人身損害致傷的鑑定標準統一適用該標準,但工傷仍適用工傷鑑定標準。

《分級》分為正文與附錄兩部分。正文包括範圍、規範性引用檔案、術語和定義、總則、致殘程度分級和附則。根據損傷後人體功能喪失比,《分級》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十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

《分級》還規定了傷殘鑑定的原則和時機,規定應以損傷治療後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實事求是地進行鑑定,鑑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認有關聯的併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

在接受財新記者採訪時,北京市司法鑑定業協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院長常林介紹,長期以來,中國有關人身損害傷殘等級的評定和鑑定缺乏統一標準,存在相同損傷因諸多原因導致鑑定意見不一致的情況,嚴重損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引起當事人與社會對司法鑑定科學性的質疑,也會造成多頭鑑定、重複鑑定現象的出現。

“之前的標準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工傷標準,一個是交通事故標準。大部分省份適用工傷標準,也有部分省適用交通事故標準,各地標準不一造成鑑定結果的不同。”

常林以肘關節骨折為例分析說,適用北京的標準可能鑑定為九級,即20%傷殘,但若適用內蒙古的工傷標準,鑑定結果可能會變成30%,甚至40%傷殘。

傷殘鑑定標準不統一,給訴訟當事人帶來困難。接受財新記者採訪時,從事醫療糾紛的修明賀律師表示,不同地區法院的鑑定標準不一致,鑑定的殘疾等級就不同,審判結果有著實質差異,“比如,原告既可以在北京起訴,也可以在河北起訴,不同的起訴地點鑑定標準不同,殘疾等級結果也是不同的。”

其次,在沒有統一標準的前提下,法院委託給鑑定機構時要求適用交通事故殘疾等級標準,“但當事人表示這個案子不是交通事故,為什麼要用這個標準?對法院的委託標準存在質疑,也成為了不信任司法的根源。

在修明賀看來,《分級》檔案出臺後,全國的鑑定機構適用統一的標準,簡化了鑑定委託過程中的標準適用手續,且各地鑑定機構運用同一套鑑定標準所出具的報告適用範圍更廣,可以被更多省份的法院採信,這對於司法鑑定行業鑑定水平的整體提高也有促進作用。

常林表示,《分級》有利於保障人身損害賠償的科學性。“《分級》看似是法醫學或者醫學標準,但在研製標準的過程中,必須回應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必須解決人身損害賠償中複雜的`與醫學科學關聯的法律問題。”

常林指出:在這些原則指導下制定出的《分級》標準,盡最大可能保障人身損害賠償的科學性,其作用有三:一是可以提供可靠的科學證據,保障案件順利審理;二是為立法和相關法律的完善提供可借鑑的科學依據;三是將穩定成熟的新技術新方法引入傷殘標準,持續提升服務的科學能力。

《分級》的實施會增加調解訴訟的可預見性。常林稱,一個統一而又明確的《分級》標準,可以讓雙方當事人在訴前透過諮詢或鑑定瞭解重要證據,對調解結果或訴訟判決具有極強的可預見性,也可以減少司法鑑定人員條文理解的歧義,增強了鑑定人之間出具鑑定意見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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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係,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為15個月本人工資,八級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四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含五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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