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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程式通則基本程式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基本程式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經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務會議修訂透過,2016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2號釋出。《通則》明確規定了司法鑑定實施程式規範,那麼下面就由聘才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知識。

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委託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鑑定意見。司法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而對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司法鑑定受理時間的規定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司法鑑定的迴避制度

司法鑑定也講究迴避制度,即是司法鑑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訴訟當事人、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鑑定的,應當迴避。司法鑑定人曾經參加過同一鑑定事項鑑定的,或者曾經作為專家提供過諮詢意見的,或者曾被聘請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過同一鑑定事項法庭質證的,應當迴避。

司法鑑定人自行提出迴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委託人要求司法鑑定人迴避的,應當向該司法鑑定人所屬的司法鑑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委託人對司法鑑定機構作出的司法鑑定人是否迴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鑑定委託。

鑑定機構的法定職責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的相關規定,鑑定機構的法定職責包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建立鑑定材料管理制度,嚴格監控鑑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鑑定過程中應當嚴格依照技術規範保管和使用鑑定材料,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鑑定材料損毀、遺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鑑定機構的職權

1、司法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閱、複製相關資料,必要時可以詢問訴訟當事人、證人。

2、經委託人同意,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派員到現場提取鑑定材料。現場提取鑑定材料應當由不少於二名司法鑑定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其中至少一名應為該鑑定事項的司法鑑定人。現場提取鑑定材料時,應當有委託人指派或者委託的人員在場見證並在提取記錄上簽名。

司法鑑定的技術標準

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採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和技術方法:

1、國家標準;

2、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3、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

鑑定機構受理司法鑑定的行業要求

1、鑑定過程中,需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可以通知委託人到場見證。

2、對被鑑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鑑定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被鑑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3、對需要進行屍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4、到場見證人員應當在鑑定記錄上簽名。見證人員未到場的,司法鑑定人不得開展相關鑑定活動,延誤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5、鑑定過程中,需要對被鑑定人身體進行法醫臨床檢查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其隱私。

6、司法鑑定人應當對鑑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記錄可以採取筆記、錄音、錄影、拍照等方式。記錄應當載明主要的鑑定方法和過程,檢查、檢驗、檢測結果,以及儀器裝置使用情況等。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字資料、音像資料等應當存入鑑定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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