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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溫補貼

四川高溫補貼

四川高溫補貼

2007年,四川出臺《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制定高溫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川勞社辦[2007]58號),高溫津貼標準每人每天6元-10元。5年後的2012年,四川再次出臺《四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將高溫津貼標準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調整為每人每天8元12元。

2007年,四川省出臺《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制定高溫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川勞社辦[2007]58號),2012年,四川出臺《四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高溫津貼的標準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調整為每人每天8元12元:

1、認定:日最高氣溫35℃以上

《通知》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為高溫天氣。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2、標準:每人每天8元至12元

《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津貼標準每人每天8元至12元。

3、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

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高溫津貼屬於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要據實單列,同時應計入企業的工資總額。

4、清涼飲料費不能衝抵高溫津貼

《勞動法》規定,在高溫天氣,用人單位有義務為職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保障勞動者身心健康。具體形式包括:調整工作時間,錯開高溫時段;工作場所安裝空調、電扇;發放高溫費;為員工提供飲品和藥品等。

在防暑降溫上不許搞“雙重標準”,只要單位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係,正式工、臨時工應一視同仁。在露天工作或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要免費為其提供衛生的清涼飲料,費用不應從工資中扣除,更不能摺合現金衝抵高溫津貼。

5、用人單位不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將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他勞動保障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2012年《四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原文:

四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川人社辦[2012]241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按照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我省自2007年建立高溫津貼制度以來,對做好夏季高溫條件下防暑降溫工作,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發揮了積極作用。為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確保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在綜合考慮我省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物價指數增長等情況的基礎上,經研究,決定對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標準)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的標準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調整為每人每天8元12元。各市(州)可在上述標準範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具體的高溫津貼標準,並在10個工作日內報我廳備案。

二、用人單位支付高溫津貼的`有關問題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制定高溫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川勞社辦[2007]58號)要求執行。

(天氣標準)高溫天氣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釋出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氣溫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釋出為準.

三、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工作條件,透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明確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工種等,並執行本單位所在地的具體高溫津貼標準。

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減輕勞動強度,保證安全生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它勞動保障規定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五、調整後的高溫津貼標準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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