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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計委全面禁止胎兒性別鑑定

衛計委全面禁止胎兒性別鑑定

2015年10月29日,十八屆五中全會決定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是中央科學把握人口發展規律,站在中華民族長遠發展的戰略高度、促進人口均衡發展的重大舉措,至此,我國進入了全面二孩的時代。

衛計委下發法律規章禁止非法鑑定胎兒性別

2016年4月19日,為了貫徹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促進出生人口性別結構平衡,促進人口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國家衛計委刊發了《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下稱《規定》)的法律規章,明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規定》指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工作應當納入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符合法定生育條件,除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胎兒有嚴重缺陷的、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或醫學上認為確有必要終止妊娠的其他情形外,不得實施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

違者最高罰3萬元

《規定》指出,經批准實施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未建立真實完整的`終止妊娠藥品購進記錄,或者未按照規定為終止妊娠藥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藥檔案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醫療衛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藥品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經批准實施人工終止妊娠的醫療衛生機構和個人,或者銷售終止妊娠藥品未查驗購藥者的資格證明、未按照規定作銷售記錄的,以及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將超聲診斷儀、染色體檢測專用裝置等醫療器械銷售給無購買資質的機構或者個人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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