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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網路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指南

涉及網路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指南2016

平臺服務商在提供網路服務時,教唆或者幫助網路賣家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的,應與網路賣家承擔連帶責任。4月13日,北京高院釋出《涉及網路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指南》,對涉及網路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審理進行規範。

此次釋出的《審理指南》共三個部分,四十二個條款,涉及網路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中的熱點、難點法律問題。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長助理潘偉介紹,2015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同比增長了24.1%,其中涉及網路的智慧財產權案件佔到了較大比例。隨著網路新技術、新模式、新事物的產生,催生了諸多有異於傳統領域的“新現象”,社會大眾對涉及網路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提出了新的需求,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面臨新的挑戰。為妥善解決此類糾紛,北京高院在2014年專門成立課題組,針對網路智慧財產權糾紛中高發的問題進行全面梳理與系統調研,廣泛聽取了專家學者、律師、企業以及行業協會的意見,同時還透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歷經十次修改,最終完成了這部《審理指南》。

潘偉表示,利用網路進行商品營銷已經成為廣泛使用的市場經營模式,但是其中有關平臺服務商的行為屬性與責任的判斷一直是司法實踐的難點問題。在涉及網路商標權的部分,《審理指南》提出了審理此類案件應適用利益平衡原則和合理預防原則,規定了平臺服務商所實施行為是否構成直接侵權的舉證責任、“有效通知”的認定及“錯誤通知”的法律後果、平臺服務商“知道”的判定因素,以及應用軟體商品或服務的.類似性判斷等問題。為了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有效打擊侵權行為,《審理指南》確定了平臺服務商對網路賣家的具體資訊負有舉證證明的責任,並對權利人“通知”方式、內容、法律效力以及因“錯誤通知”導致的法律後果均進行了詳盡的規定。

如果平臺服務商故意以言語、推介技術支援、獎勵積分、提供優惠服務等方式誘導、鼓勵網路賣家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的,可以認定其構成教唆網路賣家實施侵權行為;平臺服務商知道網路賣家利用網路服務侵害他人商標權,未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或者仍提供技術、服務支援等幫助行為的,可以認定其構成幫助網路賣家實施侵權行為。實施這兩種行為的平臺服務商應當與網路賣家承擔連帶責任。

如何判斷平臺服務商“知道”網路賣家利用其網路服務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審理指南》規定,這種“知道”包括“明知”和“應知”,如被控侵權交易資訊位於網站首頁、欄目首頁或者其他明顯可見位置;平臺服務商主動對被控侵權交易資訊進行了編輯、選擇、整理、排名、推薦或者修改等;權利人的通知足以使平臺服務商知道被控侵權交易資訊或者交易行為透過其網路服務進行傳播或者實施;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出售或者提供知名商品或者服務等,法院在認定是否侵權時,會予以綜合考慮。

除商標權外,《審理指南》還規定了涉及網路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糾紛的有關問題。關於網路著作權部分,主要規定了著作權人和網路服務提供者舉證證明責任的分配、網路服務提供者行為性質的認定、“分工合作”的判定方式、侵權要件與免責要件的適用關係、網頁“快照”的合理使用、網路實時轉播行為的法律適用等六大類問題。關於網路不正當競爭部分,主要對該類糾紛的基本判定規則、“公認的商業道德”的認定、有關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虛假宣傳行為和商業詆譭行為的具體認定情形、“競價排名”行為的法律規制、賠償額計算等五大類問題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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