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崑山落戶最新政策

崑山落戶最新政策2016

崑山市戶籍准入登記暫行辦法2016執行目的:

為提高人口素質,最佳化人口結構,合人口規模和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在全市範圍內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性質,凡居民在我市登記的戶口,統稱為:"居民戶口"。

第二條 在本市範圍內申請遷移的,實行心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為基本條件的准入登記制度。本市居民在城鎮與農村之間的戶口遷移,只作戶籍變更登記,不與經濟利益和福利待遇掛鉤,如涉及經濟、土地、拆遷和計劃生育等問題的,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在本市申請戶口遷移的實行條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基本條件的人員,要求將戶口從外市遷入本市的,經有關部門受理,符事本辦法的准予遷入。在遷入地無直系親屬的18週歲以下的人員不予準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請遷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屬於自己的產權房屋。

本辦法所稱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是指:申請遷移人在本市透過合法手續取得各類工作,且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醫療保險,有一定的經濟來源包括退休工資等其他合法的社會保障,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於崑山市平均水平(根據錄用單位證明)。

第四條 凡遷入人員需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第五條 下列人員戶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外、境外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留學人員;

(三)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本科學歷,且年齡在35週歲以下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被單位合法聘用(辦理人才綠卡)已參加社保、醫保,具有大專或中專學歷且年齡在30週歲以下,在昆工作大專滿3年,中專滿5年,並擁有固定住所的人員;

(五)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的崑山市生源的大中專畢業生;

(六)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並被評為崑山級以上勞動模範的;

(七)因家庭實際困難需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幹部及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八)經市人事部門批准調入的人員和需人事局審批准入的其他人員。

上述(一)至(三)項人員除本人戶口準遷外,允許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遷。

第六條 下列人員戶口准入,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實際困難需要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職工及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生產急需,經考核符合要求引進具有中高階技工或技師職稱的技術、管理人員;

(三)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畢業的崑山市生源技、職校畢業生;

(四)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准入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下列人員戶口准入,由公安機關受理:

(一)在本市投資人民幣100萬元以上且經營3年以上、累計納稅人民幣20萬元以上,並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允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戶遷入;

(二)購買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房產證辦理3年以上,面積達80平方米以上,且被本市單位合法聘用5年以上(勞動合同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簽訂意見),參加社保、醫保3年以上的,允許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戶遷入;

(三)購買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房產證辦理3年以上,面積達80平方米以上,且經商、興辦產業連續三年以上,累計交納稅金20萬元以上(稅務部門出具證明),允許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戶遷入;

(四)投靠父親或母親的未成年子女;

(五)結婚三年後需投靠的外市無業城鎮或農村配偶;

(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鎮退休父母、城鎮無業和農村55週歲以上的父母(子女必須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父母必須在當地或在本市參加養老保險);

(七)本市居民遷往合法固定住所的;

(八)需公安機關審批准入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 凡被蘇州市各類院校錄取的本市籍學生,入學時不再遷移戶口,被外地院校錄取的,允許不遷戶口的可不遷,均待其畢業後直接將戶口遷往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被本市各類院校錄取的非崑山籍學生,戶口遷移仍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凡涉及國家指令性計劃安置的人員,由相關部門按國家有關下政策辦理。

第十條 凡提出申請要求的人員,應根據申請的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提供證明材料要求由相關受理部門公示。

第十一條 經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准遷入崑山市的人員,統一憑《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至市公安局開具《戶口准予遷入證明》;當年大中專以上畢業生,憑加蓋市人事局專用章的《戶口遷移證》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有關戶口准入登記規定及昆政發(2003)52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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