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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個稅計算函式

年終獎金個稅計算函式

  假設C4表示發放年終獎當月除年終獎外全部應納稅金額(即全部應納稅收入扣除保險、公積金等稅前扣減額之後的金額,不含年終獎),D4表示年終獎金額,則年終獎計算公式為:

  =IF(C4<3500,MAX((((D4+MAX(C4,0)-3500)/12>{0,1500,4500,9000,35000,55000,80000})*{3,10,20,25,30,35,45}%)*(D4+MAX(C4,0)-3500)-{0,105,555,1005,2755,5505,13505}),MAX(((D4/12>{0,1500,4500,9000,35000,55000,80000})*{3,10,20,25,30,35,45}%)*D4-{0,105,555,1005,2755,5505,13505}))

  公式可以複製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檔案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新稅率表

  (全月應繳納稅額)

  級數 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1500元的 3 0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 1.本表含稅級距指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餘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後的餘額。

  2.含稅級距適用於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

  6個區間臨界點 導致年終獎“多發少得”

  18001元~19283.33元

  54001元~60187.50元

  108001元~114600元

  420001元~447500元

  660001元~706538.46元

  960001元~1120000元

  年終獎的發放數額範圍是(0,18000],[27200,54000],108000,[160250,420000],[565000,660000],960000.範圍之外的年終獎最好併入工資發放,否則納稅人要承擔較多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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