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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加班費

2016年春節加班費

用人單位在2月8日、2月9日、2月10日這三天安排勞動者工作,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2月7日、2月11日至2月13日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話,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1)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點,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給勞動者正常日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加班費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費的標準是: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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