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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上調政策

2016年養老金上調政策

2016年養老金上調政策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6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同時決定,統一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再次提高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這一系列決定,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是統籌推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養老保險制度的又一重大舉措。

《決定》指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逐步建立起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決定》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待遇水平與繳費相關聯,建立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統籌考慮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確保基金安全;做好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促進人員合理流動;同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形成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建立健全養老保險籌資機制,確保待遇發放;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根據改革決定,機關事業單位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於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託底”;在職業年金方面,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

《決定》強調,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待遇,直接關係億萬群眾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國務院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充分認識實施這一系列改革、政策的重要意義,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出發,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改革順利推進,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穩定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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