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禁用詞

2015年廣告法禁用詞

新廣告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管是對於廣告界,還是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說,這都是今年必須關注的大事件。那麼,在醫藥食品領域,哪些“雷區”不能碰,哪些廣告需要變呢?

極限用語究竟能說嗎

9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廣告法》,是廣告法實施20年來首次修訂,修改幅度非常大,被網友稱為“史上最嚴”的《廣告法》,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就是使用極限用語罰款最低20萬起。

近日,題為《9月1日,廣告再有這些詞,罰款二十萬起!》的訊息刷屏了很多人的朋友圈。該訊息列出的70個“極限用語”包括:國家級、世界級、最高階、最大、第一、首個、最新、全球首發、第一、極致、永久、王牌、獨家、掌門人等。該訊息還稱,“對於用極限用語的店鋪,一經發現違規店鋪將給予扣分並進行罰款,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出現情節嚴重將直接進行封店處理。”

該訊息引起了大家的熱烈討論,因為生活中不少廣告都出現了上述的極限用語。不過,9月4日,上海工商局透過其官方微博稱,“新《廣告法》禁用‘首個’‘獨家’‘唯一’等用語”系誤讀。

上海工商局在微博中指出,與1994年《廣告法》相比,新《廣告法》並未擴大禁止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的範圍,除已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的“國家級”、“最高階”、“最佳”等用語外,其他有近似含意的廣告用語是否違法,應由執法機關結合廣告個案的語義、語境和事實依據,進行綜合判定。

明星還能隨意代言嗎

記者瞭解到,新廣告法第16條寫明,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證明。同樣,在第18條規定中,保健品同樣不能找代言人,就算是廣告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也是被禁止的。

食品與營養資訊交流中心專家阮光鋒表示,明星代言如果不規範很容易對消費者起到誤導,很多人都會輕信明星的代言。但是,明星代言只是一個商業行為,更多的.是為了經濟利益。所以,規範化管理、禁止明星代言藥品、保健食品,有利於規範藥品保健食品市場的虛假宣傳問題,有利於讓消費者理性、科學消費。

在日化領域,近年來男明星代言女性用品的廣告並不少見,但新廣告法對此喊NO。新廣告法第38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簡單來說,就是沒用過產品,就別想當代言人。

此外,如果產品出問題了,代言人也會同罰。新廣告法第56條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10歲以下不得當代言人

隨著親子類節目的紅火,萌娃們紛紛走紅,不少牛產品也紛紛請來萌娃當代言人。不過此舉同樣被新廣告法說不!因為新《廣告法》中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表示,此項規定要區分“代言人”和“表演者”,未滿十週歲的兒童可以做廣告,但不能做代言人。張國華解釋說,做廣告是指兒童可以作為廣告的表演者。例如,一個空調廣告要表現舒適性,可以出現家長抱著兒童入眠的畫面。廣告商支付兒童的表演勞務費。而廣告代言人一般可識度較高,多為明星代言。代言人一般會與廣告商簽署長期的代言合同,廣告商支付的是高額的代言費,而非勞務費。

業內人士李先生告訴記者,10週歲以下的孩子還是未成年人,心智還不成熟,他們代言廣告並非是他們的意願。而且,孩子代言廣告還存在一個法律責任的命題,孩子還是未成年人,尚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代言廣告的產品出現問題,怎麼追究責任倒在其次,對孩子來說也是一種傷害。此外,孩子代言廣告的產品,會使得同齡孩子迷戀和效仿,產生盲目的消費衝動。


【廣告法禁用詞】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