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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加班費規定

行政單位加班費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加點)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計算方法:

1、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spanide;21.75(用於有缺勤,工作未滿一個月等情況下的工資計算)

2、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spanide;(21.75×8)

3、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spanide;21.75天×300%×加班天數

4、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spanide;21.75天×200%×加班天數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提成工資、包乾工資等工資形式的勞動者,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均按照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辦法和標準支付。

溫馨提示:

1、實物或過節費不能代替加班工資

有的單位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用發放諸如月餅、粽子、食用油等過節禮品或者過節費來代替加班工資。

過節發實物或節日費,都是因節日而發,無須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屬於過節福利;而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犧牲節假日堅守崗位的專項補償,屬於勞動報酬,必須以貨幣形式給付。因此,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必須依法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實物或過節費來衝抵。

2、加班津貼不能代替加班工資

一些用人單位不管勞動者每月是否加班,加多少班,每月都發放固定數額的加班津貼,以津貼的形式對加班做出補償。

加班津貼是用人單位給本單位員工設定的一項福利制度,法律對加班津貼並沒有強制要求。而加班工資是法律給用人單位設定的一項法定義務,加班津貼不能代替加班工資,用人單位支付了加班津貼不能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資的法定義務。如果每月發放的加班津貼超過了每月依法應當支付的加班費,當然無可厚非,但是若沒有達到,仍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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