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加班工資規定
檔案依據:滬勞保綜發(2003)2號
一、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企業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上述第1項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上述第3項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上述第3項規定支付工資。
二、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透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加班加點的日工資計算:按上述原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0.92天;小時工資的計算:日工資除以8小時。
上海市勞動保障局
2004年7月19日
【上海市加班工資規定】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