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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假日加班工資規定

2015年節假日加班工資規定

節假日加班工資規定

1、 關於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算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150%*日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200%×日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300%*日工資報酬)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100%帶薪)。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月工作小時數:20.83×8=166.67小時/月。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月工資收入÷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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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如果地方有工資支付條例或辦法的,還包括這些條例和辦法

2、《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對“日工資、小時工資”折算方法的演變

二000年三月十七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也釋出了一個勞社部發〔2000〕8號《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該通知的全文為“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

可見,當時,並沒有區分“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而是規定“工資折算”按“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進行操作。所以之前關於加班工資折算並沒有像現在這樣導致理解的分歧。

但,二00八年一月三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勞社部發[2008]3號)《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將“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作了區分,規定:“折 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這種規定顯然更為合理,因為法定節假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是發放工資的。換句話說,法定節假日是 視為工作來計算和發放工資的,如同婚喪假、帶薪年休假、參加法定社會活動一樣。反過來說,如果折算工資要剔除法定節假日的話,那是不是婚喪假、帶薪年休 假、參加法定社會活動也要剔除呢?如果都剔除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會帶來操作的煩瑣。

3、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法定節假日工作並不是 “另行支付”三倍工資,而是“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顯然,《勞動法》的規定並不是規定“另行支付”,而是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應當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尤其要注意的是,《勞動法》這裡的表述也不是所謂“加班工資”,而是“工資報酬”,也就是說是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全部工資報酬,並不是像有些人認為的,除了應當支付的法定節假日工資之外還須“另行” 支付“三倍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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