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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廣告法的解讀

對新廣告法的解讀

【看點1:藥品廣告需顯著標明不良反應】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說明書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

【一句話解讀】為保證用藥安全,保護患者權益,有必要對藥品廣告進一步嚴格規範。

【看點2:保健食品非藥品 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並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一句話解讀】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一樣,並不具有治療疾病的功效,且實踐中保健食品廣告違法情況較為嚴重,三審稿為此將保健食品廣告準則單列一條,作出了更有針對性的嚴格規範。

【看點3:養生欄目禁發藥品、保健食品廣告】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釋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一句話解讀】一些媒體以健康講座、養生節目等形式變相釋出藥品、保健食品廣告,致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法律設專門條款將有效防止無良商家“忽悠”消費者。

【看點4:母乳代用品廣告不能“登”上公共場所】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釋出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一句話解讀】母乳是嬰兒成長最自然、安全、完整的天然食物,母乳餵養應該鼓勵和促進。

【看點5:大眾媒介、公共場所禁發煙草廣告】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釋出菸草廣告。菸草製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釋出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菸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菸草製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菸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一句話解讀】想透過其他商品的廣告或公益廣告等變相釋出菸草廣告?這種行為也行不通了。

【看點6:代言過虛假廣告者或將有三年“禁期”】

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一句話解讀】廣告不能想接就接,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應進一步強化,代言活動也應更加嚴格規範。

【看點7:違法釋出廣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被吊銷】

醫療機構違法釋出廣告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句話解讀】事實上,我國《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已對醫療機構釋出廣告行為作出過相關規定;此次上升到法律層面加大對違法釋出廣告的'醫療機構處罰力度,也顯示出加強對醫療廣告管理的決心。

【看點8:部門合力治理違法廣告】

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有廣告違法行為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不依法予以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句話解讀】治理違法廣告需要部門聯動形成合力,除了工商部門加強監管外,新聞出版廣電等媒體主管部門也需切實履行對媒體活動的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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