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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病假工資

青島病假工資

昨天,市勞動保障監察局副局長曲珂參與“網路線上問政”活動中,就“勞動保障監察維權”方面的工作與廣大網友進行交流。網談中,曲珂針對病假工資、勞動合同解除違約金等回答網友的提問。

在網談中,有網友諮詢:“我在一次工作的時候把腰給扭傷了,去醫院檢查時醫生說是腰肌勞損,就跟單位申請休病假,單位不但不給報銷反而剋扣工資,是否合理?”

對此,曲珂表示,如果職工屬於病假,依據《青島市企業職工支付規定》規定“(一)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6個月的,由用人單位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超過6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該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最高不超過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工資是指勞動者患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因此,若單位低於上述標準支付職工病假工資,職工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職工認為自己屬於工傷,可以個人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待認定工傷後,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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