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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資基數的確定

病假工資基數的確定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9條規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透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於上述規定的理解存有分歧,即“勞動合同有約定”究竟是指“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假期工資計算基數”還是指“勞動合同約定工資”?

理解一:理解為“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假期工資計算基數”,此時,即使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但沒有“明確約定假期工資計算基數”,病假工資計算基數仍可按正常出勤工資的70%確定。

理解二:理解為“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時,則即使沒有“明確約定假期工資計算基數”,病假工資計算基數按不低於正常出勤工資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確定。

該判決書持理解一的觀點,實務中,理解一是較為主流的觀點,按理解一的觀點操作,風險不大。總體上,理解一的觀點對用人單位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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