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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養老保險常見問題解答

無錫養老保險常見問題解答

1.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和參保物件有哪些?

答:(1)城鎮和農村的所有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所有人員;

(2)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3)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編制外聘用的人員;

(5)在我市各類企業就業的港澳臺人員和外國人(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2.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年齡有何限定?

答:參保人員首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齡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也就是說,男性參保人員首次參保不得超過60週歲,女性參保人員首次參保不得超過55週歲。

3.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及費率如何確定?

答: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20%的費率繳費。用人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高於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以本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

4.企業職工的繳費基數及費率如何確定?

答:企業職工以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按8%的費率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工資收入指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本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性收入等。職工繳費工資按規定設定上限和下限,工資收入超過上限(全省或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低於下限(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的,按照下限確定繳費工資;在上下限範圍內的,按照實際工資收入確定繳費工資。

5.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及費率如何確定?

答: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按20%的費率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僱工個人按8%的費率繳納)。目前,我市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每年公佈一次。

6.跨統籌區流動就業人員辦理養老保險關係接續的條件是什麼?

答:跨統籌區流動就業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1)男性不滿50週歲、女性不滿40週歲的;

(2)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

(3)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4)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不滿10年,按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或因沒有滿10年參保地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的。

7.男性年滿50週歲和女性年滿40週歲的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如何辦理?

答:男性年滿50週歲和女性年滿40週歲的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但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

8.跨統籌區流動就業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如何確定待遇領取地?

答:(1)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9.參保人員可以同時建立兩個以上個人賬戶、同時參保繳費嗎?

答:不可以。按照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唯一性原則,參保人員在全國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只能存在唯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也就是說一個人只能與一個社會保險機構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能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地方參保繳費。

10.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答: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金),應當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年齡;

(2)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均按照規定足額繳費;

(3)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8年6月30日前達到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10年以上。

11.達到退休年齡繳費不滿規定年限的,延長繳費有何規定?

答:從2011年7月1日起,凡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人員,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再辦理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手續;2011年6月30日前已參保繳費、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12.參保人員辦理病退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哪幾種情況?

答:參保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經市級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根據本人辦理病退時的繳費年限和年齡,分別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1)病殘退休,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男滿50週歲,女滿45週歲,繳費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8年6月30日前辦理病退,繳費年限10年以上。

(2)病殘退職,發給生活費:男不滿50週歲,女不滿45週歲,繳費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8年6月30日前辦理病退,繳費年限在10年以上。

(3)一次性養老待遇:繳費年限不滿15年,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8年6月30日前辦理病退,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照本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個人,並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2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13.參保人員到達退休年齡如何辦理退休手續?

答:參保人員到達退休年齡時,由申辦單位憑參保人員參保的證卡和有關材料,到人社部門辦理退休手續。申辦單位指:

(1)職工所在單位;

(2)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保留養老保險關係的失業人員,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街道、鎮(開發區)人社所或檔案代管機構;其中在本市無暫住地的外地戶籍人員,可由本人申辦。

14.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待遇具體包括哪幾個部分?

答:基本養老待遇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即: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另外,對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新辦法實施(2006年7月1日)後退休的參保人員,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15.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待遇中的基礎養老金如何計算?

答:基礎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不足1年的繳費月數折算為年)發給1%。

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參保人員某年繳費工資指數,是指本人當年繳費工資額與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

舉例說,參保人員某年繳費工資指數,是指本人當年繳費工資額與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如果職工甲以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那麼他繳費工資指數就是1;乙以下限基數(即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那麼他的繳費工資指數就是0.6;丙以上限基數(即全省或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繳費,繳費工資指數就是3。如果他們從1992年1月1日至退休的上一年一直按這樣的標準繳費,相對應的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就分別為1、0.6、3,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也就是他們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倍、0.6倍、3倍,假設他們同年退休,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000元,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則分別為2000元、1200元和6000元,基礎養老金的計發基數分別為2000元、1600(〔2000+1200〕÷2)元和4000(〔2000+6000〕÷2)元。再假設他們的繳費年限為30年,那麼基礎養老金分別為600元(2000元×30%)、480元(1600元×30%)、1200元(4000×30%)。

16.個人帳戶養老金如何計算?

答: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計發月數由國家統一規定,具體為:

退休

年齡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計發

月數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 195

退休

年齡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計發

月數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139 132

退休

年齡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 —

計發

月數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 —

說明:參保人員退休時年齡未滿40週歲的,統一按40週歲的標準確定;年齡超過70週歲的,統一按70週歲的標準確定。退休時年齡超過表列整數的,取下一檔計發月數,如,退休時年齡為56週歲2個月,則計發月數取值158。

17.過渡性養老金如何計算?

答:過渡性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繳費年限的儲存額,再除以120按月計發。

推算儲存額按1995年省市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數,乘以參保人員繳費工資指數,乘以1995年底前繳費年限,乘以12%(個人帳戶記帳比例),再加上1996年以後的利息計算。繳費工資指數為1992年至1995年間各年繳費工資與省市職工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數。如某參保人員推算儲存額為64800元,則其過渡性養老金=64800÷120=540(元)

18.繳費基數少報、漏報會影響退休後的養老待遇嗎?

答:會。因為如果繳費基數少報或漏報,則當年的繳費工資指數就低,平均繳費工資指數也會降低,按基礎養老金計算辦法,基礎養老金部分就會減少。繳費基數少報或漏報,還將影響個人帳戶儲存額的積累,今後,個人帳戶養老金也低。

19.參保人員或退休人員(退職)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如何處理?

答:參保人員或者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部分的儲存額或者餘額,有指定受益人的,發給其指定受益人;無指定受益人的,發給其法定繼承人。

20.哪些人可以列入供養直系親屬範圍?

答:供養直系親屬的範圍,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條件是指依靠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3)子女未滿18週歲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無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的;

(5)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

(6)父母均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7)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在2004年1月1日後死亡的,其配偶在其辦理離退休手續前已按原規定(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確認為供養直系親屬,且在離退休人員死亡時符合現規定(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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