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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可否隨意低落養老保險繳費尺度?

單元可否隨意低落養老保險繳費尺度?

編輯同道:

我3年前入職到一家公司時,約定我的人為為6000元/月,公司也一向以此金額比例為我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剋日,公司基於策劃呈現嚴峻吃虧,制訂並執行了鐫汰支出方案,箇中包羅對全部員工的根基養老保險費,均按社會保險部分劃定的最低參保基數投保,我天然也不破例。鑑於此舉將給我日後養老金的領取數額造成較大影響,我曾要求公司按原本尺度繳納,卻被公司一口推辭,來由是隻要其沒有低於最低尺度繳納,就意味著其沒有違背相干劃定,按幾多金額繳納是公司的自主權,我無權過問干與。叨教,公司的來由創立嗎?

讀者:年麗英

年麗英讀者:

公司的來由不能創立,即其必需按6000元/月的人為總額比例為你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

一方面,公司違背了自身的'法界說務。養老、醫療、工傷、賦閒、生養均屬於社會保險領域,《社會保險法》對它們該當按何種尺度繳納,都有著明晰、詳細而嚴酷的劃定。箇中,第十條、第十二條別離劃定:“職工該當介入根基養老保險,由用人單元和職工配合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用人單元該當憑證國度劃定的本單元職工人為總額的比例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記入根基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即為職工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是用人單元的法界說務,尺度為“職工人為總額的比例”。只有對憑證內地當局劃定的最低人為尺度,領取最低人為的職員,才氣按最低人為比例繳納。公司置你人為為6000元/月於掉臂,強行按最低人為投保,明明與之相違。

另一方面,你可以透過相干部分來維權。由於《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打點劃定》第三十條劃定:“用人單元未憑證劃定向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舉辦繳費申報可能未憑證劃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分該當依法查處。而《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指出:“用人單元未定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期限繳納可能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過時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分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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